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立法机构雇员吹哨人保护法
Section § 9149.30
本节规定了旨在保护举报不当行为的立法雇员的法律的名称和引用方式,该法律被称为“立法雇员举报人保护法案”。
Section § 9149.31
Section § 9149.3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立法机构雇员进行“受保护的披露”相关的关键术语——即善意举报可能违反法律或准则的行为。此类举报必须涉及立法机构成员、立法机构雇员或影响立法机构雇员的其他人的行为,并受特定法律法规的保护。
该法律解释了“干预”的含义,包括对试图举报不当行为的立法机构雇员进行恐吓或威胁等行为。它还定义了“报复”,指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止个人举报不当行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是指利用自己的职位通过利益或威胁来操控他人。
受保护的披露如果向特定委员会、执法机构或有权处理这些问题的个人作出,则视为有效。
Section § 9149.33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者或立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阻止他人举报不当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甚至最高一年的监禁。除了这些惩罚,受害者还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赔偿。然而,这项法律并不允许任何人分享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Section § 9149.34
如果有人故意惩罚一名立法机构雇员,因为他们举报了不当行为(即受保护的披露),他们可能被罚款高达一万美元,并面临长达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Section § 9149.35
如果加州的立法机构工作人员因揭露不当行为(即受保护的披露)而遭到报复,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指控方必须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即使没有该披露,报复行为也会因合法原因而发生。如果工作人员胜诉,他们还可以收回法律费用。此外,如果报复行为被证明是特别有害、欺骗性或恶意的,法院可能会判予额外赔偿。
Section § 9149.36
本法律阐明,本节规定的权利或救济是其他联邦或州法律下可用的任何其他合法权利和罚款的补充。因此,如果本法律规定了罚款或损害赔偿,它们是在其他法律(例如劳动法或《公平就业和住房法》)规定之外的。
此外,本法律确保不限制总检察长或任何其他机构在进行与立法机关相关的调查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