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建筑抗震安全
Section § 8875
Section § 8875.1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带4区内的城市和县设立了一项计划。其目的是识别在地震中可能存在危险的建筑物,并制定计划来消除这些危险。
Section § 8875.2
加州的当地建筑部门必须在1990年1月1日之前识别所有潜在危险建筑物,包括其用途和容纳人数。他们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成本。
他们还必须制定计划以减少地震风险,告知建筑物业主其房产是否易受损,并提出加固、改变用途或拆除等解决方案。这些计划可能涉及法令、税收优惠或抗震升级贷款,但业主有责任遵守。
这项法律不要求州或地方政府支付私人建筑物升级的费用。最后,在截止日期前,各部门必须将这些信息报告给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和地震安全委员会。
Section § 887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机构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那么他们在此过程中所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会让他们承担责任。他们享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相同类型的法律保护。
Section § 8875.4
Section § 8875.6
如果您正在出售或转让一处商业地产,该地产具有非加固砖石结构并带有木质楼板或屋顶,且建于1975年1月1日之前,您需要在出售前向买方提供一份地震安全指南。这项义务不适用于在其他地方解释的某些类型的转让。
Section § 8875.7
Section § 8875.8
如果您在地震高风险区(地震区4)拥有一栋由非加固砖石建造的建筑物,您需要在入口处张贴警示牌。该警示牌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和字体要求,以表明该建筑物在发生大地震时可能不安全。
如果建筑物尚未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改造,那么在2004年之后,您必须遵守更严格的警示牌要求。此类建筑物的租赁协议也必须向租户发出警告。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张贴要求,您可能会面临罚款,当地建筑管理部门也可能实施处罚。此外,如果您在收到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他人可以对您提起诉讼。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确保对潜在危险建筑物设置明确警告,来保障居住者和行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