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49.38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了旨在预防立法机构内部歧视、骚扰和报复的立法的正式名称。

Section § 9149.3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立法背景下的骚扰和倡导法律相关的关键术语。

“歧视性骚扰”是指某人因种族、残疾、性别等因素而受到骚扰。“立法倡导者”是指与立法者沟通以影响法律的人。“立法雇员”包括任何为立法机构工作或曾工作过的人,甚至是志愿者和实习生。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9149.39(a) “歧视性骚扰”指基于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或军事和退伍军人身份的骚扰。
(b)CA 政府 Code § 9149.39(b) “立法倡导者”指其活动包括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与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进行沟通,旨在影响立法行动的个人。
(c)CA 政府 Code § 9149.39(c) “立法雇员”指除立法机构成员以外,现任或曾受雇于立法机构任一议院的个人。“立法雇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研究员和申请人。

Section § 914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立法倡导者和雇员,使其不会因反对《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或其他特定民法典条款下的非法行为而被解雇或歧视。举报或参与与歧视投诉相关的程序,也不能成为遭受负面行动的理由。简而言之,如果你反对歧视或帮助他人反对歧视,立法机构不能因此惩罚你。 如果违反本法律,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然而,本法规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律途径或权利,并且总检察长等机构仍可调查立法机构。此外,这项民事罚款是根据其他法律可能施加的其他处罚之外的附加罚款。

Section § 9149.4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保存他们收到的所有歧视性骚扰投诉的记录,保存期至少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