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员鼓励联邦政府制定法规,以规范使用加州港口的油轮。这些法规应确保油轮配备警报系统,以便在自动驾驶仪被中断时提醒驾驶台船员。船舶还必须配备正常工作的通信和雷达设备,包括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一台单边带无线电话、一台卫星通信设备和两台避碰雷达。此外,油轮和油驳必须使用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溢油风险的航运航道,以避免溢油到达海峡群岛和大瑟尔等敏感环境区域。

管理员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促进联邦政府采纳确立以下所有要求的法规或规章:
(a)CA 政府 Code § 8670.16(a) 每一艘使用本州港口的油轮,应在驾驶台配备警报器,以便在自动驾驶仪处于工作状态时,任何尝试手动控制油轮(无论尝试是否成功)或自动驾驶仪发生故障时,随时发出警报。
(b)CA 政府 Code § 8670.16(b) 每一艘使用本州港口的油轮,应配备以下所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设备:
(1)CA 政府 Code § 8670.16(b)(1) 两台“VHF”甚高频船桥间无线电话。
(2)CA 政府 Code § 8670.16(b)(2) 一台单边带无线电话。
(3)CA 政府 Code § 8670.16(b)(3) 一台卫星通信设备。
(4)CA 政府 Code § 8670.16(b)(4) 两台避碰雷达设备,其中至少一台应具备自动雷达标绘辅助设备 (ARPA) 功能。
(c)CA 政府 Code § 8670.16(c) 每一艘油轮和油驳应仅使用旨在显著降低溢油到达敏感环境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海峡群岛、大瑟尔、法拉隆群岛和北海岸)可能性的航运航道。

Section § 867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往返海运码头运送石油的船舶制定法规。这些规定涵盖了此类船舶所需的设备、人员和操作。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它们必须定期更新,以确保达到最佳可实现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具体而言,法规要求船舶配备适用于沿海交通系统的正确设备,并且驾驶台上始终至少有一人能够流利有效地使用英语和船长语言进行沟通。

(a)CA 政府 Code § 8670.17(a) 管理员应制定关于往返于用于输送石油的海运码头的船舶的设备、人员和操作的法规。
(b)CA 政府 Code § 8670.17(b) 这些法规应予制定,并在此后定期修订,以确保实现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最佳保护。
(c)CA 政府 Code § 8670.17(c) 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8670.17(c)(1) 要求船舶具备功能性设备,该设备应与可能沿加利福尼亚海岸建立的任何船舶交通咨询控制系统兼容。
(2)CA 政府 Code § 8670.17(c)(2) 要求船舶在海域内,始终至少有一人在驾驶台,该人员能够流利有效地使用英语和船长语言进行沟通。

Section § 867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员向船舶、港口和港口用户提供服务,以满足特定的安全和效率标准。他们还可以建立一个系统来报销这些服务的费用,只要费用合理,并且与这些服务的实施和管理相关。

Section § 867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规则,规定加州港口的油轮和驳船何时需要拖船护航,以确保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这些规则必须定期更新,并考虑当地港口安全委员会的建议。

如果规则与委员会的建议不同,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特别是对于旧金山湾及附近海湾减少护航的决定。公开听证会应确认任何修改仍符合安全标准。

该法律强调在特定海湾使用拖船护航对于提高船舶安全的重要性,并鼓励尽快实施这些规则。

(a)CA 政府 Code § 8670.17(a) 管理员应制定法规,管理进出或航行于本州港口的油轮和油驳船的拖船护航。制定并随后定期修订这些法规,以确保公众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获得最佳可实现保护。
(b)CA 政府 Code § 8670.17(b) 根据 (a) 款制定的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油轮和油驳船在进出或航行于本州港口时,必须由足够尺寸、马力和牵引能力的拖船陪同的情况。在做出该决定时,管理员应遵循根据第 8670.23 节设立的港口安全委员会的建议。
(c)CA 政府 Code § 8670.17(c) 管理员仅可在公开听证会后,制定与港口安全委员会建议不同的法规。如果管理员提议制定的法规,要求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港口使用拖船护航的次数少于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港口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则管理员应在公开听证会上,根据充分证据采纳认定,即所提议的法规提供了充分保护并符合本章宗旨。
(d)CA 政府 Code § 8670.17(d) 根据第 11346.8 节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应满足 (c) 款的公开听证会要求。
(e)CA 政府 Code § 8670.17(e)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适当使用拖船护航可以提高船舶安全,特别是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港口,并且关于这些港口拖船护航的法规应尽快制定,并可在制定本节要求的其他所有法规之前制定。

