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议会任一议院或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且所有人员均应被允许参加会议。在本条中,“会议”指议院或委员会法定人数的成员在同一地点进行的聚集,旨在讨论属于该议院或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立法或其他公务事项。在本条中,“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或任何类似的机构。
总则公开会议
Section § 9027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加州议会或其委员会举行的所有会议都应该向公众开放,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会议被定义为足够数量的成员聚集在一起,以做出决定或讨论与议会职责相关的公务事项。委员会包括处理立法事务的常设和临时小组。
公开会议 公众出席 立法集会
Section § 9028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任何需要向公众开放的会议,都必须提前向公众公布。这包括根据特定规则允许举行的任何闭门会议。通知必须遵守议会和参议院制定的规则。
公开会议通知 闭门会议 议会联合议事规则
Section § 9029
本节允许加州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举行闭门会议。他们可以这样做是为了讨论与公职人员或雇员相关的雇佣事宜,例如招聘、绩效评估或解雇。闭门会议也可以用于处理与立法机关成员或建筑物相关的安全问题。此外,当公开讨论可能损害其立场时,他们可以私下会面以咨询有关诉讼的法律意见。参议院或众议院中同一政党的成员也可以举行闭门党团会议。
(a)CA 政府 Code § 9029(a) 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或其委员会可以仅为以下任何目的举行闭门会议:
(1)CA 政府 Code § 9029(a)(1) 审议公职人员或雇员的任命、雇用、绩效评估或解雇,审议或听取针对立法机关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或雇员的投诉或指控,或确定立法机关雇员的分类或薪酬。
(2)CA 政府 Code § 9029(a)(2) 审议影响立法机关议员、其雇员或立法机关所用任何建筑物和场地安全与保障的事项。
(3)CA 政府 Code § 9029(a)(3) 与其法律顾问商议或接受其法律顾问的建议,讨论正在进行中或合理预期将要进行的诉讼,或是否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公开会议讨论无法保护议院或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利益。
(b)CA 政府 Code § 9029(b) 由同一政党成员组成的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或两院议员的党团会议可以举行闭门会议。
闭门会议 立法机关委员会 任命审议
Section § 902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举行闭门会议。这些情况包括:当它们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时,预见到诉讼时,决定启动诉讼时,或者需要与法律顾问秘密讨论房地产交易时。在这些会议之前,相关负责人必须公开说明会议为何闭门举行。闭门会议的详细信息,包括诉讼信息,必须由法律顾问记录在备忘录中。根据《立法公开记录法》,这份备忘录是保密的,并且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理解部分客户保密规则。然而,分享这份备忘录并不意味着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特权被放弃。
(a)CA 政府 Code § 9029.5(a) 根据第9029条(a)款第(3)项,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举行闭门会议:
(1)CA 政府 Code § 9029.5(a)(1) 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或其委员会、议员或雇员是当事方的裁决程序,在法院、行使其裁决权的行政机构、听证官或仲裁员面前已正式启动。
(2)CA 政府 Code § 9029.5(a)(2) 根据现有事实和情况,经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或其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建议,该议院或其委员会、议员或雇员合理预见到将面临诉讼。
(3)CA 政府 Code § 9029.5(a)(3) 根据现有事实和情况,立法机关的任一议院或其委员会已决定启动或正在决定是否启动诉讼。
(4)CA 政府 Code § 9029.5(a)(4) 在议院或委员会购买、出售、交换或租赁房地产之前,就购买、出售、交换或租赁的价格和付款条件,与法律顾问和谈判代表协商或接受其建议。
(b)CA 政府 Code § 9029.5(b) 根据第9029条(a)款第(3)项和本条举行闭门会议之前,议院的主席或委员会的主席应公开说明(a)款的哪一项适用。如果闭门会议是根据(a)款第(1)项举行的,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应说明或以其他方式具体指明将讨论的诉讼的名称,除非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声明这样做会危及向一个或多个未送达方送达传票的能力,或者这样做会危及议院或委员会以有利方式结束现有和解谈判的能力。如果闭门会议是根据(a)款第(4)项举行的,闭门会议通知应指明谈判可能涉及的房地产以及可能进行谈判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9029.5(c) 议院或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应准备并向议院或委员会提交一份备忘录,说明举行闭门会议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如果闭门会议是根据(a)款第(1)项举行的,备忘录应包括诉讼的名称或其他识别信息。如果闭门会议是根据(a)款第(2)项或第(3)项举行的,备忘录应阐明闭门会议所依据的现有事实和情况。法律顾问应在闭门会议之前(如果可行)或无论如何不迟于闭门会议后一周内向议院或委员会提交该备忘录。该备忘录应根据《立法公开记录法》(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点第五节第三点五条(第9070条起))免于披露。
(d)CA 政府 Code § 9029.5(d) 就第9029条(a)款第(3)项和本条而言,“诉讼”包括在法院、行使其裁决权的行政机构、听证官或仲裁员面前进行的任何裁决程序,包括征用权。
(e)CA 政府 Code § 9029.5(e) 就本条而言,除本条规定的律师-客户特权外,所有其他形式的律师-客户特权均在此废止。本条是根据本条进行闭门会议时律师-客户特权的唯一表述。
(f)CA 政府 Code § 9029.5(f) 根据本条要求披露的备忘录不应被视为放弃根据《证据法》第八编第四章第三条(第950条起)规定的律师-客户特权。
闭门会议 裁决程序 诉讼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