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9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紧急住房和庇护危机所使用的关键术语。“政治分区”涵盖了包括市、县和公共机构在内的各种政府单位,它们可以管理公园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指明了谁有权代表这些实体行事,例如州长或市议会。

“公共设施”是指由这些实体为公共利益管理的所有建筑或结构。“庇护危机声明”是指正式承认许多人缺乏住所,从而对其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

“紧急过渡性住房社区”是指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临时住房解决方案,提供支持服务,旨在帮助他们过渡到永久性住房。这些社区应根据居民的支付能力提供可负担的住房。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698(a) “政治分区”包括州、任何市、市县、县、特别区、学区或法律授权的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8698(b) “管理机构”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698(b)(1) 州的州长。
(2)CA 政府 Code § 8698(b)(2) 市或市县的立法机构。
(3)CA 政府 Code § 8698(b)(3) 县的监事会。
(4)CA 政府 Code § 8698(b)(4) 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5)CA 政府 Code § 8698(b)(5) 由第 (2)、(3) 或 (4) 款所定义的管理机构通过条例或决议指定的一名官员。
(c)CA 政府 Code § 8698(c) “公共设施”指政治分区的任何设施,包括公园、学校以及空置或未充分利用的设施,这些设施由政治分区通过税收或评估所得资金拥有、运营、租赁或维护,或以上各项的任意组合。
(d)CA 政府 Code § 8698(d) “庇护危机声明”指正式宣布存在一种情况,即大量人员无法获得庇护,从而对其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e)CA 政府 Code § 8698(e) “紧急过渡性住房社区”指任何新的或现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结构中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 8698.3 条 (h) 款要求的紧急睡眠舱,这些住房专为无家可归者和家庭保留,并配有社区支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服务预期居民数量的淋浴和浴室,所有这些设施均可位于由政治分区租赁或拥有的物业上。紧急过渡性住房社区应包括支持性和自给自足发展服务,其最终目标是尽快合理地将无家可归者转移到永久性住房,并将其租金和服务费限制在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对低收入人群补贴住房要求合理一致的支付能力公式内。

Section § 8698.1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庇护危机”期间,此时会放宽正常规定,以便快速提供紧急住房。

(a) 地方政府对普通过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其行为极其粗心或故意,否则它们受到免于被起诉的保护。

(b) 如果通常的住房、健康和安全标准会减缓紧急响应,则可以搁置。取而代之的是,可以设立新的临时安全措施,以安全地应对危机。

(c) 在大城市,紧急住房设施如果提交替代的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例如设置最大容纳人数限制、警报器和检查),并且这些标准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则可以全年运营,而无需符合常规的州建筑规范。

设施可以获得最长两年、可连续续期的运营许可证,但对于新设立的设施,2023年1月1日之后不得再授予新的许可证。

宣布庇护危机后,以下规定应在紧急状态期间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698.1(a) 政治分区在根据第8698.2条提供紧急住房时,应免除因普通过失而产生的责任。此责任限制仅适用于与提供紧急住房直接相关且若非提供紧急住房则不会发生的条件、行为或不作为。本节不限制因造成伤害的严重过失、鲁莽或故意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b)CA 政府 Code § 8698.1(b) 任何州或地方监管法规、规章或条例中规定住房、健康或安全标准的条款应暂停执行,只要严格遵守会在任何方面阻止、妨碍或延迟减轻庇护危机的影响。政治分区可以代替此类标准,制定在住房紧急状态期间生效的市政健康和安全标准,以确保最低限度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本节规定仅适用于根据本章向无家可归者开放的额外公共设施。
(c)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1(c)(1) 在符合第 (4) 款规定的前提下,人口超过3,500,000的城市,如果其紧急住房设施不符合州建筑标准中关于地方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的要求,但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了至少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合理标准,则可以允许该设施全年运营:
(A)CA 政府 Code § 8698.1(c)(1)(A) 要求紧急住房设施遵守州和地方法规对现有住宅占用所要求的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标准,以及在建筑物建造时生效的针对新建住宅用途的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标准。
(B)CA 政府 Code § 8698.1(c)(1)(B) 提供合理的替代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i) 最大容纳人数为49人。但是,如果城市能够证明该设施可以安全地允许所提议的容纳人数,消防部门可以提议超过49人但不超过150人的容纳人数。
(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ii) 24小时主动消防值守。
(i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iii) 烟雾和一氧化碳警报器。
(iv)CA 政府 Code § 8698.1(c)(1)(B)(iv) 灭火器。
(v)CA 政府 Code § 8698.1(c)(1)(B)(v) 便于设施快速疏散的进出通道。
(v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vi) 紧急疏散标志和紧急出口照明。
(v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vii) 每个出口不得有存放物和其他障碍物。
(vi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viii) 限制居住者在设施的每个房间内存放物品。
(ix)CA 政府 Code § 8698.1(c)(1)(B)(ix) 禁止使用明火或易燃物。
(x)CA 政府 Code § 8698.1(c)(1)(B)(x) 禁止在设施内吸烟。
(x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xi) 每30天或更短时间进行一次的消防法规检查计划,该计划包括授权消防部门因重大或多次违规而关闭设施。
(x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xii) 立即纠正消防法规违规行为的流程。
(xiii)CA 政府 Code § 8698.1(c)(1)(B)(xiii) 提交季度检查报告给州消防局长的流程。
(2)CA 政府 Code § 8698.1(c)(2) 州消防局长应在30天内审查这些标准,并予以批准或说明城市为何不符合门槛要求。如果标准不符合门槛要求,城市不得使用它们。
(3)CA 政府 Code § 8698.1(c)(3) 根据本款,设施最长可获准运营90天,并允许90天延期,连续运营不得超过730天。
(4)CA 政府 Code § 8698.1(c)(4) 就本款而言,“建筑标准”一词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或地方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58条通过的其他标准。
(5)CA 政府 Code § 8698.1(c)(5) 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根据本款授权新的许可证。但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证的设施,在该日期之后可以根据许可证的90天延期继续运营,并可以获得连续的90天延期,运营至2024年12月31日,但受第 (3) 款规定的730天限制。

