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60

Explanation

州府区规划是1977年通过的、用于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州立建筑和改进项目的官方蓝图。该规划指导州政府如何在该区域扩展其设施。对该规划的任何更新或变更都必须经州议会两院多数票批准。

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州立建筑及其他改善项目的选址计划,经主管于1977年3月15日批准,并题为“州府区规划”,是该市中心开发的官方州级总体规划。特此将其指定为州府区规划。它应作为未来州政策的指导,用于州有形资产的扩建以及都会区内州立建筑及其他设施的选址。
州府区规划目标的任何变更,须经州议会两院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81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文中使用的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不同区域相关的特定术语。它解释了“都会区”、“中心城区”、“核心区”和“首府区”的含义,每个区域都有精确的地理边界。“部门”一词指总务部,“主任”一词指总务部主任。

以下术语,用于本条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8160.1(a) “都会区” 指大萨克拉门托都会区,包括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以及约洛县东部。
(b)CA 政府 Code § 8160.1(b) “中心城区” 指萨克拉门托市的以下区域:北临美国河,西临萨克拉门托河,南和东临80号州际公路。
(c)CA 政府 Code § 8160.1(c) “核心区” 指萨克拉门托市的以下区域:北临“G”街,南临“R”街,西临5街,东临17街。
(d)CA 政府 Code § 8160.1(d) “首府区” 包括以下两部分:
(1)CA 政府 Code § 8160.1(d)(1) 萨克拉门托市的以下区域:北临“L”街,南临“R”街(但11街和12街之间部分除外,该部分的南边界应为“R”街和“S”街之间的小巷),西临5街,东临17街,特指这些边界内包含州有财产的街区。首府区的边界街道包含在内,这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2)CA 政府 Code § 8160.1(d)(2) 萨克拉门托市的以下区域:北临“Q”街,南临“S”街,西临17街,东临19街和20街之间南北走向铁路线当前路权的西边缘;以及北临“R”街(但11街和12街之间部分除外,该部分的北边界应为“R”街和“S”街之间的小巷),南临“S”街,西临10街,东临17街,包括其中的街道。
(e)CA 政府 Code § 8160.1(e) “部门” 指总务部。
(f)CA 政府 Code § 8160.1(f) “主任” 指总务部主任。

Section § 8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向其他州机构请求帮助和建议。这些机构可以选择提供所请求的协助和建议。

Section § 8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及时向萨克拉门托市和县通报总体规划及其任何修订。该部门还必须与地方官员密切合作,确保州、市和县的发展工作得到良好协调并顺利进行。

Section § 8162.5

Explanation

《国会大厦景观保护法》(包括本节及其他相关章节)定义了加州国会大厦公园附近建筑高度和位置限制的相关术语。该法案明确,“国会大厦公园”是指第九街和第十五街之间的区域;“高度限制”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但从州议会大厦或国会大厦公园看不到的装饰性构件和机械设备除外。它规定了如何根据街道中心线以及从这些线测量的距离来确定“街区”和“半街区”。此外,该法案解释了为高度限制目的如何识别“街道”,并说明了在街道被废弃或改动的情况下如何测量位置。最后,它规定对于第十四街以西的物业,“K街”是指K街购物中心的中心线。

(a)CA 政府 Code § 8162.5(a) 本节以及第8162.6、8162.7、8162.8和8162.9节应被称为《国会大厦景观保护法》。
(b)CA 政府 Code § 8162.5(b) “国会大厦公园”指西侧的第九街、东侧的第十五街、南侧的N街和北侧的L街之间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8162.5(c) “高度限制”指建筑物的最高点,但以下未占用元素除外:具有装饰功能的建筑顶部装饰物,以及从州议会大厦或国会大厦公园看去时,经过遮蔽并放置在最远位置的屋顶机械设备。
(d)CA 政府 Code § 8162.5(d) “街区”指从某条编号街道向指定方向延伸的街区,其边界由该街道的中心线和指定方向上相邻编号街道的中心线构成。从某条字母街道向指定方向延伸的街区,应指其边界由该指定街道的中心线和指定方向上相邻字母街道的中心线构成的物业。街区也可以由某条街道两侧特定标明的线来定义,这些线与街道的中心线平行。
(e)CA 政府 Code § 8162.5(e) “半街区”指从某条编号街道向指定方向延伸的半街区,其边界由该街道的中心线以及与该街道中心线平行且向指定方向延伸200英尺的线构成。从某条字母街道向指定方向延伸的半街区,应指其边界由该街道的中心线以及与该街道中心线平行且向指定方向延伸210英尺的线构成的物业。
(f)CA 政府 Code § 8162.5(f) “街道”指,为高度限制和退让要求之目的,街道的中心线。
(g)CA 政府 Code § 8162.5(g) “废弃或被建筑物横跨的街道”指某条街道的一部分已被废弃或被建筑物横跨的情况。对该街道的提及应指如果该街道未被废弃或被建筑物横跨,且与现有该街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应存在的街道的中心线。
(h)CA 政府 Code § 8162.5(h) “K街”应指,对于第十四街以西的物业,K街购物中心的中心线。

