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法律的制定和决议的通过
Section § 9501
Section § 9501.5
Section § 9502
Section § 9504
Section § 9505
本法规定,州印刷局须将法案或文件的最终版本连同其原件退还给书记员。书记员随后核对这两个版本。如果两者一致,书记员会将两者都送交委员会。
Section § 9506
如果一项法案或文件在印制后没有做任何修改,它就被认为是“定稿”了。这意味着它已经准备好进入下一个阶段。原始文件会送回发起该文件的议院的书记员那里,书记员会将其与印刷版本进行核对。一旦确认无误,它就会被送回委员会,并作为一份正式的定稿法案交还给议院。
Section § 9507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案或文件最终定稿的流程。如果委员会核查法案的备案(最终)版本并确认其准确无误,该法案将提交给相关官员签署。一旦官员签署,该法案即正式备案或最终定稿。
Section § 9508
Section § 9509
当州长收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时,法案上必须附有注明收到日期的批注。该批注由州长的私人秘书或州长指定的其他人签署。此项指定必须报告给立法机关两院的领导人。
Section § 9510
Section § 951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在两年期立法会议期间如何为法案和决议分配章号。在会议前半段(奇数年)通过的法案被标记为“《[奇数年]法规》,第____章”。在奇数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的法案被标记为“《[偶数年]法规》,第____章”。决议和拟议的修正案有自己的编号系统,但遵循相同的总体格式。
Section § 9511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州长收到一份包含多个预算或支出项目的法案时,他可以否决其中一些项目,同时批准其他项目。州长在签署法案时必须附上一份说明否决这些项目理由的声明。如果立法机关正在开会,州长必须将这份声明发送给法案的发起议院。然后,立法机关必须像对待其他被否决的法案一样,重新审议这些被否决的项目。
Section § 9512
Section § 95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项法案或法案中的特定条款,在州长提出异议后被退回,然后经加州立法机构两院重新审议并以必要多数票再次通过时,需要做什么。法案或异议声明上应附有或批注一份证书,表明该法案已成为法律。证书必须包含成为法律的日期,并由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签署以进行认证。
Section § 9514
Section § 9515
如果州长想要否决一项法案,但该法案最初提出的立法机构当天没有开会,他仍然可以通过将法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递交给特定官员来否决。如果法案最初在参议院提出,他可以将其递交给参议院秘书。如果法案最初在众议院提出,他可以将其递交给众议院首席书记。或者,他也可以将其递交给提出该法案的议院的任何议员。这种方式与在议院开会时退回法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