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应急服务法案备灾
Section § 86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建立一个标准化系统,用于管理涉及多个机构和管辖区的紧急情况和灾害。它规定了要使用的系统,例如事故指挥系统和互助协议,以确保应急响应得到良好协调。地方和州机构必须遵循此系统,才能获得某些灾害响应资金。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应急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在宣布灾害后提交事后报告,以改进未来的响应工作。
Section § 8607.1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州各地的消防栓保持一致,以帮助消防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响应,尤其是在涉及不同市县的互助救援时。到1994年,消防栓应采用标准颜色编码,这与国家标准一致,但仍允许地方机构添加额外标记。消防机构需要将更新消防栓作为其维护计划的一部分,或者使用反光按钮和路缘标记来符合规定。
此外,到1994年,将制定法规来统一消防栓接口尺寸,并允许使用适配器等适应性解决方案来实现这一统一。地方机构必须遵守规定,才能获得互助消防响应工作的资金。然而,旧金山因其独特的供水系统而获得豁免。
Section § 8607.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拥有10,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公共供水系统定期更新其灾害应急准备计划。他们必须与地方机构(如消防部门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合作,以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计划应涵盖泵站和供水设施的运行、保持足够的水压、确保充足的水储备以及备用电源的可用性。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这些供水系统必须在六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应急响应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然后及时落实这些建议。
此外,紧急服务办公室的任务是与这些供水系统合作,制定应急响应和恢复计划,包括互助计划,以更好地处理危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