Section § 8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萨克拉门托的州议会大厦和议会公园是重要的文化和开放空间资源。法律指出,城市天际线发生了巨大变化,影响了议会大厦的可见度。市中心区域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人们对保持议会大厦视觉突出性的担忧。目前正在制定一项计划,以指导未来的建设,从而保护议会大厦的突出性以及议会公园的特色。

州议会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8162.6(a) 萨克拉门托的州议会大厦和议会公园为萨克拉门托市提供了独特的文化和开放空间资源,每年吸引成千上万的游客。
(b)CA 政府 Code § 8162.6(b) 在过去的10年里,萨克拉门托市中心的城市天际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标志着该市作为商业和政府中心的多元化。由于这种增长,州议会大厦在天际线中不再占据最突出的位置。
(c)CA 政府 Code § 8162.6(c) 在过去三年中,市中心C-3区内已建成或批准了10座主要项目办公楼,另有约14座建筑已提出建设方案。这种增长引发了社区对保护州议会大厦视觉突出性的日益关注。
(d)CA 政府 Code § 8162.6(d) 自1990年6月以来,州政府官员一直与该市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指导市中心的未来发展,从而保护和提升州议会大厦的视觉突出性以及议会公园的特色和规模。

Section § 8162.7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城市特定区域建筑物的具体高度限制。它详细说明了这些高度限制适用的各个街区和半个街区。

例如,在某些指定区域,建筑物不得超过80英尺,而在其他区域,高度限制可达450英尺。该法律使用街道和平行线明确规定了这些限制的界限。

每个区域都规定了不同的高度限制,以确保建筑施工遵守这些指导方针。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第8162.9条另有规定外,以下高度限制应按如下方式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162.7(a)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8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a)(1) 北临L街、东临16街、南临国会大道、西临15街的街区。
(2)CA 政府 Code § 8162.7(a)(2) 北临国会大道、东临16街、西临15街、南临一条平行于国会大道并在其以南210英尺的线的半个街区。
(3)CA 政府 Code § 8162.7(a)(3) 15街以东的半个街区,北临一条平行于N街并在其以北210英尺的线,南临一条平行于N街并在其以南210英尺的线。
(4)CA 政府 Code § 8162.7(a)(4) N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15街,西临一条平行于9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b)CA 政府 Code § 8162.7(b)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12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北临L街、东临17街、南临松井巷、西临16街的街区。
(c)CA 政府 Code § 8162.7(c)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15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c)(1) 16街以西的半个街区,北临一条平行于N街并在其以北210英尺的线,南临一条平行于N街并在其以南210英尺的线。
(2)CA 政府 Code § 8162.7(c)(2) O街以北的半个街区,东临16街,西临8街。
(3)CA 政府 Code § 8162.7(c)(3) N街以南的半个街区,西临8街,东临一条平行于8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
(4)CA 政府 Code § 8162.7(c)(4) O街以南的街区,东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5)CA 政府 Code § 8162.7(c)(5) L街以北的半个街区,东临16街,西临一条平行于9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6)CA 政府 Code § 8162.7(c)(6) 9街以西的半个街区,北临L街,南临N街。
(d)CA 政府 Code § 8162.7(d)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25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d)(1) O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位于13街和一条平行于12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之间。
(2)CA 政府 Code § 8162.7(d)(2) O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一条平行于10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临一条平行于8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3)CA 政府 Code § 8162.7(d)(3) 8街以西的半个街区,北临N街,南临O街。
(4)CA 政府 Code § 8162.7(d)(4) K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12街,西临10街。
(5)CA 政府 Code § 8162.7(d)(5) K街以北的街区,西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东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
(e)CA 政府 Code § 8162.7(e)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30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e)(1) K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16街,西临12街。
(2)CA 政府 Code § 8162.7(e)(2) K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10街,西临8街。
(3)CA 政府 Code § 8162.7(e)(3) 8街以东的半个街区,北临一条平行于L街并在其以北210英尺的线,南临N街。
(f)CA 政府 Code § 8162.7(f)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35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f)(1) J街以北的街区,东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2)CA 政府 Code § 8162.7(f)(2) I街以北的半个街区,东临11街,西临一条平行于11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g)CA 政府 Code § 8162.7(g)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40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g)(1) K街以北的半个街区,东临16街,西临一条平行于12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2)CA 政府 Code § 8162.7(g)(2) K街以北的半个街区,东临一条平行于10街并在其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临一条平行于8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3)CA 政府 Code § 8162.7(g)(3) 8街以西的街区,北临K街,南临N街。
(h)CA 政府 Code § 8162.7(h) 适用高度限制应为450英尺,适用于以下区域:
(1)CA 政府 Code § 8162.7(h)(1) J街以南的半个街区,东临16街,西临一条平行于12街并在其以西200英尺的线。
(2)CA 政府 Code § 8162.7(h)(2) 位于J街以南的半个街区,其东侧界线为平行于第10街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侧界线为第7街。
(3)CA 政府 Code § 8162.7(h)(3) 位于K街以北的半个街区,其东侧界线为平行于第7街以东200英尺的线,西侧界线为第7街。