Section § 867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管理员应如何处理船只检查。管理员可以定期检查船只,并且必须评估海岸警卫队以及其他机构检查的有效性。评估应考虑检查频率、联邦立法变化以及州是否可能建立自己的检查计划等因素。

如果发现海岸警卫队的检查计划存在不足,管理员应与他们合作解决这些问题。如果这不可行,管理员需要向立法机关报告为确保有充分检查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任何州计划都不应重复海岸警卫队的工作,并且必须就检查要求与他们协商。违反海岸警卫队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他们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670.18(a) 管理员可以定期检查或安排检查所有船只。
(b)CA 政府 Code § 8670.18(b) 管理员应评估并定期审查由海岸警卫队以及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执行的船只检查计划的充分性。评估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8670.18(b)(1) 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2)CA 政府 Code § 8670.18(b)(2) 海岸警卫队对进行频繁船只检查的持续承诺。
(3)CA 政府 Code § 8670.18(b)(3) 任何可能改变海岸警卫队检查计划的新联邦立法或待定联邦立法。
(4)CA 政府 Code § 8670.18(b)(4) 州是否宜与海岸警卫队签订合同,以进行更频繁或更广泛的船只检查。
(5)CA 政府 Code § 8670.18(b)(5) 州是否宜且可行地制定并实施一项州船只检查计划。
(c)CA 政府 Code § 8670.18(c) 如果管理员在报告中确定海岸警卫队检查计划不足,管理员应尝试与海岸警卫队达成协议以弥补这些不足。
(d)CA 政府 Code § 8670.18(d) 如果管理员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弥补海岸警卫队检查计划中的不足,管理员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正在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有充分的船只检查计划。管理员应为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船只检查计划制定法规。根据本节授权的船只检查应仅为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联邦法律以及第8670.1节所定义的《莱姆珀特-基恩-西斯特兰德溢油预防和响应法案》的目的而进行。管理员应就州规定的船只检查要求与海岸警卫队协商。
(e)CA 政府 Code § 8670.18(e) 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州船只检查计划不得重复海岸警卫队或其他授权联邦机构的活动。管理员应为每艘被检查的船只保留这些活动的记录。任何违反海岸警卫队法规的行为应立即报告给海岸警卫队。

Section § 8670.19

Explanation

管理员需要定期审查所有溢油应急计划,以确保它们有效。这包括将州划分为不同区域,并检查设备、人员、培训以及其他必要资源是否存在问题,以保护州水域。

如果发现任何不足,计划必须根据另一节中的指导方针发回修订,以确保更好地防止溢油。

(a)CA 政府 Code § 8670.19(a) 管理员应定期对所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全面审查。管理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政府 Code § 8670.19(a)(1) 视需要将本州划分为适当区域。
(2)CA 政府 Code § 8670.19(a)(2) 评估每个区域的溢油应急计划,以确定在设备、人员、培训以及任何其他被认定为必要的领域是否存在不足,包括那些经适当授权可级联至该区域的响应资源,从而确保州水域获得最佳可实现保护,免受溢油影响。
(b)CA 政府 Code § 8670.19(b) 如果管理员发现存在不足,管理员应按照第8670.31节规定的程序,将任何溢油应急计划发回原始提交方,并附上必要的修订建议,以确保州水域得到保护。

Section § 867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船舶”定义为300总注册吨或以上的船只。它规定,如果一艘船舶在加州海岸12英里范围内发生故障,负责方必须在一小时内通知海岸警卫队。随后,海岸警卫队应迅速通知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OES)。加州政府正寻求与海岸警卫队就这些故障船舶建立正式的通知协议。

船舶在意外或故意搁浅、失去关键推进或操舵能力、出现严重的适航性问题(如火灾),或存在重大溢油风险时被视为故障。对于油驳,拖曳机构故障或拖船发生故障也将其归类为故障。

