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9147.7(a) 就本节而言,“合格机构”指任何州政府的机构、管理局、委员会、局、专门委员会、保护区管理机构、理事会、部门、司或办公室,无论其名称如何,但不包括宪法设立的机构或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机构,且其废止日期已由法规确定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
(b)CA 政府 Code § 9147.7(b) 特此设立联合日落审查委员会,以识别并消除政府机构中的浪费、重复和低效。委员会的宗旨是在15年内进行全面分析,此后定期进行,对每个合格机构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机构是否仍然必要且具有成本效益。
(c)CA 政府 Code § 9147.7(c) 每个预定废止的合格机构应在其预定废止年份的12月1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机构报告,涵盖自上次审查以来的整个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9147.7(c)(1) 机构的宗旨和必要性。
(2)CA 政府 Code § 9147.7(c)(2) 机构预算、优先事项以及机构员工的职位描述。
(3)CA 政府 Code § 9147.7(c)(3) 由机构指导的计划和项目。
(4)CA 政府 Code § 9147.7(c)(4) 衡量机构成功或失败的指标,以及用于评估成功和失败的衡量标准的理由。
(5)CA 政府 Code § 9147.7(c)(5) 机构为更好地实现其宗旨而提出的变更或重组建议。
(d)CA 政府 Code § 9147.7(d) 委员会应在机构预定废止日期之前听取公众证词并评估该合格机构。除非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以延长、合并或重组该合格机构,否则该机构应被撤销。除非明确豁免于本节规定,否则合格机构不得永久延长。委员会可以建议立法机关将法定日落日期延长不超过一年,以使委员会有更多时间评估该合格机构。
(e)CA 政府 Code § 9147.7(e) 委员会应由10名立法机关成员组成。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任命五名参议院成员加入委员会,其中来自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名。众议院议长应任命五名众议院成员加入委员会,其中来自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名。成员应在常会开始后15天内任命。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或众议院议长任命的每位委员会成员应在其任期内任职,或直至该委员会成员不再是参议院或众议院成员(以适用者为准)。委员会的空缺应以与最初任命相同的方式填补。三名众议院成员和三名参议院成员(均为委员会成员)构成委员会开展业务的法定人数。委员会成员不因其在委员会的工作而获得报酬。
(f)CA 政府 Code § 9147.7(f) 委员会应不迟于常会第一天后的30天内召开会议,以选举一名主席并制定管理合格机构的法规中规定的合格机构审查时间表。委员会主席应每两年在一名参议院成员和一名众议院成员之间轮换,委员会副主席应是与主席不同议院的成员。
(g)CA 政府 Code § 9147.7(g) 本节不得解释为改变立法机关预算或政策委员会的现有管辖权。
(h)CA 政府 Code § 9147.7(h) 本节不适用于大麻管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