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建立一个标准化系统,用于管理涉及多个机构和管辖区的紧急情况和灾害。它规定了要使用的系统,例如事故指挥系统和互助协议,以确保应急响应得到良好协调。地方和州机构必须遵循此系统,才能获得某些灾害响应资金。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应急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在宣布灾害后提交事后报告,以改进未来的响应工作。

(a)CA 政府 Code § 8607(a)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与在州应急计划中负有指定响应职责的所有相关州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应急管理机构协调,共同通过法规建立一个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供所有应急响应机构使用。第8607.2节中确定的公共供水系统可在这些法规采纳前进行审查和评论。本系统应适用于但不限于州应急计划中提及的紧急情况或灾害。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所有系统,作为应对和管理涉及多个管辖区或多个机构响应的紧急情况和灾害的框架:
(1)CA 政府 Code § 8607(a)(1) 借鉴自FIRESCOPE项目最初开发的系统(包括目前州机构正在使用的系统)的事故指挥系统。
(2)CA 政府 Code § 8607(a)(2) 由FIRESCOPE项目开发的多机构协调系统。
(3)CA 政府 Code § 8607(a)(3) 第8561节中定义的互助协议,以及相关的互助系统,例如执法、消防服务和验尸官行动中使用的系统。
(4)CA 政府 Code § 8607(a)(4) 第8559节中定义的作战区域概念。
(b)CA 政府 Code § 8607(b) 各机构在现有法律或州应急计划中约定和包含的角色和职责不受本条的取代。
(c)CA 政府 Code § 8607(c)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与州消防局、加州公路巡警局、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以及在州应急计划中负有指定响应职责的所有其他相关州机构协调,共同开发经批准的培训课程,供所有应急响应人员培训使用,该课程应包括(a)款所述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的概念和程序。
(d)CA 政府 Code § 8607(d) 所有州机构应使用根据(a)款采纳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以协调多个管辖区或多个机构的紧急和灾害行动。
(e)Copy CA 政府 Code § 860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07(e)(1) 每个地方机构,为了有资格获得灾害援助计划下任何与响应相关的费用资助,应使用根据(a)款采纳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以协调多个管辖区或多个机构的行动。
(2)CA 政府 Code § 8607(e)(2) 尽管有(1)款规定,地方机构仍有资格获得因紧急情况产生的维修、翻新或任何其他非人员费用。
(f)CA 政府 Code § 8607(f) 在每次宣布的灾害发生后180天内,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与相关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完成一份事后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公共安全响应和灾害恢复活动的审查,以及基于调查结果的结论和建议。该办公室应向所有相关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提供该报告。

Section § 86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州各地的消防栓保持一致,以帮助消防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响应,尤其是在涉及不同市县的互助救援时。到1994年,消防栓应采用标准颜色编码,这与国家标准一致,但仍允许地方机构添加额外标记。消防机构需要将更新消防栓作为其维护计划的一部分,或者使用反光按钮和路缘标记来符合规定。

此外,到1994年,将制定法规来统一消防栓接口尺寸,并允许使用适配器等适应性解决方案来实现这一统一。地方机构必须遵守规定,才能获得互助消防响应工作的资金。然而,旧金山因其独特的供水系统而获得豁免。

(a)CA 政府 Code § 860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采纳全州范围内的消防栓系统,以便所有消防员能够响应全州任何地点需要用水的紧急情况。如果没有这个全州标准化的系统,消防员及其所服务人员的生命将在跨越市县边界的互助消防响应工作中面临严重危险。
(b)CA 政府 Code § 8607.1(b) 截至1994年1月1日,州消防局长应建立全州统一的消防栓颜色编码。在确定消防栓的颜色编码时,州消防局长应考虑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在《消防水流测试和消防栓标记标准291》第二章中制定的国家编码系统。统一的颜色编码不得取代地方机构添加额外标记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8607.1(c) 各机构应在其消防栓的持续维护计划中,遵守分节 (b) 的统一颜色编码要求,这些机构目前在全州范围内维护消防栓。或者,机构可以通过在消防栓正旁边、街道中央位置安装一个或多个反光按钮来遵守统一颜色编码要求,反光按钮的颜色应与消防栓本身所需的适当颜色一致,并在尽可能靠近消防栓的路缘上进行相同颜色的标记。
(d)CA 政府 Code § 8607.1(d) 截至1994年7月1日,州消防局长应制定并采纳建立全州统一消防栓接口尺寸的法规。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应包括允许使用安装在消防栓上的适配器作为实现统一性的手段的规定。在确定统一消防栓接口尺寸时,州消防局长应考虑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国家消防学院或联邦应急管理局开发的任何系统。
(e)CA 政府 Code § 8607.1(e) 截至1996年12月1日,每个地方机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特别区,为了有资格获得灾害援助计划下任何互助消防响应相关费用的资助,应遵守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如果消防栓上至少有一个接口是统一尺寸的,则可视为符合要求。
(f)CA 政府 Code § 8607.1(f) 分节 (d) 不适用于旧金山市县,因为其现有的供水系统。

Section § 86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拥有10,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公共供水系统定期更新其灾害应急准备计划。他们必须与地方机构(如消防部门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合作,以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计划应涵盖泵站和供水设施的运行、保持足够的水压、确保充足的水储备以及备用电源的可用性。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这些供水系统必须在六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应急响应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然后及时落实这些建议。

此外,紧急服务办公室的任务是与这些供水系统合作,制定应急响应和恢复计划,包括互助计划,以更好地处理危机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607.2(a) 所有公共供水系统,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f)款所定义,拥有10,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应当协同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消防部门和紧急服务办公室,审查并修订其灾害应急准备计划,以确保计划足以应对可能的灾害情景。这些计划应审查和评估紧急情况下的泵站和配水设施运行情况、泵站和消防栓的水压,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水储备水平和备用应急电源,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备用发电机和便携式发电机。
(b)CA 政府 Code § 8607.2(b) 所有公共供水系统,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f)款所定义,拥有10,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应当在每次灾害发生后六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应急响应评估和建议,并及时实施这些建议。
(c)CA 政府 Code § 8607.2(c)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当与公共供水系统协调,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条(f)款所定义,拥有10,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制定适当且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和恢复计划,包括互助计划。

Section § 8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批准并将加州动物应急响应系统 (CARES) 项目纳入标准应急管理框架。该项目是在食品和农业部的指导下开发的。

Section § 860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个需要执照的市或县经营犬舍,那么在获得执照或许可证之前,你必须制定并提交一份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疏散动物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