Section § 8162.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特定街区建筑物所需的退界距离,以确保建筑物沿主要街道的物业线保持一定距离。L街和9街附近的建筑物需要至少退后15英尺,除非像广场这样的街道特色设施延伸到退界区域内。在15街的另一侧,建筑物较高部分必须退后更远。11街和国会大厦购物中心(Capitol Mall)附近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必须退后30英尺。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退界要求应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162.8(a) L街以北、东侧与15街平行并向东200英尺的线之间以及西侧与9街平行并向西200英尺的线之间的第一个半街区内的建筑物,以及9街以西、北侧L街与南侧N街之间的第一个半街区内的建筑物,应遵守以下退界要求:
(1)CA 政府 Code § 8162.8(a)(1) 每栋建筑物沿L街或9街的物业线退界不得少于15英尺。
(2)CA 政府 Code § 8162.8(a)(2) 建筑物可以设计包含街道层面向行人的特色设施,例如拱廊、广场或建筑基座。这些设施可以延伸至所需的15英尺退界区域内最多六英尺,但高度不得超过30英尺。
(b)CA 政府 Code § 8162.8(b) 15街以东、北侧L街与南侧N街之间的第一个半街区内的建筑物,应遵守以下退界要求:
(1)CA 政府 Code § 8162.8(b)(1) 每栋建筑物沿15街的物业线退界不得少于9英尺。
(2)CA 政府 Code § 8162.8(b)(2) 每栋建筑物超过60英尺的部分,沿15街应从建筑物底部退界不得少于15英尺。
(c)CA 政府 Code § 8162.8(c) 11街以东、北侧I街与南侧K街平行并向南210英尺的线之间的第一个半街区内的建筑物,以及11街以西、北侧H街与南侧K街平行并向南210英尺的线之间的第一个半街区内的建筑物,应遵守以下退界要求:
每栋建筑物超过70英尺或五层(以较低者为准)的部分,沿国会大厦购物中心(Capitol Mall)和11街应从建筑物底部退界不得少于30英尺。

Section § 81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首都地区开发管理局内一个特定地块的住宅建筑高度限制在96英尺。该地块由N街、14街及其他地标围定。 此外,斯坦福公馆和海尔布隆公馆附近的任何新开发项目都必须在设计时考虑环境因素,以保护这些历史遗址。这些项目的环境文件必须由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审查,并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规定。

Section § 8163

Explanation

首都区域规划旨在指导萨克拉门托大都市区州政府设施的开发。负责该规划的部门必须定期更新并制定长期发展战略。

在规划变更时,该部门会考虑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以及优洛县东部的需求,重点关注建筑选址和设计、交通和停车设施,以及提升区域美观度和宜居性的因素。它还会审查当地法律、人口趋势和区域交通规划。

