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设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组织与经济米尔顿·马克斯“小胡佛”委员会,在本章中,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由以下十三名成员组成:
(a)CA 政府 Code § 8501(a) 九名公众成员,根据本节规定,任期四年。这些成员中,不得有超过五人注册为同一政党的成员,且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州政府行政部门担任公职。
任何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例会的公众成员,除非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免于出席,否则可由任命机构予以免职。如遇免职、辞职或成员去世,相应的任命机构应指定另一人填补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
(b)CA 政府 Code § 8501(b) 五名成员应由州长任命。然而,这些成员的任期应错开,以便三名成员的任期于1978年1月1日开始,两名成员的任期于1980年1月1日开始。为实现任期错开,州长应指定由州长任命的委员会现任成员的任期。
(c)CA 政府 Code § 8501(c) 两名公众成员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然而,这些成员的任期应错开,以便一名成员的任期于1979年1月1日开始,另一名成员的任期于1981年1月1日开始。为实现任期错开,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指定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现任成员的任期。
(d)CA 政府 Code § 8501(d) 两名公众成员应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然而,这些成员的任期应错开,以便一名成员的任期于1979年1月1日开始,另一名成员的任期于1981年1月1日开始。为实现任期错开,众议院议长应指定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委员会现任成员的任期。
(e)CA 政府 Code § 8501(e) 两名参议院成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这些成员应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但不得注册为同一政党的成员。如果一名成员在委员会任职期间,注册为与另一名成员相同的政党,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更换其中一名成员,任命一名未注册为与剩余成员相同政党的成员。
(f)CA 政府 Code § 8501(f) 两名众议院成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这些成员应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但不得注册为同一政党的成员。如果一名成员在委员会任职期间,注册为与另一名成员相同的政党,众议院议长应更换其中一名成员,任命一名未注册为与剩余成员相同政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