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757.1(a) 演艺公平薪资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b)CA 政府 Code § 8757.1(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办公室应执行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757.1(b)(1) 设立并管理一项拨款计划,利用基金中的资金发放拨款,旨在使小型非营利演艺组织能够雇用和留住员工。该组织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受管辖的市、县或市县的最低工资,或不低于州最低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8757.1(b)(2) 每项拨款的管理期限为一年。
(c)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1) 办公室应根据本章制定评估拨款计划资格的标准。在该标准中,如果小型非营利演艺组织提交以下材料,则应被办公室认定为符合资格:
(A)CA 政府 Code § 8757.1(c)(1)(A) 证明其演艺活动的制作和宣传向公众开放,为此需向办公室提供该小型非营利演艺组织三场演出中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
(i)CA 政府 Code § 8757.1(c)(1)(A)(i) 票房报告。
(ii)CA 政府 Code § 8757.1(c)(1)(A)(ii) 付费广告证据。
(iii)CA 政府 Code § 8757.1(c)(1)(A)(iii) 宣传该演出的社交媒体帖子和互联网网站列表。
(iv)CA 政府 Code § 8757.1(c)(1)(A)(iv) 宣传该演出的电子邮件群发。
(v)CA 政府 Code § 8757.1(c)(1)(A)(v) 演出评论。
(vi)CA 政府 Code § 8757.1(c)(1)(A)(vi) 演出节目单副本。
(B)CA 政府 Code § 8757.1(c)(1)(B) 通过向办公室提供该组织的所有以下信息、政策和声明来证明其资格:
(i)CA 政府 Code § 8757.1(c)(1)(B)(i) 根据第12950.1条,符合加州性骚扰培训要求的证明。
(ii)CA 政府 Code § 8757.1(c)(1)(B)(ii) 多元化、公平和包容政策,并注明政策制定和最后更新日期。
(iii)CA 政府 Code § 8757.1(c)(1)(B)(iii) 骚扰政策,并注明政策制定和最后更新日期。
(iv)CA 政府 Code § 8757.1(c)(1)(B)(iv) 互联网网站超链接。
(v)CA 政府 Code § 8757.1(c)(1)(B)(v) 使命宣言。
(2)CA 政府 Code § 8757.1(c)(2) 除第 (1) 款所列要求外,如果非营利演艺组织提交以下所有材料,办公室应认定其符合资格:
(A)CA 政府 Code § 8757.1(c)(2)(A) 美国国税局 (IRS) 认定该组织在其申请的子条款下免税的决定函。
(B)CA 政府 Code § 8757.1(c)(2)(B) 该组织的章程,包括任何修订。
(C)CA 政府 Code § 8757.1(c)(2)(C) 由州务卿出具的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状况证明,显示该组织处于活跃状态。
(D)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2)(D)
(i)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2)(D)(i) 财务记录,包括该组织过去三年提交的IRS Form 990文件。
(ii)CA 政府 Code § 8757.1(c)(2)(D)(i)(ii) 如果非营利演艺组织无法提供过去三年提交的IRS Form 990文件,则应证明其在过去五年中的三年内积极制作了符合条件的作品,并提供与这些年份相对应的已提交的IRS Form 990文件。
(3)CA 政府 Code § 8757.1(c)(3) 除第 (1) 款所列要求外,如果受财政赞助的演艺组织提交以下所有材料,办公室应认定其符合拨款计划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8757.1(c)(3)(A) 证明该组织与其财政赞助方之间协议的函件。
(B)CA 政府 Code § 8757.1(c)(3)(B) 财政赞助方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财政赞助方批准赞助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8757.1(c)(3)(C) 由州务卿出具的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状况证明,显示财政赞助方处于活跃状态。
(D)CA 政府 Code § 8757.1(c)(3)(D) 财政赞助方证明受赞助组织是演艺组织的声明。
(E)CA 政府 Code § 8757.1(c)(3)(E) 财务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i)CA 政府 Code § 8757.1(c)(3)(E)(i) 流向受财政赞助组织的转拨资金的详细财务信息。
(ii)CA 政府 Code § 8757.1(c)(3)(E)(ii) 受财政赞助组织同期对应的损益表。
(iii)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3)(E)(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c)(3)(E)(iii)(I) 财政赞助方过去三年提交的IRS Form 990文件。
(II) 如果受财政赞助的演艺组织在过去三年内未积极制作符合条件的作品,财政赞助方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ia) 证明受财政赞助的演艺组织在过去五年中的三年内处于活跃状态。
(ib) 提供受财政赞助的演艺组织积极制作符合条件作品的年份的IRS Form 990文件。
(ic) 提供关于转拨给接受财政赞助的表演艺术组织的资金的详细信息。
(id) 提供与接受财政赞助的表演艺术组织活跃年份相符的损益表。
(d)CA 政府 Code § 8757.1(d) 办公室不应考虑以下组织的申请,因为以下组织不符合该资助计划的资格:
(1)CA 政府 Code § 8757.1(d)(1) 青少年课后项目。
(2)CA 政府 Code § 8757.1(d)(2)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并为单一艺术组织筹集资金的非营利组织。
(3)CA 政府 Code § 8757.1(d)(3) 艺术学院项目。
(4)CA 政府 Code § 8757.1(d)(4) 基金会。
(5)CA 政府 Code § 8757.1(d)(5) 接受财政赞助的个人艺术家。
(6)CA 政府 Code § 8757.1(d)(6) (Model A)、(Model B)、(Model D)、(Model F) 或 (Model L) 接受财政赞助的组织或项目。
(7)CA 政府 Code § 8757.1(d)(7) 社交俱乐部。
(8)CA 政府 Code § 8757.1(d)(8) 夏令营。
(9)CA 政府 Code § 8757.1(d)(9) 青少年教育项目或学校。