到2000年,有具体目标要扩大州政府办公空间、停车和交通设施以及住房供应,确保这些开发项目支持州政府的需求并容纳更多居民。

首都区域规划旨在促进大都市区内州设施的有序发展,该部门应持续负责必要的修订以及制定和实施长期发展计划。
(a)CA 政府 Code § 8163(a) 在审议首都区域规划的变更建议和制定长期计划时,该部门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8163(a)(1) 州、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以及优洛县东部的需求,涉及待建、修复和翻新的住宅、商业和办公楼的选址和设计,停车和交通设施,以及可能被认为有助于该区域美化和宜居性的交通或喷泉;以及
(2)CA 政府 Code § 8163(a)(2) 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以及优洛县东部的条例、规划、要求和拟议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分区条例、人口趋势、区域交通发展计划以及萨克拉门托市的总体规划;以及
(3)CA 政府 Code § 8163(a)(3) 任何其他影响州、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以及优洛县东部在大都市区内财产的有序、综合和合作发展的因素。
(b)CA 政府 Code § 8163(b) 核心区域内州有土地上州政府大楼、住宅、停车设施及其他改进项目的具体建筑规划应符合以下计划目标:
(1)CA 政府 Code § 8163(b)(1) 提供额外两百万总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在2000年前可供州政府使用。该办公空间应位于核心区域内或毗邻核心区域;以及
(2)CA 政府 Code § 8163(b)(2) 在大都市区发展停车和交通设施,以支持首都区域规划中预测的州政府在核心区域的需求;以及
(3)CA 政府 Code § 8163(b)(3) 在2000年前扩大首都区域内私人和公共住房的供应,以容纳约3,500人。

Section § 816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利福尼亚州首府需要一个吸引人的西部入口,重点关注州议会大厦周边区域。它强调了制定一个协调计划的重要性,该计划应涵盖该区域的各种元素和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该区域的长期美化计划,并且指定的部门被认为是有效管理这项任务的最佳选择。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
(a)CA 政府 Code § 8165(a) 有明确的理由和必要性,为加利福尼亚州首府创建一条美丽而令人印象深刻的西部入口,该入口协调和整合周边环境中所有主要元素的规划和开发,并强调该综合体中最重要的一座建筑,即州议会大厦。
(b)CA 政府 Code § 8165(b) 为了制定和实施一项长期、有资金支持的商场美化计划,该计划需与所涉多方利益的计划相协调,有必要将足以实现这些目标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给一个单一机构。该部门是能够最有效地执行这项任务的机构。

Section § 8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一项长期总体规划,以改善国会大厦购物中心区域。该计划必须与包括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开发项目在内的其他公共和私人开发项目良好协调。其主要目标是提升州议会大厦周边区域的整体外观和感受,并确保其在规划和建筑方面达到最高标准。

该部门应负有制定和实施国会大厦购物中心(Capitol Mall)改善长期总体规划的全面责任和权力。该计划应与所有相关公共和私人利益方(包括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开发项目)的开发计划整合并兼容。该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应是在通往州议会大厦综合体(State Capitol Complex)的通道上提供物理和美学表达,并体现该州在协调的环境规划和建筑完整性方面所能达到的最佳水平。

Section § 81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正式将275号公路从萨克拉门托河大桥尽头到萨克拉门托国会大道与第九街交汇处的路段命名为“国会大道”。它还将这一路段定为国会区规划的关键组成部分。

Section § 8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可以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根据1968年修正案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规划和美化州议会大厦商场。这包括积极寻求和接受来自各种来源的捐赠或拨款,以支持这些工作。

本部门除了本条授予的其他权力外,应拥有明确的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现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2.8原第一条(从第8160条开始)的1968年修正案所设想的州议会大厦商场的整体规划和美化。此类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征集和接受来自任何可用来源的任何捐赠或拨款。

Section § 81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局长根据《州府区域规划》租赁或出售州府区域内州属不动产。租赁必须符合该规划,如果是长期租赁则需刊登广告,并且可以与私人或公共实体签订,用于办公和住宅等多种用途。

指定用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财产出售必须按市场价值进行,并且不得减少低收入住房。地契限制要求45年内用于住宅用途,并约束未来所有者。

租赁仅限于州府区域,不会驱逐现有居民。可以签订长达6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且出售前30天需要向立法者分享经济分析。

本法律旨在鼓励开发,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以造福公众。财产出售所得利润在扣除销售费用后归入普通基金。非停车用途的租赁会产生占有权益税。