Section § 86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区域内有许多人找不到住处,并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时,宣布“庇护危机”。宣布此类危机后,政府可以指定公共建筑用作临时庇护所。州政府也可以决定将此声明限制在特定区域。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2(a)(1) 管理机构在认定其管辖范围内大量人员无法获得庇护,且该情况已对这些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后,可宣布庇护危机,并可采取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行动。
(2)CA 政府 Code § 8698.2(a)(2) 就本章而言,州管理机构在根据第 (1) 款宣布庇护危机时,可将该声明限制在州的任何地理区域。
(b)CA 政府 Code § 8698.2(b) 根据 (a) 款宣布庇护危机后,政治分区可在紧急状态期间允许无法获得住房的人员占用指定公共设施。

Section § 8698.4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市或县宣布庇护所危机时,他们可以在公共土地上建造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而无需遵循通常严格的建筑和分区法律。相反,他们可以制定自己的地方标准来管理这些庇护所,只需确保基本的健康和安全。州环境法律不适用于他们开发庇护所或提供服务的努力。市县必须制定计划,将庇护所居民过渡到永久性住房,并每年报告其进展,包括服务和安置的人数。

该法规允许暂停某些法律以加速庇护所解决方案,但要求持续的规划和问责。它还定义了什么是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并规定了该法律在2036年的废止日期。

