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独立于其他州控制机构运作。它允许该办公室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遵循特定的审计标准。该办公室被授予多项现有法规的豁免权,使其能够自行处理就业政策、工资和财政决策。它可以管理州外差旅费用,并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审计长办公室有权独立签订合同,并制定人事政策,无需其他州部门批准。但是,它可以选择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计划,尽管它必须承担行政费用。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应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以便按照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标准开展所有审计工作,不受可能成为该办公室审计对象的现有州控制机构的影响。因此,以下所有豁免条款适用于该办公室:
(a)CA 政府 Code § 8546(a) 尽管有第19790条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应建立一个平等就业机会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州人事委员会确立的标准和目标。加州州审计长应每年向州人事委员会和委员会报告该计划。
(b)CA 政府 Code § 8546(b) 尽管有第12470条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应负责维护其工资系统。代替由主计长或任何其他部门进行的统一工资系统审计,该办公室应根据第8544.5条(e)款的规定,与独立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对其工资和财务运作进行年度审计。
(c)CA 政府 Code § 8546(c) 尽管有第13292条规定,加州州审计长被授予权力,可根据《州行政手册》制定和管理办公室的财政和行政政策,不受财政部、信息技术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监督。
(d)CA 政府 Code § 8546(d) 尽管有第11032条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可批准办公室官员和雇员的州外差旅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e)CA 政府 Code § 8546(e) 尽管有第11033条规定,加州州审计长或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经加州州审计长或首席副加州州审计长批准,可因州公务离州。
(f)CA 政府 Code § 8546(f) 第11040、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加州州审计长可根据其认为必要的条款聘请法律顾问,以办理加州州审计长的法律事务或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g)CA 政府 Code § 8546(g) 第3部第3.5章第2条(自第11342.510条起)的规定和定义不应被解释为包括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加州州审计长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3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办公室运作所需的规章,但这些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
(h)CA 政府 Code § 8546(h) 加州州审计长应豁免《公共合同法》中所有要求总务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监督、审查或批准的合同要求。加州州审计长可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其认为对推进办公室宗旨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合同。
(i)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h)(i)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h)(i)(1) 受《加州宪法》第七条的约束,加州州审计长被授予权力,可根据第2篇第5部第2.6部分(自第19815条起)的规定制定和管理人力资源部的人事政策和实践,不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或批准。
(2)CA 政府 Code § 8546(h)(2) 经加州州审计长选择,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可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福利计划,但须遵守适用于其他州机构公务员的相同参与条件。仅为福利计划管理目的,加州州审计长受该部门的决定约束。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应报销人力资源部产生的正常行政费用以及因将办公室雇员纳入这些州福利计划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8546.1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负责根据法律指示,对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公共实体进行财务和绩效审计。但是,审计长不能审计小胡佛委员会或立法机关的活动。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可以请求进行审计,并根据可用资金确定其优先顺序。立法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审计建议以供批准。

审计必须按时完成,并遵循总审计长设定的标准。审计长还可以进行与审计发现相关的后续工作。

审计完成后,报告会先送交委员会,然后在24小时内与立法机关、相关立法委员会、州长和公众分享。

(a)CA 政府 Code § 8546.1(a) 加州州审计长应依照法规指示进行财务和绩效审计。加州州审计长可以对第11000条所定义的任何州机构(无论是根据加州宪法设立还是以其他方式设立)、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包括任何市、县以及学区或特别区)或任何公共设立的实体进行这些审计。但是,加州州审计长不得审计米尔顿·马克斯“小胡佛”加州政府组织与经济委员会或立法机关的活动,以确保符合政府审计标准。
(b)CA 政府 Code § 8546.1(b) 加州州审计长应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并依照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就其请求的其他审计所确定的优先顺序,对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请求的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设立的实体进行审计。立法机关成员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审计请求,供其审议和批准。任何经委员会批准的审计请求应作为委员会请求转交加州州审计长。
(c)CA 政府 Code § 8546.1(c) 加州州审计长应及时完成任何审计,并依照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标准》进行。
(d)CA 政府 Code § 8546.1(d) 加州州审计长在依照 (a) 或 (b) 款进行审计后,可以进行与这些审计的任何发现和建议相关的额外后续审计工作。
(e)CA 政府 Code § 8546.1(e) 审计完成后,加州州审计长应立即将审计报告副本送交委员会。在送交委员会后不迟于24小时,加州州审计长应将报告送交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适当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及州长。一旦送交这些方,该报告应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85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的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公共设立实体,向加州州审计长通报其在执行审计或调查建议方面的进展。这些更新必须在州审计长规定的特定时间,并使用审计长要求的格式提供。

