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854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独立于其他州控制机构运作。它允许该办公室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遵循特定的审计标准。该办公室被授予多项现有法规的豁免权,使其能够自行处理就业政策、工资和财政决策。它可以管理州外差旅费用,并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审计长办公室有权独立签订合同,并制定人事政策,无需其他州部门批准。但是,它可以选择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计划,尽管它必须承担行政费用。
Section § 8546.1
加州州审计长负责根据法律指示,对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公共实体进行财务和绩效审计。但是,审计长不能审计小胡佛委员会或立法机关的活动。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可以请求进行审计,并根据可用资金确定其优先顺序。立法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审计建议以供批准。
审计必须按时完成,并遵循总审计长设定的标准。审计长还可以进行与审计发现相关的后续工作。
审计完成后,报告会先送交委员会,然后在24小时内与立法机关、相关立法委员会、州长和公众分享。
Section § 8546.2
Section § 8546.3
Section § 8546.4
加州州审计长必须根据审计长提交给州长的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每年准备一份报告,并遵循国家审计标准。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州机构的财务记录,以进行审计或调查。
审计长应利用来自各种来源的现有审计,并依赖州机构内部的审计师。获得联邦资金的州机构负责其所需的联邦审计,并必须与州财政官员协调。
除非州法律要求,否则州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聘请审计师,如果这会与州审计长的工作重复。这些规定不限制审计长和财政局长的权力。
Section § 8546.5
加州州审计长可以对被认为存在浪费或管理不善等问题的高风险州机构进行审计。他们根据自己的发现或咨询其他监督机构来识别这些机构。一旦某个机构被标记为高风险,审计长会通知一个立法委员会,并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包含改进建议的报告。被识别的机构还必须向审计长汇报这些建议的落实进展。
Section § 8546.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在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审计或调查时,拥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这意味着审计长在法律的特定条款下,拥有与部门领导者相似的某些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8546.7
如果加州的州机构或任何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涉及超过一万美元的公共资金支出,该合同可以由加州州审计长进行审查和审计。无论合同是否明确提及此条款,这项审计都可以在合同最终付款后的三年内进行。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加州大学在使用州资金时签订的合同。这些审计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管理合同的成本。
Section § 8546.8
如果在本法生效时有效的任何法律或合同中,你看到提及“审计长”或“审计长办公室”的地方,那么现在应该理解为指的是“加州州审计长”或“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尤其是在涉及审计职责时——但与第4章(自第10500条起)相关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8546.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审计长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识别和审计那些存在浪费、欺诈或管理不善等问题的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可能包括市、县或任何面临重大挑战的公共实体。审计长可以利用审计报告、公开信息以及与其他州机构的协商来识别这些高风险实体。
该项目的费用由州审计长办公室承担,审计工作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影响法定任务。审计长必须将任何高风险认定告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并在公开听证会上提供年度更新。如果一个机构纠正了其缺陷,它可以从高风险名单中移除。审计长必须每三年为这些机构发布一次包含建议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可以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风险。
Section § 8546.11
加州州审计长必须在2026年1月1日前对门多西诺县进行审计。这次审计应侧重于查明是否存在任何浪费、欺诈、滥用职权或管理不善的情况,并审查该县在2024年如何处理选举,以及他们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做法。
审计结果应在同一日期前报告给各个立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