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某些建筑中“足够的墙体锚固”的含义。它要求确保墙体与由特定材料制成的楼板或屋顶之间有牢固的连接,以便它们能够承受旧版建筑规范特定条款中规定的某些力。如果在收到通知后三年内达到这些标准,该建筑就被视为符合规定。

此外,它还规定墙体锚固必须包括同一建筑规范中描述的连续拉杆或支撑杆,以保持结构完整性。

(a)CA 政府 Code § 8893.1(a) 为本章之目的,“足够的墙体锚固”指预制混凝土或钢筋砌体建筑(带有木框架楼板或屋顶)的墙体与楼板之间,或墙体与屋顶结构之间的连接,该连接能够抵抗国际建筑官员会议《统一建筑规范》1991年版第2310条或第2336条中规定的水平力。如果在本章规定的通知收到之日起三年内实现足够的墙体锚固,则应视为已达到第8893.4条规定的合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8893.1(b) 足够的墙体锚固应包括符合隔板弦杆之间连续拉杆或支撑杆的要求,如国际建筑官员会议《统一建筑规范》1991年版第2337条所规定。

Section § 889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出售或转让一栋建于1975年1月1日之前、带有木框架楼板或屋顶的预制混凝土或钢筋砌体建筑,您需要在交易完成前向买方提供一份《商业地产业主地震安全指南》。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任何县或市内的建筑物,并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8893.3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某些转让规定不适用的具体情况。这包括需要公共报告的转让、法院命令的转让,以及涉及抵押贷款违约和止赎的各种情况。

此外,它还涵盖了共有权人之间的转让、向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转让,以及涉及合法分居或财产分割协议的转让。

其他例外情况包括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进行的转让、州政府处理无人认领财产的转让、根据某些税法进行的转让,以及新业主计划在一年内拆除建筑物的转让。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893.3(a) 须在向潜在受让人提供公共报告副本之前进行的转让,该报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8.1条的规定提供。
(b)CA 政府 Code § 8893.3(b)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法院在遗产管理中命令的转让、根据执行令进行的转让、破产受托人进行的转让、通过征用权进行的转让,或因强制履行判决而产生的转让。
(c)CA 政府 Code § 8893.3(c) 违约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进行的转让、违约信托人向信托契约受益人进行的转让、任何违约后的止赎出售转让、抵押担保债务违约后的任何止赎出售转让、信托契约担保债务违约后或任何其他包含出售权文书担保债务违约后,通过出售权出售进行的转让,或接受以契约代替止赎或在止赎出售中购买财产的抵押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进行的任何后续转让。
(d)CA 政府 Code § 8893.3(d) 受托人在管理逝者遗产、监护、财产托管或信托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e)CA 政府 Code § 8893.3(e) 从一个共有权人向一个或多个共有权人进行的转让。
(f)CA 政府 Code § 8893.3(f) 向配偶进行的转让,或向一个或多个转让人的直系血亲进行的转让。
(g)CA 政府 Code § 8893.3(g) 夫妻之间因婚姻解除判决、合法分居判决,或因附属于上述任何判决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进行的转让。
(h)CA 政府 Code § 8893.3(h) 审计长在执行《无人认领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7章(自第1500条起))过程中进行的转让。
(i)CA 政府 Code § 8893.3(i) 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一编第六部第7章(自第3691条起)或第8章(自第3771条起)进行的转让。
(j)CA 政府 Code § 8893.3(j) 受让人书面同意建筑物或构筑物将在转让之日起一年内拆除的转让。

Section § 88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产所有人已收到通知,但未能在三年内将其建筑物修复至符合抗震安全标准,那么在所有其他申请人获得付款之前,他们将不符合获得州地震损害修复援助的资格。

Section § 8893.5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规定的正确程序未被遵守,产权转让也不会因此而无效。换句话说,即使在遵守本章规定时出现错误,所有权转让仍然有效。

任何产权转让不得因未遵守本章规定而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