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8.90

Explanation

州建筑师与抗震安全委员会合作,负责制定项目获得政府资助的标准。这些项目旨在减少地震造成的受伤风险,并根据其构成的危险程度和修复的成本效益进行优先排序。

这些标准主要关注三个优先事项:首先,消除可能坠落并造成伤害的松散建筑部件(如护墙和飞檐)带来的危险。其次,对建筑物进行部分或分阶段的加固,这可以防止倒塌,并且不会严重干扰建筑物的使用或居住者。最后,是任何其他需要进行抗震安全改进的建筑物。

(a)CA 政府 Code § 8878.90(a) 州建筑师应与抗震安全委员会和该办公室协商,根据第8878.55条(b)款,制定项目可能获得立法机关拨款的资格标准,其依据包括面临受伤风险的人群和补救措施的成本效益。
(b)CA 政府 Code § 8878.90(b) 州建筑师应根据以下抗震减灾优先顺序,制定第8878.55条(b)款规定的潜在资金标准:
(1)CA 政府 Code § 8878.90(b)(1) 消除坠落危险,这些危险由州建筑师与抗震安全委员会协商界定,是建筑物或设施的结构性或非结构性构件,并对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护墙、附属物、飞檐、悬挂物和建筑幕墙。
(2)CA 政府 Code § 8878.90(b)(2) 对那些通过部分、局部或分阶段抗震改造能显著降低倒塌危险,且对建筑物或设施的运行或居住者/使用者干扰最小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抗震改造。
(3)CA 政府 Code § 8878.90(b)(3) 所有其他需要抗震改造的建筑物或设施。

Section § 8878.95

Explanation
申请地方政府建筑的资金时,必须将申请提交给州建筑师。申请应遵循州建筑师要求的特定格式,并包含所需的证明文件。

Section § 8878.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资金如何用于建设项目,详细说明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州建筑师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高达75%的符合条件的建设成本作为拨款。作为回报,地方政府必须承诺迅速完成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立即投入使用,并依法进行维护。他们还必须自行承担至少25%的抗震升级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债券资金拨款可包含各方同意的条款,且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8878.96(a) 项目合理成本的估算。
(b)CA 政府 Code § 8878.96(b) 州建筑师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或根据各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向地方政府拨款,金额不超过经州建筑师认定符合州拨款条件的施工成本部分的75%。
(c)CA 政府 Code § 8878.96(c) 地方政府同意 (1) 迅速推进并完成项目,(2) 项目完成后立即投入运营,(3)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运营和维护项目,以及 (4) 支付地方政府承担的项目成本份额。
(d)CA 政府 Code § 8878.96(d) 项目抗震改造总成本的至少25%,为第8878.55条 (b) 款规定的目的,应由地方政府支付。

Section § 8878.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州政府资金只能用于建筑改进项目的抗震加固部分,具体由州建筑师决定。如果涉及其他项目要素,州建筑师将制定一个成本分摊计划,以处理整体规划和设计费用。理想情况下,抗震改造工作应与处理其他安全问题(例如石棉清除或火灾隐患)同时安排,或在进行日常建筑维护时进行。

Section § 8878.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州建筑师向地方政府分配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加固医院、法院等基本服务建筑,使其能够抵抗地震,并在地震期间和之后保持正常运行。

如果更换或搬迁建筑物比修复更具成本效益,只要新建筑物提供相同的功能,资金就可以重新分配用于此目的。

这项决定需要地方政府和州建筑师的同意。但是,如果原建筑物是历史建筑,州建筑师在做出任何拆除决定之前必须咨询历史保护办公室。

(a)CA 政府 Code § 8878.99(a) 州建筑师向地方政府拨付的款项,仅可用于改善现有基本服务建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007条所定义)以及地方应急和公共安全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县医院、法院和市政厅,以抵抗地震,并在大地震后保持运行。这些拨款可用于建筑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仅可用于抗震加固。
(b)CA 政府 Code § 8878.99(b) 地方政府基本服务设施的改善,应按照州建筑师规定的顺序进行考虑,并符合第8878.100条 (b) 款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8878.9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8878.90条除外,如果地方政府确定且州建筑师同意,鉴于建筑物的年代、所用建筑材料、地震中地面失效的可能性,或建筑类型或结构设计,更换或搬迁而非修复可能符合条件的基本服务设施或应急或公共安全地方建筑会更具成本效益,则一笔最高不超过为原结构抗震加固所需金额的拨款,但不得超过更换和搬迁的实际成本,可用于替代设施的建设,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8878.99(c)(1) 原设施所包含的基本服务应迁至替代设施。
(2)CA 政府 Code § 8878.99(c)(2) 如果建造新设施,原设施将不再符合本计划的额外资助条件。
(3)CA 政府 Code § 8878.99(c)(3) 如果原基本服务设施或应急或公共安全地方建筑被指定为历史建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55条所定义),州建筑师在同意任何拆除该设施的提议之前,应咨询历史保护办公室。

Section § 887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建筑师如何向地方政府分配资金,用于紧急情况和结构改进。地方政府可以申请拨款,州建筑师可能会建议项目升级,以高效地满足区域需求。这些升级可能包括改进建筑物以抵御紧急情况,例如加强通信设备或提供备用电源。州建筑师与地震安全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份有资格获得州拨款的建筑物优先清单。

