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345(a) 总务部应申请通过2002年联邦社区紧急除颤器获取法案(Public Law 107-188)提供的联邦资金,用于购买自动体外除颤器,以放置在州属和租赁建筑物内。
(b)CA 政府 Code § 8345(b) 在收到用于此目的的联邦资金后,总务部应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美国红十字会和美国心脏协会协商,制定并采纳关于在州属和租赁建筑物内放置和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培训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196条以及根据该条采纳的法规。在这些协商中,该部门可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8345(b)(1) 公众是否可以进入州属或租赁建筑物。
(2)CA 政府 Code § 8345(b)(2) 建筑物内最大化设备可及性的放置位置。
(3)CA 政府 Code § 8345(b)(3) 制造商和医疗界关于设备放置和使用的指示。
(4)CA 政府 Code § 8345(b)(4) 在特定位置对设备的适当监督和维护。
(5)CA 政府 Code § 8345(b)(5) 是否要求根据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标准接受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培训的人员接受心肺复苏培训。
(c)CA 政府 Code § 8345(c) 根据本条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应符合《加州法规》第8篇第34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