(a)CA 政府 Code § 8169(a) 局长可租赁核心区域内由州所有且不属于任何其他州机构管辖的不动产,用于符合《州府区域规划》及其管理目的的用途,租赁期限和条款条件由局长酌情决定。租赁合同应规定,任何随后由联合权力机构租赁的、计划租赁或租用期限为五年或更长时间的财产,应采用局长对其他州属不动产所遵循的相同程序进行广告宣传和授予。局长根据本条租赁不动产的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将部分由州机构占用或将要占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租赁给私人当事方和其他公共机构,用于符合《州府区域规划》的办公、住宅、停车和商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8169(b) 局长可出售《州府区域规划》区域内由州所有且不属于任何其他州机构管辖的、并在1997年规划更新中指定用于住宅和商业目的的不动产。如果局长根据本条出售财产,该财产应以其公允市场价值出售给根据第8169.4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用于转售和开发符合《州府区域规划》的住宅和商业不动产。此外,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财产不得减少根据第8193条规定必须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现有住宅单元或随后开发的单元的数量。为第8193条之目的,根据本条出售的土地上现有的住宅单元或随后开发的单元应继续计入根据第8169.4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租赁的财产上住宅单元总数的确定中。
局长不得根据本分节出售任何由根据第8169.4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管理的现有住宅不动产,除非该出售是整体开发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将导致受影响场地上的住宅单元净增加。
此外,局长不得根据本分节出售任何由根据第8169.4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管理的现有住宅不动产,除非针对这些不动产记录了地契限制,其中包含明确的条件和契约,即所转让的不动产应仅用于住宅目的,期限至少为45年。“住宅目的”是指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多户住宅、独户住宅或公寓用途,或混合用途,且受影响场地上的住宅单元数量相同或更多。该限制条款是为了广大公众的利益,也是为了《州府区域规划》边界内所有地块的利益。本分节要求的住宅用途应自联合权力机构转让财产之日起45年内约束该财产的所有后续所有者。
(c)CA 政府 Code § 8169(c) 关于住宅租赁,本条所包含的局长权力不得超出州府区域。局长应确保居住在州府区域内的租户不会因197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而被非自愿驱逐。局长的权力还应包括签订不超过6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的权力,以及为任何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将获得的融资而质押、次级、抵押或允许转让这些租赁合同的权力。

Section § 81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管理国会区的建筑,包括作为国会区规划的一部分,对它们进行维护、修理、改造、出售或拆除。这些活动的资金进入普通基金,用于相关费用和项目,例如小型建设和租户搬迁。自 (1982) 年 (7) 月 (1) 日起,资金自动拨付给总务部用于这些目的。如果 (1984) 年 (7) 月 (1) 日之后有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总务部部长的命令退回普通基金余额。

Section § 816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制定规则,为被搬迁人员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这些规则必须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其他部分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8169.3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允许在中心区域的州属土地上建造停车设施,专门供州使用,并遵循第14671.5条的规定。

立法机关特此授权,根据第14671.5条,在核心区域的州属财产上建设供州使用的停车设施。

Section § 8169.4

Explanation

这项政府法典条款允许部门和萨克拉门托市签订协议,共同合作实现《首府区规划》中的目标。他们可以共享权力和资源来达成这些目标。部门可以从各种来源提供资金,并可以将财产租赁给这个联合机构,施加任何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需的条件。此外,该机构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来筹集资金。

部门和萨克拉门托市被授权根据《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的规定签订协议,以实现本条所规定的《首府区规划》中的任何目的或目标。为第6502条之目的,实现任何此类目的或目标的权力应被视为签约各方共有的权力。部门可以从第8169.1条拨款的资金或用于此目的的任何其他可用资金中,为联合权力机构的运作提供资金,并且局长可以将核心区域的任何财产租赁给该机构,无论有偿或无偿,并根据局长认为实现《首府区规划》中规定的目的和目标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该机构可以发行收益债券、票据或债务凭证,如《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2条(自第6540条起)所规定。

Section § 81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萨克拉门托的国会区购买、交换或建造房地产,包括办公空间和停车设施,供特定的州政府部门使用。它规定了项目的授权规模,并确保在不提供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不会迁移任何州雇员的停车位。

该部门可以签订各种合同来建造和设计这些设施,包括租赁协议等。在财务方面,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发行债券或贷款来资助这些开发项目。如果债券未能售出,相关部门必须使用其预算偿还任何临时贷款,直到通过债券收益或州预算拨款来覆盖。

