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紧急医疗服务 (EMS) 人员和消防员所面临的充满挑战和危险的环境,其中包括接触创伤性事件、有害物质和身体风险。

EMS 工作人员因其工作而承受巨大压力,这会影响他们的心理、情感和身体健康,即使在下班后也是如此。立法承认这种压力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如创伤后应激、物质使用障碍,甚至自杀,且 EMS 人员的风险高于其他职业。

此外,EMS 文化传统上不鼓励寻求心理健康支持。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强调了保持 EMS 人员与支持服务之间沟通机密性的重要性,以鼓励他们自由寻求帮助,并降低物质滥用和自杀的风险。

(a)CA 政府 Code § 8669.8(a) 紧急医疗服务 (EMS) 人员,包括消防员在内,经常响应创伤性事件和危险情况,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和暴力事件。这些情况使他们接触到有害物质,如血液和呕吐物,并目睹严重的伤害、死亡和悲痛。EMS 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经常身处险境,面临身体伤害或人身攻击的重大风险。
(b)CA 政府 Code § 8669.8(b) EMS 固有的高压工作环境对 EMS 人员的心理、情感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长期接触创伤性事件会增加创伤后应激和其他应激引起的伤害的风险。
(c)CA 政府 Code § 8669.8(c) 尽管在执勤期间经历了创伤,许多 EMS 人员即使在下班后也会感受到职业压力的影响。他们职业的心理和情感压力可能会持续存在,在轮班结束后很长时间内造成有害影响。
(d)CA 政府 Code § 8669.8(d) 不幸的是,与创伤相关的伤害,包括创伤后应激,可能会变得难以承受,导致物质使用障碍,甚至悲剧性的自杀。在这些职业中,自杀风险尤其高,统计数据显示,与其它职业群体相比,EMS 人员面临的风险显著升高。
(e)CA 政府 Code § 8669.8(e) EMS 人员在努力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面临着独特而危险的风险。他们相互依赖以获得支持和生存,每天冒着生命危险为社区服务和保护社区。
(f)CA 政府 Code § 8669.8(f) 历史上,EMS 内部文化一直不鼓励人员寻求心理压力方面的帮助,因为担心遭到嘲笑、羞耻或不利的职业行动。
(g)CA 政府 Code § 8669.8(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EMS 人员、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或危机转介服务人员所进行的沟通应保持机密,确保个人在寻求帮助时感到自在,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希望这种治愈的安全感能降低 EMS 人员选择物质或自杀来结束痛苦的比率,并促进一支更具韧性、保护我们社区的劳动力队伍。

Section § 8669.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紧急医疗服务(EMS)人员的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保密通信”指必须保密的私人交流,除非为提供支持服务所必需,或披露犯罪行为的情况除外。“危机转介服务”为心理健康或成瘾等个人问题提供帮助。“关键事件”和“关键事件应激”分别描述了创伤性事件及其心理影响。“同伴支持服务”是帮助EMS人员应对工作压力的计划,提供咨询和压力管理等多种支持方法。“同伴支持团队”和“团队成员”指提供这些服务的受过培训的EMS人员。

