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应急服务法州长职权
Section § 8565.1
本节允许州长设立一个由州政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其目的是帮助州长获取信息、建议,并协助制定和执行与本章目标相关的计划。
Section § 8566
本法律条款赋予州长权力,可以使用为《加州紧急服务法》拨付的资金,以实施本章中规定的措施。
Section § 8567
本节允许加州州长制定、更新和取消实施紧急措施所需的命令和规章。这些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必须与联邦指导方针协调。在紧急情况下,命令立即生效,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失效。对于紧急资金的使用,命令必须提前准备。所有此类紧急前命令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免于遵守常规州法规,但必须尽快提交至州和县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8569
Section § 857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长可以采取的行动,以应对和减轻紧急情况的影响。州长可以评估州对食物和衣物等必需品的需求,并规划物资和设备。州长可以使用州资源,批准地方应急计划,并设立移动支援单位。他们还可以指定公共机场,组织培训和公共信息计划,并评估可用的工业和资源。此外,法律允许在适当补偿下使用私人设施。
州长可以要求进行应急准备,包括动员应急队伍和进行备战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训练有素的人员可用。
Section § 8570.3
Section § 8570.4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更新州紧急应变计划。在这些更新过程中,他们必须与帮助残疾人和有功能需求者的组织合作,以确保这些群体的需求被纳入计划。“无障碍和功能需求群体”一词的定义与第8593.3节中的定义相同。
此外,在2029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该办公室还必须更新该计划,以通过咨询相关团体和专家,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服务LGBTQ+群体。
Section § 8570.5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一份详细计划,说明州和地方政府应如何应对农业灾害。该计划最初应于2002年1月完成,并于2009年1月前更新。它概述了县农业专员和州机构等关键参与者的职责。该计划涵盖了从评估作物损害、联邦声明发布前后的灾害援助,到处理牲畜健康问题和整合地方与州应急计划的所有方面。计划还包括让社区团体参与灾害响应的策略、安全地对接触危险物质的人员进行去污的方法,以及应对与灾害相关的失业问题的方法。
Section § 8570.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紧急服务办公室在下一次更新的州灾害减灾计划中,纳入电磁脉冲攻击、地磁暴和长期停电的风险。这符合联邦法律的规定。该计划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来降低这些风险,例如加强电力公司的基础设施。该法律还明确,它不改变公用事业委员会在灾害和应急准备方面的职责。
Section § 8571
当加利福尼亚州出现战争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时,如果遵守某些法律或法规会减缓应对紧急情况的努力,州长有权暂停这些法律或法规。
Section § 8571.5
Section § 857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需要处理局势,可以控制私人财产或使用人员。州政府将对任何被征用的财产或服务支付公平补偿。然而,州长不能接管报纸、广播或电视台等媒体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通讯方式,州长可以使用新闻通讯社服务,但必须为此付费,并尽量减少对其新闻广播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