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妇女和女童地位委员会
Section § 8240
Section § 8241
加州的妇女和女童地位委员会由17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立法机关和公众任命的成员。其中,三名参议院议员和一名公众成员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三名众议院议员和一名公众成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此外,一名公众成员由公共教育总监任命,劳工专员则自动任职。
州长任命七名公众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是退伍军人或军人,且须经参议院同意。立法机关成员根据任命者的意愿任职,而公众任命的成员通常任期四年,并继续任职直至继任者被任命。任命机构旨在确保公众成员任命者之间的地域多样性。
Section § 824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个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在处理委员会公务时,每天可以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但每年最多只能获得12天的报酬。他们还可以报销在执行公务期间产生的差旅费。此外,委员会每年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
Section § 8244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拥有雇佣必要人员、举行听证会以及签订协议以履行其职责的权力。它可以与其他州机构合作,通过顾问或咨询委员会引入专家,并接受联邦资金。委员会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接受礼物、捐赠并开展筹款活动。为“妇女和女童基金”专门筹集资金的筹款活动和会议,在委员会成员之间不讨论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可免受特定州公开会议法的约束。
Section § 824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和解决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各种问题。该委员会审查的主题包括媒体中的性别平等、教育需求、工作场所的性别角色、健康与安全、军队中的妇女以及社会态度的影响。它作为一个信息中心,提供建议以帮助预防与妇女社会角色变化相关的问题。它还旨在制定计划,支持妇女成为社会积极的贡献者,并寻求私人资金以减少对州政府资源的依赖。此外,委员会鼓励地方开展自助活动,以帮助妇女的教育和就业,并至少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活动。
Section § 824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的委员会就正在立法机关审议的或其希望提出的立法提案表达意见。它还允许委员会就其履行职责和责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传达其观点和立场。基本上,这项法律确认委员会拥有与立法机关分享其见解和建议的现有权利。
Section § 8247
Section § 8248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审查和评估州政府和大学雇员的薪酬和职位分类,以确保基于客观标准的公平报酬。这包括识别薪酬不平等,特别是男性主导职位和女性主导职位之间的不平等。委员会必须在2003年1月1日前报告其调查结果,以帮助建立公平的薪资计划和协议,其中应包括工作评级、性别分析和政策建议。这些评估的实施取决于立法机关的资金拨款。
Section § 825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雇用工作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一项研究。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招聘规定,符合《州公务员法》和某些合同规定。但是,这项法律只有在立法机关在预算或其他法律中拨付了所需资金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