就本条而言:
(a)CA 政府 Code § 8669.81(a) “保密通信”指EMS人员、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或危机热线或危机转介服务工作人员之间,在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提供同伴支持服务或危机热线或危机转介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危机服务时,以EMS人员所知不会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方式进行保密传输的任何信息,包括书面或口头通信,除非是为了促进EMS人员在提供同伴支持服务方面的利益而在场的人员,或为了传输信息或实现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提供服务目的而合理必要向其披露的人员。“保密通信”不包括EMS人员披露犯罪行为的通信,或EMS人员意图欺诈或欺骗对关键事件调查的通信。
(b)CA 政府 Code § 8669.81(b) “危机转介服务”包括所有为个人问题(包括心理健康问题、药物依赖、家庭暴力、赌博、财务问题和其他个人危机)提供咨询和治疗资源的公共或私人组织。
(c)CA 政府 Code § 8669.81(c) “关键事件”指涉及危机、灾难、创伤或紧急情况的事件或情境。
(d)CA 政府 Code § 8669.81(d) “关键事件应激”指EMS人员在响应关键事件提供紧急服务时可能经历的急性或累积性心理应激或创伤。这种应激或创伤是一种异常强烈的情绪、认知、行为或身体反应,可能干扰正常功能,并可能导致创伤后应激损伤,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政府 Code § 8669.81(d)(1) 身体和情绪疾病。
(2)CA 政府 Code § 8669.81(d)(2) 常用应对机制失效。
(3)CA 政府 Code § 8669.81(d)(3) 对工作或正常生活活动失去兴趣。
(4)CA 政府 Code § 8669.81(d)(4) 性格改变。
(5)CA 政府 Code § 8669.81(d)(5) 功能丧失。
(6)CA 政府 Code § 8669.81(d)(6) 个人生活的心理紊乱,包括与配偶、子女或朋友的关系。
(e)CA 政府 Code § 8669.81(e) “EMS”指紧急医疗服务。
(f)CA 政府 Code § 8669.81(f) “EMS人员”指目前持有执照的加州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他们提供紧急医疗护理或支持紧急医疗护理提供者,包括医生、医师助理、注册护士、执业护士、助产士、临床护理专家、麻醉护士、移动重症监护护士,以及目前持有执照或认证的加州急救员和高级紧急医疗技术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和紧急医疗调度员,且不属于第8669.15或8669.3节所述人员。
(g)CA 政府 Code § 8669.81(g) “EMS提供者”指以下两者之一,但受第8669.87节排除条款的约束:
(1)CA 政府 Code § 8669.81(g)(1) 雇用EMS人员或使用志愿EMS人员的地方或区域部门或机构,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
(2)CA 政府 Code § 8669.81(g)(2) 雇用EMS人员或使用志愿EMS人员的私人实体,包括与地方或区域部门或机构签订合同的提供者。
(h)CA 政府 Code § 8669.81(h) “同伴支持计划”指由EMS提供者管理,向EMS人员提供同伴支持服务的计划。
(i)CA 政府 Code § 8669.81(i) “同伴支持服务”指由同伴支持团队成员向受关键事件或目睹多个关键事件累积效应影响的EMS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的经授权的同伴支持服务。同伴支持服务协助受关键事件影响的人员应对关键事件应激并减轻对关键事件应激的反应。同伴支持服务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政府 Code § 8669.81(i)(1) 危机前教育。
(2)CA 政府 Code § 8669.81(i)(2) 关键事件应激缓和。
(3)CA 政府 Code § 8669.81(i)(3) 关键事件应激事后汇报。
(4)CA 政府 Code § 8669.81(i)(4) 现场支持服务。
(5)CA 政府 Code § 8669.81(i)(5) 一对一支持服务。
(6)CA 政府 Code § 8669.81(i)(6) 咨询。
(7)CA 政府 Code § 8669.81(i)(7) 转介服务。
(8)CA 政府 Code § 8669.81(i)(8) 保密义务。
(9)CA 政府 Code § 8669.81(i)(9) 有害应激对健康和福祉的影响。
(10)CA 政府 Code § 8669.81(i)(10) 悲伤支持。
(11)CA 政府 Code § 8669.81(i)(11) 药物滥用意识和方法。
(12)CA 政府 Code § 8669.81(i)(12) 积极倾听技巧。
(j)CA 政府 Code § 8669.81(j) “同伴支持团队”指由EMS同伴支持团队成员组成的响应团队。

Section § 866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设立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项目。这些项目应建立一个由具有相似工作岗位和个人经验的同伴组成的网络,随时准备帮助员工解决各种情绪或专业问题。