(a)CA 政府 Code § 8670.20(a) 就本节而言,“船舶”指《港口和航运法》第21条所定义的、300总注册吨或以上的船舶。
(b)CA 政府 Code § 8670.20(b) 任何对船舶负责的当事方,如果故障船舶位于本州海岸12英里以内,应当在发生故障后一小时内通知海岸警卫队。管理员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当请求海岸警卫队在收到本州海岸12英里以内故障船舶的通知后,尽快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管理员应当尝试与海岸警卫队协商一项协议,规范海岸警卫队向本州通报故障船舶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8670.20(c) 无论何时紧急服务办公室收到故障船舶的通知,该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管理员。如果管理员从任何其他来源收到关于本州海岸12英里以内存在故障船舶的通知,管理员应当立即通知紧急服务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8670.20(d) 就本节而言,船舶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被视为故障:
(1)CA 政府 Code § 8670.20(d)(1) 任何对环境或船舶安全造成危害的意外或故意搁浅。
(2)CA 政府 Code § 8670.20(d)(2) 主推进系统或主操舵系统失灵,或任何导致船舶操纵能力下降的部件或控制系统失灵。就本款而言,“失灵”指任何系统、部件、零件、子系统或控制系统未能执行规定或要求的功能。
(3)CA 政府 Code § 8670.20(d)(3) 严重且不利地影响船舶适航性或适于服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进水或与其他船舶碰撞。
(4)CA 政府 Code § 8670.20(d)(4) 任何不符合上述标准,但造成严重溢油可能性或可能导致溢油的事件。
(e)CA 政府 Code § 8670.20(e) 就本节而言,油驳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被视为故障:
(1)CA 政府 Code § 8670.20(e)(1) 拖曳机构发生故障。
(2)CA 政府 Code § 8670.20(e)(2) 拖曳油驳的拖船因(d)款规定的事件而发生故障。

Section § 8670.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船舶交通,以确保其港口和附近沿海地区的安全航行并防止事故发生。

它规定必须与海岸警卫队协调,建立船舶交通服务(VTS)系统,利用卫星和雷达等技术跟踪船舶并与其通信。

该法律要求制定一项计划,在洛杉矶和旧金山等主要港口实施这些系统。这些系统的资金可以来自海事行业的自愿捐款,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基于港口活动的收费来筹集。

此外,洛杉矶-长滩海事交易所(一个非营利组织)如果获得批准和认证,可以运营VTS系统,但必须在指导方针内并在海岸警卫队的监督下进行。该法律还涉及与这些运营相关的财务和责任方面,确保成本适当,并限制海事交易所的责任。

