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10

Explanation

州议会议长负责管理州议会的立法和行政活动。他们在每次会议开始时被选举产生,并一直任职到会议结束,除非根据特定规则被罢免。

州议会议长
议长负责州议会立法和行政事务的有效运作。
议长应在每次常会或特别会议开始时,在州议会组建后选出,并任职至该会议无限期休会,除非根据第9173条被罢免,并根据州议会规则选出继任者。

Section § 9911

Explanation

议会规则委员会是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中的一个特别小组。它由议会议长(担任领导)和另外六名议员组成。其中三名成员由多数党选出,另外三名由第二大党选出。该委员会常设,可以在立法会议期间、休会期间以及会议间隙开展工作。它的具体权力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议会规则中有所规定。

议会规则委员会
特此在议会中设立一个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议长组成,议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以及议会的其他六名议员,其中三名由在议会中拥有最多议员的政党选举产生,另外三名由拥有第二多议员的政党选举产生。议会规则委员会持续存在,可以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任何休会期间以及休会之间的过渡期内召开会议并采取行动。委员会应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1)款、本条以及《议会规则》中规定的所有权力和权限。

Section § 9912

Explanation

加州众议院规则委员会肩负多项重要职责。他们负责将法案分配给各个委员会,任命其他委员会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必须来自不同政党),管理众议院的物理空间,并控制资金和资源的分配,确保除非有特定投票另行决定,否则这些资源按政党比例分配。

此外,他们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其他职责。重要的是,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主席,未经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都不能代表委员会行事,例如签订合同或管理工作人员。此项批准仅适用于正在审议的即时事项。

众议院规则委员会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9912(a) 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应有权:
(1)CA 政府 Code § 9912(a)(1) 将所有法案分配给众议院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9912(a)(2) 任命所有其他众议院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但每个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来自不同党派。
(3)CA 政府 Code § 9912(a)(3) 对众议院议事厅和专供众议院使用的房间(包括供议员用作私人办公室的房间)进行全面指导。
(4)CA 政府 Code § 9912(a)(4) 分配众议院有效运作所需的所有资金、人员配置和其他资源。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赞成记录投票另有规定,所有资金、人员配置和资源应按党派比例分配。
(5)CA 政府 Code § 9912(a)(5) 行使根据本章规定颁布的法规或众议院规则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并履行其他职责。
(b)CA 政府 Code § 991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规则的规定,众议院规则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成员或代理人均无权代表委员会执行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支付索赔、分配办公空间或雇佣或解雇工作人员,除非获得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明确授权。此类授权仅适用于正在审议的事项。

Section § 9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议会议长应作出的任何任命,都需要获得议会规则委员会的批准。要使一项任命获得确认,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同意。

议长任命;经议会规则委员会确认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授权给议会议长的法定任命,均须经议会规则委员会确认,并获得其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

Section § 9914

Explanation

参议院临时议长负责确保参议院的会议和行政事务顺利进行。他们在每次会议开始时被选举产生,并一直任职到会议结束,除非根据参议院规则提前被替换。

参议院临时议长
临时议长负责参议院立法和行政事务的有效运作。
临时议长应在参议院每次常会或特别会议开始组建时选出,并任职至该会议无限期休会,除非根据第9173条被免职并根据参议院规则选出继任者。

Section § 9915

Explanation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是加州参议院的一个常设机构,由参议院临时议长领导。它包括另外四名成员:两名来自多数党,另两名来自参议院的第二大党。该委员会可以随时开会,无论是在立法会议期间还是在休会期间,并拥有《加州宪法》和参议院规则中规定的重要权力。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
特此在参议院设立一个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参议院临时议长组成,临时议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以及参议院其他四名成员,其中两名由在参议院拥有最多成员的政党选举产生,另两名由拥有第二多成员的政党选举产生。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具有持续存在性,可以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或其任何休会期间以及在休会期间开会并采取行动。委员会应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1款、本条以及参议院规则中规定的所有权力和权限。

Section § 9916

Explanation

加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拥有几项关键权力。他们负责将法案分配给参议院各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领导人,同时确保领导人分属不同党派。他们监督参议院议事厅和办公空间,并为参议院的运作分配资金和资源,除非三分之二的投票另有决定,否则资源分配通常按党派比例进行。委员会还拥有法律或参议院规则赋予的任何额外权力。

然而,包括主席在内的个别成员,未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明确批准,不得代表委员会采取行动,例如签订合同或雇用员工。此类批准仅限于当时正在审议的具体行动。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9916(a)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有权:
(1)CA 政府 Code § 9916(a)(1) 将所有法案分配给参议院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9916(a)(2) 任命所有其他参议院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但每个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必须分属不同党派。
(3)CA 政府 Code § 9916(a)(3) 对参议院议事厅和为参议院使用而预留的房间拥有全面指导权,包括供议员用作私人办公室的房间。
(4)CA 政府 Code § 9916(a)(4) 分配参议院有效运作所需的所有资金、人员配备和其他资源。除非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赞成记录投票另行决定,所有资金、人员配备和资源应按党派比例分配。
(5)CA 政府 Code § 9916(a)(5) 行使本章规定或参议院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权力并履行其他职责。
(b)CA 政府 Code § 991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规则的规定,未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明确授权,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成员或代理人均无权代表委员会执行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支付索赔、分配办公空间或雇用或解雇工作人员。此类授权仅适用于正在审议的事项。

Section § 9917

Explanation

联合规则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来自最大和第二大政党的两名额外参议院成员组成。该委员会可在立法会期、休会期间以及会期之间开会。其权力来源于加州宪法、州法律和立法机关规则。委员会的行动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成员的多数票,而涉及支出的行动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该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州法律中对立法组织联合委员会的任何提及。

任何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未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都不能代表委员会行事——例如签订合同或雇用员工——且任何批准仅适用于正在讨论的具体事项。

联合规则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9917(a) 特此设立联合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本条规定的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的合并成员,以及另外两名参议院议员组成,其中一名由参议院中成员人数最多的政党选举产生,另一名由成员人数第二多的政党选举产生。在此设立的委员会具有持续存在性,可在立法机关会期或其任何休会期间以及会期之间的休会期内开会并采取行动。该委员会应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1款、本篇以及立法机关联合规则中规定的所有权力和职权。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均须获得不少于委员会参议院成员多数和众议院成员多数的赞成票,但任何涉及或预期资金支出或分配的行动,则须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参议院成员和三分之二的众议院成员的赞成票。任何法典或法规中提及立法组织联合委员会的,均应被视为提及联合规则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991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规则规定,联合规则委员会的主席、任何成员或代理人均无权代表委员会执行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支付索赔、分配办公空间或雇用或解雇工作人员,除非获得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明确授权。此类授权仅适用于正在审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