支持范围包括物质使用问题、关键事件造成的压力、家庭和悲伤事宜、法律挑战,特别是因公殉职和严重受伤等事件。它还涉及自杀、犯罪受害以及工作场所问题。

此类项目的设立必须与其他的劳动合同分开协商达成协议。这些会谈不影响特定劳动法规定所需的心理健康治疗总次数。

(a)CA 政府 Code § 8669.82(a) 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立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项目。该项目应负责提供一个同伴代表网络,这些代表应反映提供者在工作岗位和个人经验方面的员工队伍,他们可为同事提供广泛的情绪或专业问题方面的帮助。
(b)CA 政府 Code § 8669.82(b) 同伴支持和危机转介项目可为以下任何事项提供员工支持和转介服务:
(1)CA 政府 Code § 8669.82(b)(1) 物质使用和物质滥用。
(2)CA 政府 Code § 8669.82(b)(2) 关键事件压力。
(3)CA 政府 Code § 8669.82(b)(3) 家庭问题。
(4)CA 政府 Code § 8669.82(b)(4) 悲伤支持。
(5)CA 政府 Code § 8669.82(b)(5) 法律问题。
(6)CA 政府 Code § 8669.82(b)(6) 因公殉职。
(7)CA 政府 Code § 8669.82(b)(7) 严重受伤或疾病。
(8)CA 政府 Code § 8669.82(b)(8) 自杀。
(9)CA 政府 Code § 8669.82(b)(9) 犯罪受害者。
(10)CA 政府 Code § 8669.82(b)(10) 工作场所问题。
(c)CA 政府 Code § 8669.82(c) 同伴支持项目应通过劳资协议实施,该协议应与涵盖受影响紧急医疗人员的集体谈判协议(如有)分开协商和签订。
(d)CA 政府 Code § 8669.82(d) 同伴支持项目提供的会谈不计入《劳动法》第884条所要求的每项问题心理健康治疗总次数。

Section § 866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有权对其与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或危机服务机构的沟通内容保密,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为危机服务进行转介、同伴支持成员之间的咨询、防止伤害或犯罪、获得紧急医疗服务人员的书面同意、遵守法院命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法律另有要求时。危机热线也可以披露信息以防止严重伤害或犯罪。强制报告人仍须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报告虐待事件。

(a)CA 政府 Code § 8669.84(a) 除刑事诉讼程序外,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无论是否为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紧急医疗服务人员与同伴支持团队成员在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提供同伴支持服务时进行的保密通信,或向危机热线或危机转介服务进行的保密通信。
(b)CA 政府 Code § 8669.84(b) 尽管有 (a) 款规定,保密通信可在下列情况下披露:
(1)CA 政府 Code § 8669.84(b)(1) 为转介紧急医疗服务人员接受由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提供的危机转介服务。
(2)CA 政府 Code § 8669.84(b)(2) 在两名同伴支持团队成员之间的咨询期间。
(3)CA 政府 Code § 8669.84(b)(3) 如果同伴支持团队成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是必要的,以防止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犯罪行为的发生。
(4)CA 政府 Code § 8669.84(b)(4) 如果紧急医疗服务人员书面明确同意该保密通信可以披露。
(5)CA 政府 Code § 8669.84(b)(5) 如果披露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院命令进行的。
(6)CA 政府 Code § 8669.84(b)(6)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7)CA 政府 Code § 8669.84(b)(7) 如果法律另有要求。
(c)CA 政府 Code § 8669.84(c) 尽管有 (a) 款规定,危机热线或危机转介服务可以披露由紧急医疗服务人员传达的保密信息,以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犯罪行为的发生。
(d)CA 政府 Code § 8669.84(d) 本节不限制强制报告人依法报告虐待事件的义务,包括《刑法典》第 11166 条所要求的义务。

Section § 866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支持服务并已完成所需培训的同伴支持团队成员,通常不会因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或财产损失等损害而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伤害行为。然而,这种保护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案件。

此外,如果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同伴支持人员和EMS人员都卷入了同一事件,或者他们都参与了同一项正在进行的调查,则不应提供同伴支持服务。