总的来说,目标是让这些交通系统主要由海岸警卫队管理,从而提高海上安全和效率。

(a)CA 政府 Code § 8670.21(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670.21(a)(1) “船舶”指《港口和航运法》第21条所定义的船舶。
(2)CA 政府 Code § 8670.21(a)(2) “VTS系统”指船舶交通服务系统。
(b)CA 政府 Code § 8670.21(b) 行政官应与海岸警卫队、相关港口机构或相关组织协商,就建立船舶交通服务(VTS)系统达成协议,以保护本州的港口。行政官可在协议中包含针对港口以外沿海区域的船舶交通监控和通信系统的条款,或为此目的另行协商达成协议。VTS系统和船舶交通监控与通信系统的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卫星跟踪、雷达或其他有关船舶位置和交通的信息来辅助航行,以防止碰撞和搁浅。
(c)CA 政府 Code § 8670.21(c) 行政官与海岸警卫队协商制定的计划,应规定根据(b)款为洛杉矶港和长滩港、旧金山港、圣巴巴拉海峡以及海岸警卫队建议设立VTS系统或船舶监控与通信系统的任何其他区域实施和维护VTS系统。该计划应规定本款所述区域,以及海岸警卫队建议的任何其他系统和区域,或由行政官建议并经海岸警卫队批准的任何其他系统和区域。计划中应仅包含将由海岸警卫队运营的系统,或将与具有港口船长执法权的海岸警卫队官员直接通信的系统。该计划应定期修订,以反映海岸警卫队建议或运营的任何变化,以及根据(b)款签订的协议的任何变化。在联邦要求允许的范围内,该计划应提供最佳可实现保护。
(d)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2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21(d)(1) 行政官应努力通过海事行业提供的自愿资助或实物服务,为VTS系统和船舶监控与通信系统提供资金。如果无法就自愿资助或实物服务达成协议,行政官可建立一套收费系统,该系统应反映为之设立VTS系统或船舶监控与通信系统的各个港口或区域的商业海事活动。行政官应使用该收费系统为VTS系统和船舶监控与通信系统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8670.21(d)(2) 根据本款收取的资金应存入船舶安全账户,该账户特此在溢油预防和管理基金中设立。船舶安全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专门用于资助VTS系统和船舶监控与通信系统。除根据本款征收并存入船舶安全账户的费用外,溢油预防和管理基金的任何资金均不得用于支付VTS系统或船舶交通监控与通信系统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8670.21(d)(3) 行政官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款。如果油驳船或油轮不符合所需的VTS系统或船舶交通监控与通信系统设备要求,行政官可制定法规禁止其在海运码头接收或卸载石油。
(e)CA 政府 Code § 8670.21(e) 如果VTS系统覆盖当地港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行政官可拨付经确定为建立或扩展VTS系统所需设备采购和安装的资金。这些拨款可根据第8670.49节从溢油应急信托基金中拨付,作为通过预算程序进行的单独且非经常性拨款,但不得超过该基金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金额。
(f)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21(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21(f)(1) The Marine Exchange of Los Angeles-Long Beach Harbor, Inc.,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Nonprofit Mutual Benefit Corporation Law (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1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may operate a VTS system in the VTS area described in Section 445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if the VTS system is approved by the Coast Guard and certified by the administrator as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hapter. The marine exchange shall cooperate fully with the administrator in the development,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at VTS system. Upon certification by the administrator that the Coast Guard has commenced operation of a fully federally funded VTS system for the VTS area, the authorization for the marine exchange to operate a VTS system shall terminate.
(2)CA 政府 Code § 8670.21(f)(2) The Port of Los Angeles and the Port of Long Beach may impose fees upon all covered vessels, as defined in Section 445.5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for the funding of the VTS system operated by the marine exchange.
(3)CA 政府 Code § 8670.21(f)(3) No vessel that is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45) of Chapter 1 of Division 3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shall assert any claim against the marine exchange or any officer, director,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marine exchange for any damage, loss, or expense, including any rights of indemnity or other rights of any kind, sustained by that vessel or its owners, agents, charterers, operators, crew, or third parties arising out of, or connected with,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 marine exchange’s operation of the vessel traffic service, even though resulting in whole or in part from the negligent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marine exchange or of an officer, director,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marine exchange.
(4)CA 政府 Code § 8670.21(f)(4) Each vessel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45) of Chapter 1 of Division 3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shall defend, indemnify, and hold harmless the marine exchange and it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nd representatives from any and all claims, suits, or actions of any nature by whomsoever asserted, even though resulting or alleged to have resulted from negligent acts or omissions of the marine exchange or of an officer, director,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marine exchange.
(5)CA 政府 Code § 8670.21(f)(5) Nothing in this subdivision affects any liability or rights that may arise by reason of the gross negligence or intentional or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marine exchange or of an officer, director,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marine exchange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VTS system, including any liability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449.5 of the 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
(6)CA 政府 Code § 8670.21(f)(6) The marine exchange and it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are subject to Section 5047.5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to the extent that the marine exchange meets the criteria specified in that section.
(7)CA 政府 Code § 8670.21(f)(7)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the marine exchange or it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or representatives within the definition of “responsible party” pursuant to Section 8670.3 for purposes of this chapter.