(a)CA 政府 Code § 8698.4(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经市、县或市县宣布庇护所危机后,在庇护所危机期间,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相应的市、县或市县:
(1)CA 政府 Code § 8698.4(a)(1) 紧急住房可包括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庇护所,这些庇护所位于或建造在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土地上,包括使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资金获得的土地。
(2)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2)(A) (i) 市、县或市县可以条例形式通过合理的当地标准和程序,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及其内部结构和设施的设计、场地开发和运营,以替代遵守当地建筑审批程序或州住房、健康、适居性、规划和分区或安全标准、 程序和法律,前提是在通过时确定严格遵守当时现有的州和当地标准或法律将以任何方式阻止、阻碍或延迟缓解庇护所危机的影响。对于通过条例建立合理当地标准的司法管辖区,这些标准应至少符合2019年加州住宅规范附录X和加州建筑规范附录O中规定的标准,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未来通过的与紧急住房或紧急住房设施相关的任何标准,除非市、县或市县通过调查结果说明为何无法满足这些标准,并说明条例中的标准如何保护健康和 安全。条例通过后,市、县或市县应将通过的条例副本以及任何相关调查结果提交给该部门。
(ii)CA 政府 Code § 8698.4(a)(2)(A)(ii) 在庇护所危机期间,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住房、健康、适居性、规划和分区或安全标准、程序或法律的规定应暂停适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前提是市、县或市县已通过符合确保最低公共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健康和安全标准和程序,并且这些标准得到遵守。民法典第1941条至第1942.5条(含)中规定的关于适居性或可租赁性诉讼原因的房东租客法律应暂停适用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前提是市、县或市县已通过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得到遵守。 在庇护所危机期间,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与当地土地使用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的当地和州法律要求应暂停。
(B)CA 政府 Code § 8698.4(a)(2)(A)(B)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本章完全为无家可归者保留的公共设施或无家可归者庇护所。
(3)CA 政府 Code § 8698.4(a)(3) 根据本章建造或允许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不应受《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3部分(自第18860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移动房屋居住法》(《民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节(自第798条起))或《休闲车公园占用法》(《民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2章第2.6节(自第799.20条起))的约束,但车主遗弃的任何车辆或其物品的处理应根据《民法典》第3部第4部分第5章(自第1980条起)进行。
(4)CA 政府 Code § 8698.4(a)(4) 《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州机构或市、县或市县采取的以下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8698.4(a)(4)(A) 租赁、转让或抵押市、县或市县拥有的土地,或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便利租赁、转让或抵押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8698.4(a)(4)(B) 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提供财政援助。
(C)CA 政府 Code § 8698.4(a)(4)(C) 批准一份合同,为根据本节建造或授权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提供服务,以帮助无家可归者。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个案管理、资源导航、安保服务、住宿服务和咨询服务。
(5)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98.4(a)(5)(A)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伯克利市、埃默里维尔市、洛杉矶市、奥克兰市和圣迭戈市,圣克拉拉县,以及旧金山市县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应对庇护所危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无家可归者庇护所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以及现场支持性服务。该市、县或市县应将该计划公开发布。
(B)CA 政府 Code § 8698.4(a)(5)(A)(B)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阿拉米达县、阿拉米达县内的一个市、奥兰治县、奥兰治县内的一个市或圣何塞市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8698.4(a)(5)(A)(C)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A)项或(B)项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县或市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D)CA 政府 Code § 8698.4(a)(5)(A)(D) 如果庇护所危机由(A)项或(B)项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县或市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宣布,则该县或该市(视情况而定)应在宣布庇护所危机后的次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A)项所述的计划,并应在本项所要求的计划中包含一项将居民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过渡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6)CA 政府 Code § 8698.4(a)(6) 如果市、县或市县已宣布庇护所危机,则该市、县或市县应在每年1月1日之前,向参议院住房委员会和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8698.4(a)(6)(A) 该市、县或市县内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居民总数。
(B)CA 政府 Code § 8698.4(a)(6)(B) 该市、县或市县内已从无家可归者庇护所迁入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居民总数。
(C)CA 政府 Code § 8698.4(a)(6)(C)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单元的估计数量。
(D)CA 政府 Code § 8698.4(a)(6)(D) 该市、县或市县内已退出系统且不再需要无家可归者庇护所或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居民人数。
(E)CA 政府 Code § 8698.4(a)(6)(E) 该市、县或市县内根据本节建造的新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数量和床位容量。关于床位容量的信息应包含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中。床位容量不应包括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停车场上,专门指定为允许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稳定个人安全停车的无家可归者庇护所的停车位容量。
(F)CA 政府 Code § 8698.4(a)(6)(F) 市、县或市县在已宣布的庇护所危机下为更好地服务无家可归者人口和减少无家可归者人数而采取的新行动。
(G)CA 政府 Code § 8698.4(a)(6)(G) 市、县或市县根据第(2)款通过的条例及任何相关调查结果。
(b)CA 政府 Code § 8698.4(b) 市、县或市县宣布的庇护所危机以及本节中市、县或市县可能利用的规定,包括市、县或市县根据(a)款第(2)项(A)分项第(i)条通过的条例,应适用于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第6500条起))设立的机构或实体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土地,如果宣布庇护所危机的市、县或市县是设立该实体或机构的协议的当事方之一,且该机构或实体拥有或租赁的不动产位于宣布庇护所危机的市、县或市县的管辖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8698.4(c)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698.4(c)(1)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是指设有过夜住宿设施的场所,其主要目的是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住所,且在宣布的收容危机结束后不再存在。临时无家可归者收容社区可包括支持性服务和自给自足发展服务。“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应包括由市、县或市县拥有或租赁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明确指定为允许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稳定者安全停车的场所。
(2)CA 政府 Code § 8698.4(c)(2)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是指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住房,居住期限没有限制,并与现场或非现场服务相关联,这些服务旨在协助支持性住房居民保留住房、改善个人健康状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在社区中生活以及(如果可能)工作的能力。
(d)CA 政府 Code § 8698.4(d) 本节仅在203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