(10)CA 政府 Code § 8757.1(d)(10) 青少年表演艺术团体,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交响乐团、青少年合唱团和青少年剧团。
(e)CA 政府 Code § 8757.1(e) 作为获得本节所述资助资金的条件,资助接受者应向办公室提供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757.1(e)(1) 证明资金仅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8757.1(e)(1)(A) 工资支出,如第8757节 (f) 款所定义,不包括任何合格员工的工资税和失业保险。合格员工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雇用的任何演员、行政人员、编舞、舞者、设计师、导演、音乐家、制作人、舞台经理、技术人员或工人。独立承包商、志愿者或实习生不应被视为根据本节授予的资助的合格员工。
(B)CA 政府 Code § 8757.1(e)(1)(B) 遵守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对被归类为员工的工人的保护。
(2)CA 政府 Code § 8757.1(e)(2) 组织信息,包括适用的场地规模、年度预算、上一个预算年度的员工和独立承包商数量,以及预算用于工资支出的百分比。
(3)CA 政府 Code § 8757.1(e)(3) 证明该组织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均无与员工错误分类相关的最终判决。
(f)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f)(1) 任何已从该基金获得资助的组织,只要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保持资格,即可在未来任何年份申请资助。
(2)CA 政府 Code § 8757.1(f)(2) 任何已从该基金获得资助的组织,在申请该基金的任何后续资助时,应提供办公室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以确保该组织未将基金资金用于 (e) 款 (1) 项规定以外的目的。
(g)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7.1(g)(1) 办公室应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用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8757.1(g)(1)(A) 确保资助接受者未将资金用于其他目的。
(B)CA 政府 Code § 8757.1(g)(1)(B) 验证根据 (e) 款 (3) 项提供的证明的准确性。
(2)CA 政府 Code § 8757.1(g)(2) 办公室发现已将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或提供了不准确证明的任何组织,将不符合从该基金获得任何进一步资助的资格。办公室还可以要求这些组织偿还之前的资金。
(3)CA 政府 Code § 8757.1(g)(3) 根据本章通过的指导方针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的规则制定规定。
(h)CA 政府 Code § 8757.1(h) 办公室应根据以下报销时间表向小型非营利表演艺术组织授予资助:
(1)CA 政府 Code § 8757.1(h)(1)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高达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该组织每名员工每季度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的工作的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80%。
(2)CA 政府 Code § 8757.1(h)(2)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少于二十五万零一美元 ($250,001) 且不超过四十五万美元 ($4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该组织每名员工每季度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的工作的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75%。
(3)CA 政府 Code § 8757.1(h)(3)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四十五万零一美元 ($450,001) 且不超过六十五万美元 ($6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70%。
(4)CA 政府 Code § 8757.1(h)(4)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六十五万零一美元 ($650,001) 且不超过八十五万美元 ($8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60%。
(5)CA 政府 Code § 8757.1(h)(5)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八十五万零一美元 ($850,001) 且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50%。
(6)CA 政府 Code § 8757.1(h)(6)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一百万零一美元 ($1,000,001) 且不超过一百二十五万美元 ($1,2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40%。
(7)CA 政府 Code § 8757.1(h)(7)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一百二十五万零一美元 ($1,250,001) 且不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30%。
(8)CA 政府 Code § 8757.1(h)(8)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一百五十万零一美元 ($1,500,001) 且不超过一百七十五万美元 ($1,75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25%。
(9)CA 政府 Code § 8757.1(h)(9)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不低于一百七十五万零一美元 ($1,750,001) 且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的组织,基金应报销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完成的工作,每名员工每季度前一万美元 ($10,000) 工资支出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