Section § 867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不符合《1990年石油污染法案》所要求的联邦双壳船体标准的船舶,都不能在加州的任何海运码头停靠、装载或卸载。

Section § 86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必须为圣迭戈、洛杉矶/长滩、休尼姆港、旧金山和洪堡湾等加州主要港口设立港口安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将由来自港务局、船舶运营商、环保组织和政府机构等不同群体的代表组成。成员任期三年,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某些职位需要航海方面的专业知识。管理员负责成员的任命,有权酌情调整成员,并可根据请求增设或撤销职位。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获得报销。

(a)CA 政府 Code § 8670.23(a) 管理员应为圣迭戈;洛杉矶/长滩;休尼姆港;旧金山;以及洪堡湾的港口及邻近区域设立港口安全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8670.23(b) 管理员应确定每个港口安全委员会的地理区域。
(c)CA 政府 Code § 8670.23(c) 管理员应任命以下所有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任期三年,加入每个港口安全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8670.23(c)(1) 港口内港务局的指定代表。
(2)CA 政府 Code § 8670.23(c)(2) 油轮运营商的代表。
(3)CA 政府 Code § 8670.23(c)(3) 港口内引航组织的代表。
(4)CA 政府 Code § 8670.23(c)(4) 干货船运营商的代表。
(5)CA 政府 Code § 8670.23(c)(5) 商业捕鱼运营商的代表。
(6)CA 政府 Code § 8670.23(c)(6) 经认可的、以保护海洋资源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的代表。
(7)CA 政府 Code § 8670.23(c)(7) 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指定代表,但对于旧金山湾港口安全委员会,管理员应任命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指定代表。
(8)CA 政府 Code § 8670.23(c)(8) 参与船舶运营的经认可的劳工组织的代表。
(9)CA 政府 Code § 8670.23(c)(9) 美国海岸警卫队港口船长、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以及美国海军的指定代表,只要各自同意参与委员会工作。
(10)CA 政府 Code § 8670.23(c)(10) 拖船或油驳船运营商的代表,且不从事油轮或干货船运营业务。
(11)CA 政府 Code § 8670.23(c)(11) 游艇运营商的代表。
(12)CA 政府 Code § 8670.23(c)(12) 港口安全委员会可以向管理员提出申请,要求新增或额外成员职位,以开展港口安全委员会工作并反映当地海事社区的构成。此申请的批准应由管理员全权决定。
(13)CA 政府 Code § 8670.23(c)(13) 港口安全委员会可以向管理员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根据第 (12) 款请求并批准的新增或额外成员职位。此申请的批准应由管理员全权决定。
(d)CA 政府 Code § 8670.23(d) 根据 (c) 款第 (2)、(3)、(4) 和 (10) 项所列类别任命的成员应具备航海专业知识。如果个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被视为具备航海专业知识:
(1)CA 政府 Code § 8670.23(d)(1) 曾持有或目前持有海岸警卫队商船甲板高级船员执照。
(2)CA 政府 Code § 8670.23(d)(2) 曾持有或目前持有商船上包括航海职责的职位。
(3)CA 政府 Code § 8670.23(d)(3) 曾持有或目前持有对船舶具有直接操作控制权的岸上职位。
(4)CA 政府 Code § 8670.23(d)(4) 曾持有或目前持有负责许可或批准港口设施内及周边船舶停靠,且与船舶安全航行相关的职位。
(e)CA 政府 Code § 8670.23(e) 管理员应从 (c) 款规定的成员中为每个港口安全委员会任命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管理员可以全权决定撤销此类任命。
(f)CA 政府 Code § 8670.23(f) 应港口安全委员会的请求,管理员可以免去一名成员的职务。
(g)CA 政府 Code § 8670.23(g) 港口安全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履行委员会职责时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可以获得报销。

Section § 86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港口安全委员会规划其港口内船舶及其他船只的安全运营。他们必须制定一份港口安全计划,其中包括关于油轮拖船护航的建议、对锚地设计和通信系统的审查,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程序。管理员将制定关于安全委员会成员资格和计划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考虑竞争方面,并以委员会的建议为指导。每年,委员会必须更新其安全计划并向管理员报告,管理员负责审查、评论和实施这些计划,包括在必要时寻求联邦行动。

