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改革立法权与职责
Section § 9910
州议会议长负责管理州议会的立法和行政活动。他们在每次会议开始时被选举产生,并一直任职到会议结束,除非根据特定规则被罢免。
Section § 9911
议会规则委员会是加利福尼亚州议会中的一个特别小组。它由议会议长(担任领导)和另外六名议员组成。其中三名成员由多数党选出,另外三名由第二大党选出。该委员会常设,可以在立法会议期间、休会期间以及会议间隙开展工作。它的具体权力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议会规则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9912
加州众议院规则委员会肩负多项重要职责。他们负责将法案分配给各个委员会,任命其他委员会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必须来自不同政党),管理众议院的物理空间,并控制资金和资源的分配,确保除非有特定投票另行决定,否则这些资源按政党比例分配。
此外,他们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其他职责。重要的是,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主席,未经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都不能代表委员会行事,例如签订合同或管理工作人员。此项批准仅适用于正在审议的即时事项。
Section § 9913
这项法律规定,议会议长应作出的任何任命,都需要获得议会规则委员会的批准。要使一项任命获得确认,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同意。
Section § 9914
参议院临时议长负责确保参议院的会议和行政事务顺利进行。他们在每次会议开始时被选举产生,并一直任职到会议结束,除非根据参议院规则提前被替换。
Section § 9915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是加州参议院的一个常设机构,由参议院临时议长领导。它包括另外四名成员:两名来自多数党,另两名来自参议院的第二大党。该委员会可以随时开会,无论是在立法会议期间还是在休会期间,并拥有《加州宪法》和参议院规则中规定的重要权力。
Section § 9916
加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拥有几项关键权力。他们负责将法案分配给参议院各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领导人,同时确保领导人分属不同党派。他们监督参议院议事厅和办公空间,并为参议院的运作分配资金和资源,除非三分之二的投票另有决定,否则资源分配通常按党派比例进行。委员会还拥有法律或参议院规则赋予的任何额外权力。
然而,包括主席在内的个别成员,未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明确批准,不得代表委员会采取行动,例如签订合同或雇用员工。此类批准仅限于当时正在审议的具体行动。
Section § 9917
联合规则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来自最大和第二大政党的两名额外参议院成员组成。该委员会可在立法会期、休会期间以及会期之间开会。其权力来源于加州宪法、州法律和立法机关规则。委员会的行动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成员的多数票,而涉及支出的行动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该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州法律中对立法组织联合委员会的任何提及。
任何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未经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都不能代表委员会行事——例如签订合同或雇用员工——且任何批准仅适用于正在讨论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