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灾害救助法案一般规定和定义
Section § 8680.1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中的定义应被用于解释其所属章节的规则和要求。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载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解释规则 上下文要求 定义使用
Section § 8680.2
本条解释了在加州,哪些单位被认为是“地方机构”。这包括城市、市县合一的政府、单独的县、县教育办公室、社区学院区、学区以及特殊目的区。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市县、县、县教育办公室、社区学院区、学区或特别区。
地方机构 市 县
Section § 8680.3
本法律将“灾难”定义为任何事件,例如火灾、洪水、风暴、海啸、地震、恐怖主义或流行病,只要州长认为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灾难”指火灾、洪水、风暴、海啸、地震、恐怖主义、流行病,或经州长认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类似公共灾害。
公共安全威胁 火灾 洪水
Section § 8680.4
本法律将“项目”定义为地方政府用于基本服务的财产(例如道路、桥梁和建筑物)因灾害受损时的修复、恢复或更换。正常维护不包括在内。该定义还涵盖了另一条款(第8685条)中提到的具体活动。重要的是,在申请灾害资金之前启动或完成项目,并不会使该项目失去获得资金的资格。
“项目”是指地方机构用于基本政府服务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堤坝、防洪工程、河道、灌溉工程、街道、道路、桥梁、公路及其他公共工程)因灾害受损或毁坏后的修复或恢复,或两者兼有,以及更换,但正常维护除外。“项目”还包括第8685条 (a)、(c)、(d) 和 (e) 款所允许的活动和费用。除第8686.3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章申请资金之前完成项目全部或部分,不应使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失去资格。
灾害恢复 基本政府服务 地方机构财产
Section § 8680.5
本节将“项目申请”定义为地方机构在灾害发生后向州主管官员寻求财政援助的书面请求。该申请应涵盖该机构区域内所有公共财产的损害,并可能包括根据另一法律,即第8685条的规定允许的其他相关活动和费用。
“项目申请”指地方机构向局长提出的州财政援助书面申请,其中应包括在该提出申请的地方机构的总管辖范围内因灾害造成的所有公共不动产损害,以及第8685条允许的其他活动和费用。
项目申请 地方机构 州财政援助
Section § 8680.8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特定基础设施职责背景下的“州机构”。州机构包括交通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和卫生部等部门,以及加州大学。每个部门都有其负责的具体领域,例如交通基础设施、水利项目或建筑物和设施维护。局长负责将相关任务分配给适当的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管理。
“州机构”指交通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卫生部、财政部或其他州机构或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大学。交通部的职责范围涉及街道、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维修。水资源部的职责范围涉及水坝、堤坝、防洪工程、河道、灌溉工程及其他类似项目。总务部的职责范围涉及建筑物、污水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区域道路和通道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和改进,以及所有其他项目。局长应将申请分配给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州机构职责 交通部 水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