(a)CA 政府 Code § 8669.8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提供同伴支持服务并已完成第8669.86节所述培训课程的同伴支持团队成员,以及雇佣他们的EMS提供者,不应对因提供同伴支持服务中的行为、错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除非该行为、错误或疏忽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b)Copy CA 政府 Code § 8669.8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69.85(b)(a)款不适用于医疗事故诉讼。
(c)CA 政府 Code § 8669.85(c) 同伴支持团队成员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提供同伴支持服务:
(1)CA 政府 Code § 8669.85(c)(1) 如果在担任同伴支持角色时,同伴支持团队成员与接受同伴支持服务的EMS人员之间的关系,可能合理地预期会损害提供同伴支持的客观性、能力或有效性,或可能对EMS人员造成剥削或伤害的风险。
(2)CA 政府 Code § 8669.85(c)(2) 如果同伴支持团队成员和接受同伴支持服务的EMS人员作为参与者或目击者卷入同一特定事件。
(3)CA 政府 Code § 8669.85(c)(3) 如果同伴支持团队成员和接受同伴支持服务的EMS人员都卷入了一项共同的活跃或正在进行的调查。

Section § 866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同伴支持团队成员若要获得保密保护,必须完成由EMS提供者批准的同伴支持培训课程。该培训可能涵盖危机前教育、压力管理、哀伤支持和保密义务等主题。

此外,即使有其他法律规定,EMS提供者也可以根据其通过劳资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拒绝或取消某人作为同伴支持团队成员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8669.86(a) 为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密保护,同伴支持团队成员应完成经EMS提供者批准的同伴支持培训课程,该课程可包括以下主题:
(1)CA 政府 Code § 8669.86(a)(1) 危机前教育。
(2)CA 政府 Code § 8669.86(a)(2) 关键事件压力缓解。
(3)CA 政府 Code § 8669.86(a)(3) 关键事件压力事后汇报。
(4)CA 政府 Code § 8669.86(a)(4) 现场支持服务。
(5)CA 政府 Code § 8669.86(a)(5) 一对一支持服务。
(6)CA 政府 Code § 8669.86(a)(6) 咨询。
(7)CA 政府 Code § 8669.86(a)(7) 转介服务。
(8)CA 政府 Code § 8669.86(a)(8) 保密义务。
(9)CA 政府 Code § 8669.86(a)(9) 有害压力对健康和福祉的影响。
(10)CA 政府 Code § 8669.86(a)(10) 哀伤支持。
(11)CA 政府 Code § 8669.86(a)(11) 药物滥用意识和应对方法。
(12)CA 政府 Code § 8669.86(a)(12) 积极倾听技巧。
(13)CA 政府 Code § 8669.86(a)(13) 压力管理。
(14)CA 政府 Code § 8669.86(a)(14) 心理急救。
(b)CA 政府 Code § 8669.8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EMS提供者可以根据通过劳资管理委员会制定的EMS提供者政策,拒绝或撤销EMS人员作为同伴支持团队成员的参与资格。

Section § 8669.87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当前条款不会凌驾于、改变或影响根据特定先前条款设立的同伴支持项目或EMS(紧急医疗服务)系统利益攸关方。如果本条款与那些早期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分歧,则以早期条款为准。简而言之,本条款不干涉,并尊重早期条款在同伴支持和EMS系统方面的权威。

(a)CA 政府 Code § 8669.87(a) 本条不取代、不设定要求,亦不以其他方式影响根据第21条(始于第8669.05条)或第22条(始于第8669.1条)设立的同伴支持项目。
(b)CA 政府 Code § 8669.87(b) 本条不适用于第21条(始于第8669.05条)或第22条(始于第8669.1条)所涵盖的任何EMS系统利益攸关方。
(c)CA 政府 Code § 8669.87(c) 如果本条与第21条(始于第8669.05条)的适用发生冲突,则以第21条为准。
(d)CA 政府 Code § 8669.87(d) 如果本条与第22条(始于第8669.1条)的适用发生冲突,则以第22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