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州议会大厦附楼法案
Section § 9112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监督州议会大厦附楼的建设项目,包括翻新工程以及游客中心或停车场等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分阶段实施这些项目,并被允许选择最佳方法来完成。
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综合服务部合作,这两个部门将就预算和时间表等项目细节提供指导和法律协议。重要的是,这些项目不受通常适用的几项现有州法律和建筑标准的约束。
然而,所有参与的工人必须获得普遍工资,这意味着他们应获得与该地区类似工作相当的工资。综合服务部也可以直接与公司合作,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
Section § 9112.5
本法律旨在通过利用可用现金来源,包括先前拨给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款项以及2018年、2021年和2022年的预算拨款,确保某些州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
对于2024-2027财政年度,本法律从普通基金中拨款特定金额,总计7亿美元,用于项目的购置、设计、建造和设备配备。这些款项将根据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的请求,由财政局局长指示转入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
如果需要,财政局局长可以调整拨款时间表,以确保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但总额不得超过已拨付的7亿美元。
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在修改转账时间表之前,必须与财政部和总务部进行协调。
Section § 9113
Section § 9113.5
这项法律允许将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中为特定立法项目拨付的资金,投资于某些证券或存入银行。如果联合规则委员会提出请求,这笔资金可以作为盈余资金进行管理。这些投资或存款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将归入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运营基金。这些投资所赚取的资金可由联合规则委员会持续使用,但仅限于第9112条中指定的项目。然而,将这些收益用于设计和施工的支出不得超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的预算。
Section § 9114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加州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为更新州议会大厦附楼而进行的一项合作努力。目标是共同高效地完成建设项目,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被赋予项目设计和管理决策的主要职责。所有参与方都旨在快速、协作地工作,以确保该开发项目在未来多年内有效服务加州人民。
Section § 9114.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向加利福尼亚州众议院和参议院提供最高达3700万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旨在用于设计和建造一个项目的部分内容,该项目将改造州议会大厦的西翼。目标是确保议会大厦能够全面有效地运作。资金的转移将与其他相关的财务转移协调进行。
立法机关还意图将这笔资金专门用于根据宪法要求,对一楼、二楼和三楼的历史修复区域以及西翼外部进行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