制定此清单后,州建筑师会将其提交给财政部,财政部会评估其是否可能纳入州长的预算中。随后,立法机关可以为清单上的项目拨款。最后,经立法机关批准并按进度付款跟踪,资金将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的建筑物升级,特别是抗震改造。

资金应由州建筑师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8878.100(a) 地方政府根据本条提交拨款申请后,该办公室或州建筑师可提议对项目进行改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满足区域需求。这些改进可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加固、通信设备强化、提供应急电源设备以及其他可证明为应急响应计划一部分的资本改进,该计划应包含支持应急响应所需的关键设施的描述。该办公室、州建筑师和申请人可同意将这些资本改进纳入拨款中。
(b)CA 政府 Code § 8878.100(b) 州建筑师应与地震安全委员会和该办公室协调,并听取潜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的意见,根据第8878.90节的规定,建立一份潜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筑物和设施的优先清单,这些建筑物和设施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州拨款。
(c)CA 政府 Code § 8878.100(c) 优先清单完成后,州建筑师应将这份潜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筑物和设施清单提交给财政部,供其审查并考虑是否建议州长将此清单纳入《预算案》或其他立法提案中。立法机关可审查并拨款,将本债券法案项下可用的资金用于其认为适当的清单上的特定项目。
(d)CA 政府 Code § 8878.100(d) 州建筑师应根据本节规定,按照立法机关在《预算案》或其他法案中批准的项目和拨款,向地方政府分配资金,用于建筑物或设施的抗震改造。付款应按进度进行。

Section § 8878.101

Explanation

项目要获得资金,州建筑师必须确认其符合抗震安全标准。申请中必须包含初步设计和详细的成本估算。

如果项目不仅仅是抗震改造,那么这些符合条件的改进费用必须由项目建筑师或工程师认证并明确列出。

如果项目涉及基本服务建筑,在资金获批前,必须符合特定的抗震安全法规。

(a)CA 政府 Code § 8878.101(a)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拨款的项目,除非符合州建筑师制定的最低抗震安全标准,否则州建筑师不应建议批准。初步设计工作,包括项目的初步方案和详细成本估算,应随申请一并完成并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878.101(b) 任何涉及除抗震改造以外内容的工程项目提案,应包含项目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对符合条件的抗震改进所需成本部分的认证。
(c)CA 政府 Code § 8878.101(c) 如果项目涉及基本服务建筑,除非州建筑师认定该项目或项目计划符合1986年《基本服务建筑抗震安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部第2章(第16000节起)),否则不得拨款。

Section § 8878.102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资金,加州的当地政府需要遵守特定的安全规定,并拥有一份符合州指导方针的、经批准的应急计划。这份计划还必须包括一份优先清单,列出那些在重大地震后可能失效但对于应急行动至关重要的设施。

地方政府若要获得资金资助的资格,必须遵守第12.2章(从第8875条开始),并且拥有一份经该办公室批准的应急计划,该计划须符合州规划指南、州应急计划以及最新的灾难性应急响应计划。该地方政府还应有一份优先清单,列明那些在重大地震后预计无法运行但对于执行应急计划至关重要的设施。

Section § 8878.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分配资金时,应优先考虑高风险地震区的项目,特别是地震危险区4。它还优先考虑圣地亚哥县和萨克拉门托县的项目。地方政府项目必须被证明是应对重大地震紧急情况所必需的。

资金分配应优先给予位于地震危险区4的项目(该区域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23章(第2301节起)的定义和说明),以及位于圣地亚哥县和萨克拉门托县的项目。该办公室应证明地方政府项目是应对重大地震紧急情况所必需的。

Section § 8878.104

Explanation
如果你获得拨款,你必须自行承担运营和维护费用,这些费用不计入项目的总开支。然而,规划和早期工程研究的费用,在你收到资金后可以报销,但前提是州建筑师批准。

Section § 8878.105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必须在三年内使用根据本条规定授予它们的资金。

Section § 8878.10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办公室和州建筑师与地震安全委员会合作,制定指导方针以改善大地震后应急响应的作用。这些指导方针规定了申请人资格的标准,并管理应急响应能力,但它们并非固定的规章制度。如果项目的目标通过其他方式能更有效地实现,资金可能会被拒绝。这些指导方针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a)CA 政府 Code § 8878.106(a) 办公室和州建筑师,经公开通知和听证后,并经地震安全委员会同意,应制定为实现本条目的所必需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申请人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但不应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
(b)CA 政府 Code § 8878.106(b) 办公室和州建筑师,经地震安全委员会同意,应制定指导方针,以执行本条并在大地震后提供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当本条的目的可以通过除拟议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方式最经济有效地实现时,该指导方针可规定拒绝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8878.106(c) 办公室和州建筑师,经地震安全委员会同意,可随后根据需要修订指导方针,以实施本章的规定,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d)CA 政府 Code § 8878.106(d) 根据本节规定制定的指导方针不应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

Section § 8878.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办公室通知地方政府,告知他们有可能获得拨款。具体来说,他们需要传达拨款计划的目标以及办公室和州建筑师设定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