对于设计-建造方式的施工,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详细的计划。这些文件必须明确设计标准、性能预期和估计成本。如果购置和运营设施比租赁同等空间更经济,该部门必须证明这一点。

最后,主管可以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以获取通过债券资助的设施。

(a)CA 政府 Code § 8169.5(a) 为推进国会区计划、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的目标以及1996年法规第193章所载的立法调查结果和声明(涉及城市土地研究所的调查结果),主任可根据本节规定,在萨克拉门托市国会区计划管辖范围内购买、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不动产并建造设施,包括任何改进、改良和相关设施。该项目的总授权范围应包括约1,470,200总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和约742,625总平方英尺的停车结构,供州教育局、州医疗保健服务局、州公共卫生局和总务局作为主要租户使用,位于171、172、173、174和225街区,以及224街区内相关的额外停车位,均在国会区内。根据本节授权的购置和建设不得导致本款规定街区内任何州或立法雇员停车位的迁移,除非总务局提供现有州属停车位、购置停车位或建造替代停车位,从而使受影响雇员的停车位位于距其工作地点合理距离之内。
(b)CA 政府 Code § 8169.5(b) 根据(c)款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本局可就根据(a)款授权购置的办公和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签订租赁、租赁购买、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购置、设计、设计-建造、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合同。
(c)Copy CA 政府 Code § 8169.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169.5(c)(1)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第3部第10b章第5章(自第15830节起)的规定,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以资助本节目的下办公和停车设施的购置、设计和建设相关的所有费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本局可根据第16312节和第16313节的规定,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用于项目费用。如果项目授权的债券未售出,则由财政部确定的州教育局、州医疗保健服务局、州公共卫生局和总务局应承诺其足够的支持拨款,以偿还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为该项目所做的任何贷款。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此项承诺应纳入未来的预算案中,直至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所有未偿贷款通过债券销售收益或拨款偿还完毕。
(2)Copy CA 政府 Code § 8169.5(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169.5(c)(2)(A) 如果本局提议以设计-建造方式购置设施,则在本局根据(b)款签订协议以设计和建造(a)款中指定的171、172、173、174和225街区设施之前,本局应向立法机关提交所有文件的副本,这些文件将作为招标和授予设计和建造设施合同的依据。这些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i)CA 政府 Code § 8169.5(c)(2)(A)(i) 资格预审请求。
(ii)CA 政府 Code § 8169.5(c)(2)(A)(ii) 场地开发指南。
(iii)CA 政府 Code § 8169.5(c)(2)(A)(iii) 设施的建筑和所有系统设计要求。
(iv)CA 政府 Code § 8169.5(c)(2)(A)(iv)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推荐的承包商选择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v)CA 政府 Code § 8169.5(c)(2)(A)(v) 设施的建筑以及所有组件和系统的性能标准和规范。
(B)CA 政府 Code § 8169.5(c)(2)(A)(B) 文件中的信息应至少与为旧金山市政中心综合体项目准备的详细程度相同,并应涵盖设施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的质量。这些文件还应包括一份详细具体的设施空间计划,明确州机构的具体空间需求。
(C)CA 政府 Code § 8169.5(c)(2)(A)(C) 如果本局提议将建设与设计分开签订合同,则在本局开始171、172、173、174和225街区设施的施工图工作之前,本局应向立法机关提交设施的初步计划副本以及一份详细具体的设施空间计划,明确州机构的具体空间需求。
(E)CA 政府 Code § 8169.5(c)(2)(A)(E) 无论部门计划如何获取设施,部门还应提交以下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包含在投标文件中:
(i)CA 政府 Code § 8169.5(c)(2)(A)(E)(i) 设计、施工及其他费用的最终估算成本。
(ii)CA 政府 Code § 8169.5(c)(2)(A)(E)(ii) 部门将如何管理为此项目签订的合同,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并确保州政府为项目所花费的资金获得最高水平的工艺和材料质量。
(3)CA 政府 Code § 8169.5(c)(3) 部门应不迟于1998年12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根据第 (2) 和 (6) 款要求提交的信息。除为准备第 (2) 和 (6) 款要求的信息所必需的合同和协议外,部门不得招标签订任何设计和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设施的协议,或在第171、172、173、174或225地块上开始施工图纸的工作,时间不早于1999年4月1日或部门向立法机构提交根据第 (2) 和 (6) 款要求提交的信息后120天中的较晚者。立法分析师应评估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信息,并在收到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文件后60天内向规则联合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立法机构的意图是,规则联合委员会应在部门被授权招标设计和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设施或开始施工图纸工作之日前召开会议,目的是讨论立法分析师的报告,并通过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对部门的任何建议,涉及场地设计标准、性能标准和规范的变更,以及确定中标者的具体标准。如果规则联合委员会在部门被授权招标设计和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设施或开始施工图纸工作之日前通过一份报告,则部门可以在规则联合委员会通过该报告时招标或开始工作。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可以指定各自议院的成员,监督根据第 (2) 款提交的文件准备进展。部门应准备定期进展报告,并在准备文件期间根据需要与指定成员或其代表会面。
(4)CA 政府 Code § 8169.5(c)(4) 将要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可以等于但不应超过规划、初步计划、施工图纸、施工、施工管理和监督、与设施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其他费用,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金额可包括利息和合理的所需准备金。
(5)CA 政府 Code § 8169.5(c)(5) 设施的初步计划、施工图纸、施工及其他费用的授权成本不得超过三亿九千二百万美元 ($392,000,000)。尽管有第13332.11条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授权增加本款授权的金额,最高可达授权金额的10%。

