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应急服务法公共安全通信法
Section § 8592.1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安全无线电系统相关的关键术语。“向后兼容性” 指设备可以与旧版本协同工作,而“委员会”则指公共安全无线电战略规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个州政府部门组成。“首批响应机构” 是负责初步事件响应的公共机构,例如消防和警察部门。“非专有设备” 可以与任何制造商的系统协同工作。“开放式架构” 允许不同供应商的设备协同工作。“公共安全无线电用户” 是指使用移动无线电等设备的用户,例如警察或消防部门。“公共安全频谱” 是指联邦通信委员会为这些系统指定的无线电频率范围。
Section § 8592.2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开发和管理一个统一的公共安全通信系统。这个系统应能让不同的州公共安全部门和第一响应机构之间轻松沟通。委员会还必须确保公共安全通信频率的使用符合联邦规定。为实现这些目标,委员会应与区域及其他政府组织合作。他们每年至少需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至少一次是与加州全州互操作性执行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以加强协调与合作。
Section § 8592.3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特定委员会与加州各种公共安全组织(如警察和消防员协会)进行协商。这些团体可以指派代表,协助委员会起草协议,以便与地方和联邦公共安全部门共享和互联他们的通信系统(即“互操作性”)。
委员会还必须为此目的制定一个示范协议模板,但地方机构没有义务采纳它。
Section § 8592.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即确定某些州公共安全部门是否需要新的或升级的通信设备。他们应制定一个设备采购计划,该设备应符合行业和政府的兼容性及互操作性标准。随着技术的发展,设备应是非专有的、具有开放架构并向后兼容。
委员会还可以向其他参与公共安全通信的实体建议采购这些设备。然而,本法律不强制任何州或地方机构为了遵守本条款而损害其当前职能或职责。
Section § 859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政府部门和地方首批响应人员,如果他们使用州或联邦资金购买公共安全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确保这些设备符合特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数字无线电通信的Project 25标准,以及SAFECOM项目为安全通信制定的要求。
但是,如果设备需要与现有系统配合使用,并且新标准不兼容,那么这些要求就不适用。
该法律还确保,遵守这些标准不应妨碍机构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Section § 8592.7
本节要求提议新建或更新无线电系统的州机构,在其预算提案中附带一份详细的技术项目计划。该计划必须概述项目范围、考虑过的备选方案、所选解决方案的理由、实施计划、时间表以及每个财政年度的成本估算。
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计划,以确保它们与全州公共安全通信战略保持一致。此外,紧急服务办公室将确保这些计划符合该战略框架内的技术要求。
Section § 8592.8
这项法律解释了手机拨打的911电话何时可以被转接到当地的公共安全中心,而不是加州公路巡逻局。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实现:呼叫并非来自加州公路巡逻局管辖的高速公路;转接在实践中可行且经济高效;它能提升公共安全;并且所有相关方都认为这样做有益。此外,呼叫也应被转接到正确的当地紧急响应管辖区。
Section § 8592.9
本节概述了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在911系统效率方面的职责。该办公室的任务是通过要求公共安全通信司、加州公路巡警局和县协调员之间合作,审查手机911呼叫的路由方式,从而优化911系统。这包括确定将呼叫导向地方公共安全应答点还是加州公路巡警中心更高效。
每年都会进行一次全州范围的审查和决策过程,以确保最有效的呼叫路由。地方紧急服务机构或公共安全应答点可以根据先前的标准,请求审查特定的蜂窝扇区。该办公室还必须确保无线运营商遵守所有蜂窝扇区路由决策,这些决策是根据先前章节的指示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