Section § 8546.3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每年审查州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它们符合公认的会计标准。这项工作让立法机关和公众了解州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审计长可以根据需要检查记录和审计流程,以提供一份符合联邦审计要求的全面报告。这一过程也受到特定州审计目的的指导。

Section § 8546.4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必须根据审计长提交给州长的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每年准备一份报告,并遵循国家审计标准。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州机构的财务记录,以进行审计或调查。

审计长应利用来自各种来源的现有审计,并依赖州机构内部的审计师。获得联邦资金的州机构负责其所需的联邦审计,并必须与州财政官员协调。

除非州法律要求,否则州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聘请审计师,如果这会与州审计长的工作重复。这些规定不限制审计长和财政局长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8546.4(a) 加州州审计长应每年根据审计长根据第12460条提交给州长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发布审计报告。该报告应符合美国审计总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准则。
(b)CA 政府 Code § 8546.4(b) 加州州审计长在执行本年度审计以及办公室承担的任何其他审计或调查时,可以检查第11000条所定义的任何州机构的所有财务记录、账目和文件。
(c)CA 政府 Code § 8546.4(c) 加州州审计长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依赖审计长、财政部、州机构内部审计师以及独立承包商执行的审计。财政局长应负责协调并向州机构内部审计师提供技术援助。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减少或限制内部审计师的运作,其对州机构内部财务和行政控制的审查对于协调审计至关重要。
(d)CA 政府 Code § 8546.4(d) 接收联邦资金的州机构应主要负责安排联邦要求的财务和合规审计。州机构在被要求获取联邦要求的财务和合规审计时,应立即通知财政局长、加州州审计长和审计长。财政局长、加州州审计长和审计长应协调州机构采购联邦要求的财务和合规审计,包括与相关联邦机构的任何谈判。
(e)CA 政府 Code § 8546.4(e) 为防止与加州州审计长根据 (a) 款进行的年度审计重复,除州法律要求进行年度审计的州机构外,任何州机构在未获得审计长和财政局长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签订财务或合规审计合同,该批准应说明合同原因,并应在合同授予前至少30天提交给加州州审计长。立法机关拨款的任何资金不得用于资助任何与加州州审计长进行的年度财务审计重复的审计合同。
(f)CA 政府 Code § 8546.4(f)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审计长监督州财政事务的宪法或法定权力。
(g)CA 政府 Code § 8546.4(g) 除 (b) 款规定外,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财政局长监督州财务和业务政策的法定权力。

Section § 8546.5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可以对被认为存在浪费或管理不善等问题的高风险州机构进行审计。他们根据自己的发现或咨询其他监督机构来识别这些机构。一旦某个机构被标记为高风险,审计长会通知一个立法委员会,并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包含改进建议的报告。被识别的机构还必须向审计长汇报这些建议的落实进展。

(a)CA 政府 Code § 8546.5(a) 加州州审计长可设立一项高风险政府机构审计项目,旨在识别、审计并发布关于任何州机构(无论是根据加州宪法设立还是以其他方式设立)以及全州性问题的报告,这些机构或问题经加州州审计长认定存在浪费、欺诈、滥用职权和管理不善的潜在高风险,或在其经济性、效率或有效性方面存在重大挑战。
(b)CA 政府 Code § 8546.5(b) 除了根据办公室审计和调查报告中发现的弱点将某个机构识别为高风险外,加州州审计长在识别高风险州机构时,可咨询立法分析师、米尔顿·马克斯“小胡佛”加州政府组织与经济委员会、惩教与康复部内的监察长办公室、财政部以及对任何其他州机构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州机构。
(c)CA 政府 Code § 8546.5(c) 加州州审计长每当识别出某个州机构存在高风险时,应通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8546.5(d) 加州州审计长可至少每两年一次发布审计报告,其中包含针对被识别为高风险的州机构和全州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e)CA 政府 Code § 8546.5(e) 加州州审计长可要求被识别为高风险的州机构,或对被识别为高风险的全州性问题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州机构,定期向审计长报告加州州审计长或其他州监督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的执行情况。