Section § 816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某个部门出售其租赁给首府地区开发管理局的特定地块。这些地块已列出其确切位置,并将按市场价或按符合州利益的条款出售。销售可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以获得最高收益,该部门有权在必要时拒绝投标。

该部门将报销与销售相关的费用,财政局长可提供最高20万美元的贷款,以处理额外的管理任务。财产按“现状”出售,销售豁免于某些环境法规。州保留深度超过500英尺的矿产储藏权,不包括地表进入权。销售不计为出售剩余州财产,收益将存入指定的州基金。

(a)CA 政府 Code § 8169.7(a) 该部门可出售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的以下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这些财产由该部门租赁给首府地区开发管理局:
(1)CA 政府 Code § 8169.7(a)(1) 地块1。约0.14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510 14th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24-026识别。
(2)CA 政府 Code § 8169.7(a)(2) 地块2。约0.22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530 N Street和1412 16th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31-008和006-0231-009识别。
(3)CA 政府 Code § 8169.7(a)(3) 地块3。约0.15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416 17th Street和1631 O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33-012和006-0233-013识别。
(4)CA 政府 Code § 8169.7(a)(4) 地块4。约0.59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609 O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33-026识别。
(5)CA 政府 Code § 8169.7(a)(5) 地块5。约0.07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612 14th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84-011识别。
(6)CA 政府 Code § 8169.7(a)(6) 地块6。约0.30英亩土地,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位于1616、1622和1626 14th Street以及1325和1331 Q Street,由萨克拉门托县估税员地块编号006-0284-012、006-0284-013、006-0284-014、006-0284-015和006-0284-016识别。
(b)CA 政府 Code § 8169.7(b) 这些财产应按市场价值出售,或按局长在财政部同意下确定的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出售。
(c)CA 政府 Code § 8169.7(c) 该部门可根据旨在为州获取最高回报的公开招标程序出售该财产。任何基于此类招标程序的交易均应被视为市场价值。局长可全权酌情决定,如果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
(d)CA 政府 Code § 8169.7(d) 该部门应从销售收益中报销因处置任何地块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e)CA 政府 Code § 8169.7(e) 财政局长可从普通基金中提供不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贷款,以增加2012年预算法案第2.00节项目1760-001-0002的拨款,并可调整2012年预算法案第2.00节项目1760-001-0002中拨款的金额,以支持管理州不动产占地面积缩减,以适应部门在实施本节时工作量增加或产生的其他成本。
(f)CA 政府 Code § 8169.7(f) 财产的处置应以“现状”为基础进行,任何销售均应豁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3章(始于第21100条)至第6章(始于第21165条)(含)的规定。
(g)CA 政府 Code § 8169.7(g) 对于根据本节出售的任何财产,局长应保留并为州保留所有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6407条定义的、深度低于500英尺的、为州所有的矿产储藏,不包括地表进入权。勘探、开采和移除这些储藏的权利应仅限于局长在与州土地委员会协商后确定为合理必要的所转让财产的那些区域。
(h)CA 政府 Code § 8169.7(h) 根据本节进行的财产处置不构成根据第11011条进行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i)CA 政府 Code § 8169.7(i) 从本节所述任何地块的处置中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净收益应存入普通基金或赤字恢复基金,具体由财政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