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8574.1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74.17(a)(1) 根据本条设立的州有毒灾害应急预案,应规定一套综合有效的州级程序,以应对州内有毒灾害的发生。该预案应规定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指导减轻有毒灾害影响的策略;指定州机构实施该预案;规定州机构根据预案开展的培训的机构间协调;以及规定响应行动的现场协调。
(2)CA 政府 Code § 8574.17(a)(2) 尽管预案有任何规定,公路上有毒物质泄漏或灾害现场的管理权限,应赋予在事件发生所在公路具有主要交通调查权限的适当执法机构,或依照《车辆法》第2454条规定赋予地方消防机构。在制定有毒灾害应急预案期间,紧急服务办公室应采纳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建议,在制定针对公路上发生的有毒灾害的响应和现场程序时,应基于对此类程序的先前研究,只要这些程序不与公共机构有毒灾害初步通知的总体预案以及事件后评估和报告的总体预案相抵触。
(b)CA 政府 Code § 8574.17(b)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建立一个中央通知和报告系统,以便利有毒灾害应急预案所指定的州有毒灾害响应程序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