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紧急信息和服务的可访问性
Section § 8593
这项法律要求应急服务办公室与支持聋人和听障人士的团体(例如加州聋人协会)、电视台广播公司和应急服务协调员合作。他们的目标是改善紧急信息向这些社区的传播方式,其中包括确保紧急广播带有开放式字幕。
Section § 8593.1
Section § 8593.2
Section § 8593.3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包括市县)必须修订其应急计划,以考虑具有特定无障碍和功能需求的个人。这包括确保有效的应急通信、疏散援助和避难所能够适应各种残疾和其他需求。
县应在通信中整合口译员和辅助技术,规划疏散期间的无障碍交通,并在灾害期间利用社区韧性中心。避难所应符合残疾人法规,并且必须有在韧性中心和避难所之间运送人员的系统。
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社会服务数据将个人纳入紧急警报系统,但必须保护隐私并允许选择退出。他们需要与受影响人群的代表合作,并确保所使用的数据仅用于紧急通知。
Section § 8593.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县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次更新时,向应急服务办公室提交其应急计划的副本。如果被要求,该办公室将审查这些计划,以确保它们符合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的最佳实践,特别是关注残疾人和其他有无障碍和功能需求的人士的需求。审查内容包括警报系统、疏散策略、就地避难程序、社区外展工作、大型动物疏散计划以及停电期间的安全措施。
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办公室必须审查至少10个高风险县的计划,并此后每年继续审查至少10个计划。不迟于2028年1月1日,所有县的计划都必须完成审查。县必须随后修订其计划以解决发现的任何问题,并且办公室可以在需要时提供帮助。
Section § 8593.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在更新其应急计划时,必须纳入考虑社区文化多样性的策略。这包括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能够有效沟通,获得应急避难所,获得预防和最小化风险的帮助,并参与到规划过程中。它还强调使用文化适宜的方法来教育社区成员做好应急准备。
此外,县必须在不同地点设立论坛,与这些社区进行互动。法律建议县可以成立咨询委员会来指导这些工作,委员会成员可来自政府机构和社区倡导团体。它强调在这些对话中提供笔译员和口译员的重要性。重点是文化能力,即有效与所有文化背景的人互动,并优先考虑文化多元社区的需求,包括那些有语言障碍、不同种族、年龄和残疾的人群。
Section § 8593.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与公共事业机构签订协议,以获取居民的联系信息,目的是将他们纳入紧急预警系统。居民必须能够随时选择退出该预警系统。
地方政府必须保护联系信息的保密性,并且只能将其用于紧急通知。一旦被纳入紧急预警系统,居民应收到通知,并获得如何选择退出的信息。
公共事业机构对其提供给地方政府的联系信息的任何不准确或滥用不承担责任。该法律定义了“联系信息”、“地方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等关键术语。
Section § 859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获得州政府资助的学院和大学使用自己的记录,将学生和教职员工纳入其紧急警报系统。这些机构必须制定程序,以便人们可以选择不接收这些警报。用于紧急警报的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并且必须保密和安全。学生和雇员在被添加到这些系统时必须收到通知,并有机会选择退出。“联系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8593.6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局局长成立一个小组,通过与企业合作,探索用于公众紧急警报的新技术。该小组将包括来自各政府机构的官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私营部门代表。他们的任务是通过提出程序、规程和标准建议,为改进警报系统提供咨询。他们要确保警报能与不同的通信技术兼容,并能被急救人员获取。该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警报验证和取消的规程,考虑成本估算,以及探讨责任问题。局长可以接受私人捐赠用于此项目。
Section § 8593.7
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OES)必须在2022年7月1日前,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紧急情况下向公众发布警报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侧重于警报的发布时间、提前预警、与邻近地区的协调、系统冗余、操作员培训以及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访问。
地方政府将收到这些指导方针,以改进其紧急警报系统,并且可能需要遵守这些方针才能获得某些拨款。OES还将开发关于警报系统、设备以及指导方针本身的培训项目,特别会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
社区必须拥有受过适当培训的操作员和充足的警报资源;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向OES寻求帮助。OES有权制定紧急法规来支持这些举措。
Section § 8593.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包括市县)与邻近县达成协议,在紧急情况下出借其应急管理和交通服务。这专门用于帮助在需要疏散和重新安置时,转移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这些服务必须全天候提供。
“相邻县”指的是位于同一或附近互助区域内的县。
如果一个县决定签订此类协议,它必须在签订协议后的90天内更新其应急计划,将该协议纳入其中。
Section § 8593.9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在2022年1月1日前制定指导方针,以帮助各县制定和更新其应急计划。它还建立了一个流程,供各县将其应急计划提交给紧急服务办公室审查。审查结束后,该办公室将就计划的充分性提供反馈和建议。反馈将检查计划是否符合推荐的最佳实践,是否确保在灾害期间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是否包含在紧急情况下警报、疏散和安置人员的程序。此外,根据该办公室的决定,还可以审查其他必要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8593.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和县更新其应急计划,以确保应急避难所、降温中心和取暖中心能够容纳携带宠物的人员。在指定这些中心时,至少应有一个避难所、一个降温中心和一个取暖中心是宠物友好的。这些设施必须遵守安全和灾害政策,包括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的政策。市或县提供的关于这些中心的公共信息需要明确是否允许携带宠物。此外,市和县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宠物应急计划的信息,包括疏散清单、当地宠物援助组织以及宠物友好型避难所和中心的地点。
