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改造债券法案财政规定
Section § 8878.109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发行和出售最高达292,510,000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项目。这笔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这些目的的基金。这些债券由州政府担保,意味着加州将动用其全部财政资源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借入的初始金额和任何利息。
Section § 8878.110
本法律规定,本章允许发行的债券必须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描述的相同程序。这包括它们的准备、出售和偿还方式,且该法的所有相关规则都属于本章的一部分。
Section § 8878.111
本节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与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相关的债券。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州司库、州审计长以及财政部和总务部的部长,由州司库担任主席。多数成员即可做出决定。就本章目的而言,总务部被称为“局”。委员会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来管理融资,并确保债券利息保持免税,但这些指导方针不具有官方约束力,不属于正式的规则或规章。
Section § 8878.112
本法律解释,一个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和出售债券,以资助在另一节中概述的具体行动。他们决定要发行的债券数量,这可以分阶段进行。并非所有债券都需要一次性出售。
Section § 8878.113
Section § 8878.114
本节规定,州总基金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两个目的。首先,它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年度款项。其次,它提供无限资金,用于执行另一节(第8878.115条)中规定的行动,而不受预算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8878.115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主任在有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的债券时,将资金从普通基金转移到1990年地震安全和公共建筑修复基金。转移的金额不能超过这些未售出债券的总价值。一旦债券售出,从普通基金中取出的资金必须归还,并加上这笔钱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