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改革概述
Section § 9901
这项法律规定,本州每位居民都应获得其民选官员的适当代表。目前,立法开支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其他州支出,这损害了立法机构的公信力。
有权势的立法者对开支拥有过多控制权,且缺乏足够的监督,这使得其他人难以追踪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基于党派划分的预算和资源分配限制了少数党代表的效力。
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被赋予了过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对法律施加不成比例的影响。此外,不良的投票行为以及忽视委员会行动的通知要求,阻碍了公众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
Section § 9902
这项法律旨在改革加州的立法运作,提出了几个目标。它提议将立法机构的预算在1983-84年的基础上削减30%,并且未来的支出增长应与州政府的整体支出增长挂钩。法律还要求将财政控制权从个别有权势的立法者手中移除,并引入独立的支出监督和透明化机制。无论党派归属,所有立法者都应获得平等的资源和决策权,以确保公平代表。任何单一立法者都不应主导立法影响力或惩罚其他同事。此外,投票过程应透明,公众应被告知并能够对拟议法律发表意见,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刑事指控,且相关法律将被宣告无效。
Section § 9903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或宗旨的方式来解读。简单来说,如果对法律的含义有任何疑问,应倾向于选择能够实现法律意图的解释。
Section § 9904
Section § 9905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可以为自己增加更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本章的主要目标相抵触。如果新的立法法案与本章之间发生冲突,本章的规则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9906
本节指出,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一个部分的无效性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有效性。这些条款被设计为独立的,即“可分割的”,因此未受影响的部分仍然可以适用。
Section § 9907
这项法律立即生效。它要求加州立法机关在法律颁布后的首次会议上立即对其结构和运作进行改革。这包括通过新规则、重组各种立法委员会、重新分配工作人员以及削减立法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