Section § 8593.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更新其应急计划,重点关注由野火等事件引起的空气质量问题。每个县必须制定一份县级专项计划,该计划需符合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指导方针,并指定具体机构或部门牵头落实每项建议。各县还应在空气质量不佳期间设立公共避险设施,并规划快速响应团队和公共信息共享。此外,还应有流程为有呼吸道问题的人提供空气净化器和药物等紧急物资。各县可以合作制定区域性计划,而不是各自实施计划,但这些计划需要所有相关县的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859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一名18岁以下儿童或残疾人被绑架并处于即时危险时,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EAS)的程序。它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面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以及有可用于协助找回受害者的信息,执法部门必须迅速请求启动EAS。然而,它不适用于不构成危险的监护权纠纷。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CHP)负责在接到请求后启动系统,并与其他机构合作,制定信息传输和EAS启动的标准化程序。此外,CHP将与其他机构协商,审查并根据其他地区的成功项目制定政策,并设计教育计划,教导儿童如何避免被绑架。
Section § 8594.5
这项法律将“蓝色警报”定义为一种系统,用于在警察遭到袭击后迅速传播信息。如果一名警官被杀害、受重伤或被致命武器袭击,且嫌疑人逃跑,就可以发布蓝色警报。如果嫌疑人对公众或警察构成危险,有其车辆的详细描述,并且传播这些信息有助于更快地抓捕他们,加州公路巡警局就会启动此警报。
该警报利用各种技术和系统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州公路巡警局的网站也将提供关于蓝色警报如何运作及其含义的信息。
Section § 8594.10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银色警报”系统,这是一个通知系统,旨在向公众警示失踪的65岁及以上、发育障碍或认知障碍人士。如果失踪人员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处于危险之中或在可疑情况下失踪,并且某些信息的公开传播可能有助于找到该人员,执法机构可以请求启动银色警报。
如果加州公路巡警局同意条件符合,他们将启动警报。他们可以使用各种方法传播警报,包括广播和电视节目、电子传单和可变信息标志,尤其是在涉及车辆的情况下。媒体机构被鼓励协助分享这些警报,但并非强制要求。
Section § 859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濒危失踪人员警报,这是一个向公众警示失踪人员的系统,这些失踪人员因发育障碍、认知障碍或被绑架等情况而处于危险之中。如果有人报告失踪并符合特定条件,执法机构可以请求加州公路巡警局发布警报。警报系统可以包括电子传单和可变信息标志,特别是当涉及车辆且车辆可识别时。广播、电视和社交媒体被鼓励协助传播警报。
要启动此类警报,失踪人员必须无法照顾自己并处于重大风险中。执法机构必须用尽地方资源,并认为该人员在可疑情况下失踪,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必须有有用的信息,可以帮助安全找回失踪人员。
Section § 8594.13
羽毛警报系统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通知计划,专门用于发布关于失踪濒危原住民的警报,重点关注原住民妇女和原住民。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需与部落民族及其他机构协调,制定关于在符合失踪人员案件条件时,如何通过广播公司和紧急系统启动和传播羽毛警报的指南。
执法机构或部落如果认为启动羽毛警报有助于寻找可能处于危险中的失踪原住民,可以请求公路巡逻队启动该警报。公路巡逻队需在48小时内回应此类请求,并会利用各种通讯方式协助寻找失踪人员。
调查因素包括潜在危险、可能的人口贩运、残疾、药物滥用障碍,或者公开信息是否能帮助找回失踪人员。公路巡逻队必须在2027年前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该计划的有效性,报告要求将于2031年结束。
Section § 8594.14
乌木警报系统旨在向公众发出通知,内容涉及失踪的非裔青年,特别是年轻的非裔女性和女孩,她们在神秘或危险情况下失踪,或患有发育或认知障碍。当这个群体中的某人失踪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失踪人员的年龄在 12 至 25 岁之间,以及表明他们可能处于危险中的情况),地方执法部门可以请求加州公路巡警局发布乌木警报。媒体机构被鼓励分享这些警报,尽管这不是强制性的。
一旦启动,加州公路巡警局会协助传播警报,使用各种方法,如电子传单或可变信息标志,特别是如果可能涉及特定车辆。执法机构在请求警报前必须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使用所有地方资源。这些规定被广义解释,以确保实现其目标。
此外,到 2027 年 7 月,加州公路巡警局必须报告乌木警报系统的有效性,以评估其成功以及对其他警报计划的影响。
Section § 8594.15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州的“黄色警报”系统,这是一种针对导致人员死亡的肇事逃逸事件的通知程序。它允许执法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掌握嫌疑人或其车辆的详细信息)时,通过加州公路巡警局 (CHP) 请求发布警报。警报一旦启动,信息会通过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并鼓励媒体协助传播。加州公路巡警局可以根据多种因素(例如事件发生以来的时间)优先处理警报。加州公路巡警局还负责追踪黄色警报请求,并需在 2026 年前报告该系统的有效性。这项法律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失效。
Section § 8594.16
这项法律强调了将紧急通知翻译成英语以外语言的重要性,以确保所有居民在紧急情况下都能获得信息。各县可以根据当地评估,将通知翻译成最常用的非英语语言,或多种语言。紧急服务办公室负责建立一个翻译库和一个包含标准缩写词汇表的风格指南。当局在发布警报时应使用这些资源。无线警报中可以使用超链接来提供翻译后的消息。该办公室还可以将警报翻译作为某些拨款的条件。法律还提供了“指定警报机构”和“紧急通知”等关键术语的定义,并明确规定警报必须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