立法改革立法规则与程序
Section § 9920
加州立法机关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必须以三分之二的记录投票通过的方式,为其会议制定规则。这些规则的修改也需要各自议院三分之二的记录投票。如果三分之二的在场成员同意,规则可以暂时中止,但这只有在有足够成员(法定人数)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并且仅适用于当前正在处理的问题。中止不能在会议休会后继续。
Section § 9921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和众议院如何制定共同工作的规则。他们必须在两院都获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才能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以确保强大的共识。如果需要,任何一院都可以为当前正在处理的问题暂时暂停某项规则,但这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并且暂停将在会议休会后结束。
Section § 99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常设委员会是如何设立和运作的。除了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的设立需要修改议院规则,并获得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每个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反映议院的政党比例。多数党选择自己的委员会成员,少数党也同样操作。规则委员会负责支付各委员会的合理开支。多数党是指议院中成员最多的政党,其他所有政党都被视为少数党。
Section § 992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特别委员会、专责委员会以及小组委员会,只有在获得该议院规则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情况下才能设立。这些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将按照第9922条的规定选定。这些委员会与常规的常设委员会或两院联合委员会有所不同。
Section § 9924
这项法律规定,联合委员会只有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项并行决议的情况下才能设立。委员会的成员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平均分配,各院选择其成员的方式应遵循第9922条的规定。
Section § 9925
本条规定加州立法机关的每个议院必须制定关于如何在全体会议上以及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进行投票的规则。重要的是,立法者不能代表其他议员投票,并且在结果宣布后,除非议院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改变或增加投票。此外,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成员在场(法定人数),就不能进行投票,暂停会议的投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