(a)CA 政府 Code § 8670.23(a) 根据第8670.23条设立的各港口安全委员会,应负责规划各港口内油轮、油驳船及其他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运营。各委员会应制定一份涵盖港口内所有船舶交通的港口安全计划。
(b)CA 政府 Code § 8670.23(b) 管理员应与第8670.23条所列港口的委员会以及其他受影响方协商,制定关于除第8670.23条规定的以外所需的港口安全委员会成员职位以及港口安全计划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要求计划包含对港口安全委员会建议的竞争方面的讨论。
(c)CA 政府 Code § 8670.23(c) 这些规定应确保各港口安全计划包含以下所有要素:
(1)CA 政府 Code § 8670.23(c)(1) 一项建议,确定油轮在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时,何时需要由一艘或多艘具有足够尺寸、马力和牵引能力的拖船伴航。旧金山港口安全委员会应将持续审查和评估拖船护航规定作为最高优先事项。管理员在根据第8670.17.2条制定规定时,应以港口安全委员会的建议为指导。
(2)CA 政府 Code § 8670.23(c)(2) 对以下所有方面的充分性以及所需的任何变更进行审查和评估:
(A)CA 政府 Code § 8670.23(c)(2)(A) 锚地指定和测深检查。
(B)CA 政府 Code § 8670.23(c)(2)(B) 通信系统。
(C)CA 政府 Code § 8670.23(c)(2)(C) 航运通道中的小型船舶拥堵。
(D)CA 政府 Code § 8670.23(c)(2)(D) 助航设备的设置和有效性、航道设计方案,以及港口建设和疏浚项目产生的交通和航线。
(3)CA 政府 Code § 8670.23(c)(3) 在影响航行的紧急情况下船舶航线程序。
(4)CA 政府 Code § 8670.23(c)(4) 桥梁管理要求。
(5)CA 政府 Code § 8670.23(c)(5) 建议的机制,以确保计划的规定得到充分和定期执行。
(d)CA 政府 Code § 8670.23(d) 各港口安全计划应提交给管理员。管理员应审查并对计划提出意见,以确保其与规定保持一致。
(e)CA 政府 Code § 8670.23(e) 管理员应与第8670.23条所列的港口安全委员会协商,实施这些计划。管理员应制定实施这些计划所需的规定。当需要联邦授权或行动来实施计划时,管理员应视需要向适当的联邦机构或美国国会请愿。
(f)CA 政府 Code § 8670.23(f) 每年7月1日或之前,各港口安全委员会应修订各自的港口安全计划,并向管理员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g)CA 政府 Code § 8670.23(g) 管理员可酌情指示港口安全委员会处理任何影响海上安全或安保的问题,并报告关于这些问题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管理员应将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转呈给相关主管机关。

Section § 86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港口安全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就公共安全事务向行政官提供专业知识)应享有与公职人员相同的法律保护。他们不会因其委员会工作而承担个人责任。这种被称为豁免的法律保护,自他们被任命到委员会之日起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670.23(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由于行政官必须依赖港口安全委员会志愿成员提供的专业知识,并以其建议为指导来做出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决策,因此港口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应享有与其他公职人员相同的免责豁免权。
(b)CA 政府 Code § 8670.23(b) 根据第8670.23条任命的港口安全委员会成员,在履行本条或行政官要求的职责时,应享有第1篇第3.6部第2编第1章第3条(自第820条起)赋予公职人员的相同权利和豁免权。这些权利和豁免权被视为已自成员被任命至港口安全委员会之日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

Section § 867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名管理员审查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引航区域。这项审查包括评估州许可计划的有效性,检查海岸警卫队或引航员州委员会如何调查引航员事故,并考虑为加强引航员培训而额外征收费用是否可行。

在此评估期间,管理员应联系引航团体、海岸警卫队和海事行业以征求意见。

(a)CA 政府 Code § 8670.24(a) 管理员应评估州内所有引航区域。此评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8670.24(a)(1) 州许可计划的有效性。
(2)CA 政府 Code § 8670.24(a)(2) 由海岸警卫队或旧金山、圣巴勃罗和苏伊逊湾引航员州委员会调查引航员事故的政策和程序。
(3)CA 政府 Code § 8670.24(a)(3) 除其他引航费之外,为提供扩展的引航员培训而征收附加费的可行性和可取性。
(b)CA 政府 Code § 8670.24(b) 作为其评估过程的一部分,管理员将联系各引航团体、海岸警卫队和海事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