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8.109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发行和出售最高达292,510,000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项目。这笔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这些目的的基金。这些债券由州政府担保,意味着加州将动用其全部财政资源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借入的初始金额和任何利息。

总额为两亿九千二百五十万零一千美元 ($292,510,000) 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 (8878.118) 条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并根据第 (16724.5) 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债券收益中不超过两亿九千二百五十万零一千美元 ($292,510,000) 的款项,应存入1990年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基金,用于本章目的。本文授权的所有已按规定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债券,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8878.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允许发行的债券必须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描述的相同程序。这包括它们的准备、出售和偿还方式,且该法的所有相关规则都属于本章的一部分。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720) of Part 3 of Division 4)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一样。

Section § 8878.111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与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相关的债券。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州司库、州审计长以及财政部和总务部的部长,由州司库担任主席。多数成员即可做出决定。就本章目的而言,总务部被称为“局”。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来管理融资,并确保债券利息保持免税,但这些指导方针不具有官方约束力,不属于正式的规则或规章。

(a)CA 政府 Code § 8878.111(a) 仅为授权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融资委员会。就本章而言,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融资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委员会由州司库、州审计长、财政部部长、总务部部长,或上述每位官员的指定代表组成。州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政府 Code § 8878.111(b) 就本章和《州普通义务债券法》而言,被指定为“局”的实体是指总务部。
(c)Copy CA 政府 Code § 8878.111(c)
(a)Copy CA 政府 Code § 8878.111(c)(a)款中指定的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以确立其融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其程度应以保护债券利息的有效性和免税地位为必要。该指导方针不应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

Section § 8878.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一个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和出售债券,以资助在另一节中概述的具体行动。他们决定要发行的债券数量,这可以分阶段进行。并非所有债券都需要一次性出售。

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合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执行第8878.55节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并非所有获授权发行的债券都必须一次性出售。

Section § 8878.113

Explanation
每年,除了常规的州收入外,还必须征收一笔额外的款项,用于偿还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州收入的州官员有责任收取这笔额外款项。

Section § 8878.1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总基金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两个目的。首先,它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年度款项。其次,它提供无限资金,用于执行另一节(第8878.115条)中规定的行动,而不受预算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特此从州财政总基金中,为本章目的拨款,其金额将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政府 Code § 8878.114(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政府 Code § 8878.114(b) 为执行第8878.115条所需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8878.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主任在有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时,将资金从普通基金转移到1990年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基金。转移的金额不能超过这些未售出债券的总价值。一旦债券售出,从普通基金中取出的资金必须归还,并加上这笔钱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部主任可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总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1990年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出售债券所得款项中返还至普通基金,并加上该款项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这些出售债券所得款项原本应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8878.116

Explanation
已售债券产生的溢价和利息收入,在转入州普通基金时,将预留下来,用于抵扣债券利息的支出。

Section § 8878.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条款出售债券所获得的资金,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所指的“税收收入”。因此,这些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款项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8878.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条发行和出售的任何债券,可以用称为“再融资债券”的新债券来替换。此过程遵循从第16780节开始的特定指导方针。当州内民众投票批准这些债券时,他们也同时批准了未来可能替换这些债券的任何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8878.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资助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项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价值。委员会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来获取和偿还贷款,这笔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地震安全项目的基金。

Section § 8878.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以一种方式处理债券,使其利息在联邦层面免税。如果州政府出售这类债券,财政部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方式管理单独的账户。财政部长还可以进行必要的支付或采取行动,以保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获得任何联邦优惠。

Section § 8878.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其最长偿还期为20年,从该系列债券发行之日算起。每个系列债券的到期日是单独计算的。

尽管《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有任何规定,本章授权的任何债券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各相应系列发行之日起20年。各系列的到期日应自各系列发行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8878.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基金的资金(这些资金是偿还给州的,并由债券提供资金)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一旦转入,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偿还这些债券的费用,包括本金和任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