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立法公开记录法案
Section § 9072
本节为本条的目的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个人”指自然人以及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实体。“立法机关”涵盖立法部门的成员和雇员,包括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立法记录”是指1974年12月2日之后在立法机关内部创建的与公共事务相关的文档。“书面材料”包括任何记录下来的交流形式,例如手写或打字文件等。
Section § 9073
这项法律规定,在立法机关的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立法记录,但有一些例外。人们可以从这些记录中制作笔记或摘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获取记录副本。立法机关可以收取复印费,但费用必须合理,且每页不得超过10美分。
Section § 9074
如果你想查阅加州的立法记录,你需要向相应的规则委员会提出请求,可以是立法机关各院的规则委员会,联合规则委员会,或者如果是审计长持有的记录,则向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出。这些委员会负责保管这些记录,并有责任让你查阅。他们必须迅速告知你记录是否可供查阅。如果他们拒绝,他们必须在四天内书面解释为何不提供,除非立法机关休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10天时间。这些委员会也有关于如何提供记录的指导方针。1981-82年所做的一项修改只是为了澄清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更改。
Section § 9075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记录和通信无需向公众披露。这些包括草案文件、笔记或立法备忘录、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相关的记录、人事档案以及会不合理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此外,它还保护电话和燃料支出记录、涉及立法者的往来信函以及私人公民通信的隐私。由立法顾问或立法党团维护的记录也予以豁免,除非是为了规避披露。最后,它还包括与立法调查和安全程序相关的记录。
Section § 9076
如果你想查看立法记录,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这一目的。法官会努力尽快决定你是否可以查看这些记录。
Section § 9077
如果有人认为立法记录被错误地向公众隐瞒,他们可以请求当地高等法院审查此案。法院将命令隐瞒记录的委员会要么公布记录,要么解释为何不能公布。法官将根据特定规则私下审查记录,并考虑提交的任何证据。
如果法官发现没有正当理由将记录保密,他们将命令公布记录。然而,如果发现有正当理由,记录将保持机密。任何无视法院命令的人都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Section § 9080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存立法记录的重要性,这些记录有助于日后解释法律。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每个委员会,以及联合委员会,都必须将分析报告、证词和法案版本等记录作为官方档案保存。他们必须自行保存这些记录,或者允许州档案馆保管。公众可以按照特定程序查阅这些记录。委员会需要明确规定如何查阅或复制记录,以确保透明度。然而,并非所有记录都必须公开,特别是本届会议中提出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