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混凝土或钢筋砌体结构的大型建筑(超过20,000平方英尺)制定和实施抗震改造指南和标准的过程。

州建筑师与主要的建筑和施工机构合作,负责在1996年1月1日前制定这些标准。

州建筑师还必须在同一日期前发布一份解释性指南,该指南将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以供进一步使用。

委员会应在1997年7月1日前将这些标准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最后,这些标准必须在1997年8月1日前提交给国际建筑官员会议,以便纳入更广泛的建筑规范。

(a)CA 政府 Code § 8894(a) 州建筑师应与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美国建筑师协会加州分会、加州建筑官员协会、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加州结构工程师协会、地震安全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加州和内华达州混凝土砌体协会、社区协会学会、加州咨询工程师和土地测量师协会、加州业主和经理协会、加州酒店和汽车旅馆协会、加州住房理事会有限公司、加州公寓协会、加州商会、商业地产协会、加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加州主管协会、业主执行委员会以及加州城市联盟协商,不迟于1996年1月1日制定适用于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尺的混凝土或钢筋砌体柱或墙结构建筑的抗震改造指南和标准。
(b)CA 政府 Code § 8894(b) 州建筑师应不迟于1996年1月1日发布一份解释抗震改造指南和标准及其使用方法的评论。抗震改造标准应提交给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并应提供给其他相关方。
(c)CA 政府 Code § 8894(c)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1997年7月1日,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采纳、批准、编纂并以引用方式发布根据本章制定的抗震改造标准。
(d)CA 政府 Code § 8894(d) 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不迟于1997年8月1日,将抗震改造标准提交给国际建筑官员会议,以供其审议并纳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16节所定义的示范规范。

Section § 889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建筑物。具体而言,它不影响未加固砖石建筑物、某些其他结构、学校、医院或历史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受不同法律法规的管辖。

本章不适用于第 12.2 章(自第 8875 节起)管辖的潜在危险(未加固砖石)建筑物、第 13.4 章(自第 8893 节起)管辖的任何建筑物、《教育法典》第 10.5 部分第 3 章第 3 条(自第 17280 节起)管辖的学校建筑物、《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7 编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129675 节起)管辖的医院建筑物,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 编第 2.7 部分(自第 18950 节起)管辖的历史建筑物。

Section § 8894.2

Explanation

抗震改造涉及对建筑物进行升级或重建,以降低地震期间倒塌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物部件(如女儿墙或幕墙)造成的危险。这可能包括使建筑物更坚固或改变其对地震的响应方式,以确保内部人员的安全和便捷疏散。目标还在于在地震后立即保持建筑物的功能性。

“抗震改造”是指对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改造或重建,以显著降低结构倒塌以及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或非结构构件(包括但不限于女儿墙、附属物、飞檐、悬挂物和建筑幕墙)造成的坠落危险,这些构件对居住者或相邻区域构成严重危险。“抗震改造”也指结构加固或提供必要的手段以改变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地震中原本会产生的抗震响应,从而显著降低生命和安全危险,同时确保建筑物居住者在地震后立即有充分安全的进出通道。或者,“抗震改造”是指加固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以改善或使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地震后立即保持功能。

Section § 889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与……协商”的含义。它要求积极征求并回应指定组织的意见和反馈。这一协商过程应包括讨论何为抗震缺陷以及如何解决这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