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90

Explanation
这部分规定了这项法律的名称是“2001年消防热成像设备法案”。

Section § 859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机构”或“办公室”指的是紧急服务办公室。“地方机构”包括任何提供灭火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也适用于根据健康和安全法规成立的某些消防公司。“秘书”或“主任”一词指的是紧急服务主任。最后,“州机构”是指任何提供住宅或机构消防保护的州级机构,例如林业和消防局。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8590.1(a) “机构”或“办公室”指紧急服务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8590.1(b) “地方机构”指任何提供灭火服务的市、县、市县、消防区、特别区或联合权力机构。“地方机构”还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部第4部分(自第14825条起)组建的消防公司。
(c)CA 政府 Code § 8590.1(c) “秘书”或“主任”指紧急服务主任。
(d)CA 政府 Code § 8590.1(d) “州机构”指任何提供住宅或机构消防保护的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和消防局。

Section § 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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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帮助加州的地方和州机构购买用于消防的热成像设备。负责的办公室将代表那些需要这种专业设备的机构进行采购。

Section § 859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主管如何管理一个购买热成像设备的计划。主管必须在45天内成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包括各种消防员组织,以协助指导采购过程。该委员会需要在首次会议后的120天内确定设备规格。主管还必须告知地方和州机构这项计划,并询问他们是否有兴趣购买这些设备。之后,他们将以最优惠的价格购买设备,并争取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多年期合同。各机构可以按合同价格直接从供应商处购买更多设备。如果地方机构参与,他们将支付州政府为其购买的每件设备一半的费用。

在管理采购计划时,主管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8590.3(a) 不迟于本条生效之日起45天内,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消防局长协会、加州消防区协会、加州职业消防员协会、CDF消防员协会和加州州立消防员协会(公司)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在所有成员任命后不迟于30天内召开会议。
(b)CA 政府 Code § 8590.3(b) 就设备规格和与热成像设备采购相关的其他事项咨询咨询委员会,并要求咨询委员会在其首次会议后不迟于120天内制定规格。
(c)CA 政府 Code § 8590.3(c) 通知所有地方和州机构有关采购计划的信息,包括有机会以合同价格购买额外设备,并确定这些机构是否有兴趣获取热成像设备。
(d)CA 政府 Code § 8590.3(d) 以最低可能的价格从符合规定要求的可靠供应商处购买热成像设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主管应在委员会根据(b)项制定规格后不迟于180天内为此目的签订一份多年期合同。
(e)CA 政府 Code § 8590.3(e) 在供应商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允许任何地方或州机构以合同价格直接从供应商处购买额外设备。
(f)CA 政府 Code § 8590.3(f) 任何选择参与热成像设备采购计划的地方机构,应支付州政府为其购买的每件设备合同价格的一半。

Section § 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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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局长在为一项消防相关计划筹集资金和分配设备方面的职责。局长应从私人来源、拨款和其他合适的地方寻求资金支持。在与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局长将向消防员分发设备,确保设备得到有效利用。这需要考虑将设备运送到火灾现场的能力、现有热成像工具的可用性、该地区的地理位置以及火灾发生的频率。

(a)CA 政府 Code § 8590.4(a) 局长应从私营部门、资助项目和其他适当来源为该计划寻求资金。
(b)CA 政府 Code § 8590.4(b) 局长在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应根据以下因素分配根据该计划购买的设备,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消防员对设备的利用率:
(1)CA 政府 Code § 8590.4(b)(1) 能够将设备共享或移动到火灾现场的能力。
(2)CA 政府 Code § 8590.4(b)(2) 现有热成像设备的可用性。
(3)CA 政府 Code § 8590.4(b)(3) 地理位置。
(4)CA 政府 Code § 8590.4(b)(4) 基于火灾频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