Section § 85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在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审计或调查时,拥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这意味着审计长在法律的特定条款下,拥有与部门领导者相似的某些权力和职责。

加州州审计长在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审计或调查中,应被视为第11189条所指的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8546.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州机构或任何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涉及超过一万美元的公共资金支出,该合同可以由加州州审计长进行审查和审计。无论合同是否明确提及此条款,这项审计都可以在合同最终付款后的三年内进行。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加州大学在使用州资金时签订的合同。这些审计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管理合同的成本。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份涉及公共资金支出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合同,凡由任何州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部门,或由任何其他公共实体,包括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签订的,均应接受加州州审计长的审查和审计,应公共实体的请求,或作为对该公共实体任何审计的一部分,自合同最终付款之日起三年内。每一份合同均应包含一项条款,声明合同各方应接受该审查和审计。合同未能包含此条款,不应妨碍加州州审计长应签订合同的公共实体的请求,或作为对该公共实体任何审计的一部分,对该合同进行审查和审计。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大学校董会应在涉及州资金支出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声明合同各方应接受加州州审计长的审查和审计,应校董会的请求,或作为对大学任何审计的一部分,自合同最终付款之日起三年内。
本节规定的审查和审计应仅限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成本。

Section § 8546.8

Explanation

如果在本法生效时有效的任何法律或合同中,你看到提及“审计长”或“审计长办公室”的地方,那么现在应该理解为指的是“加州州审计长”或“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尤其是在涉及审计职责时——但与第4章(自第10500条起)相关的情况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或从上下文中明确看出,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任何法规或合同中,任何提及审计长或审计长办公室的表述(第4章(自第10500条起)除外),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应分别解释为指加州州审计长和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

Section § 854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审计长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识别和审计那些存在浪费、欺诈或管理不善等问题的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可能包括市、县或任何面临重大挑战的公共实体。审计长可以利用审计报告、公开信息以及与其他州机构的协商来识别这些高风险实体。

该项目的费用由州审计长办公室承担,审计工作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影响法定任务。审计长必须将任何高风险认定告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并在公开听证会上提供年度更新。如果一个机构纠正了其缺陷,它可以从高风险名单中移除。审计长必须每三年为这些机构发布一次包含建议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可以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风险。

(a)CA 政府 Code § 8546.10(a) 加州州审计长可设立一个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审计项目,旨在识别、审计并发布报告,针对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市、县、特别区或任何公共设立的实体,无论是根据《加州宪法》设立还是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只要加州州审计长认定其存在浪费、欺诈、滥用职权或管理不善的潜在高风险,或其经济性、效率或有效性面临重大挑战。
(b)CA 政府 Code § 8546.10(b) 除了根据其办公室出具的审计和调查报告中发现的弱点将地方政府机构识别为高风险外,加州州审计长可审查公开信息,并与主计长、总检察长以及对任何地方政府机构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州机构协商,以识别高风险地方政府。
(c)CA 政府 Code § 8546.10(c) 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应负责与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审计项目相关的州成本,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该项目,且仅在不干扰与法定审计和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请求相关的职责的范围内开展该项目。
(d)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1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10(d)(1) 加州州审计长应在识别出某个地方政府存在高风险时,通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546.10(d)(2) 加州州审计长应在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上,向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供所有正在进行的审计的年度更新。
(3)CA 政府 Code § 8546.10(d)(3) 如果地方政府机构已针对加州州审计长发现的缺陷采取了重大纠正措施,该机构应从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审计项目中移除。
(e)CA 政府 Code § 8546.10(e) 尽管有第10231.5节的规定,如果加州州审计长设立本节规定的项目,且加州州审计长认定某个地方政府机构存在高风险,加州州审计长应至少每三年发布一次审计报告,针对所识别的地方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f)CA 政府 Code § 8546.10(f) 根据本节进行的审计应由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批准。
(g)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10(g)
(1)Copy CA 政府 Code § 8546.10(g)(1) 加州州审计长可在进行审计之前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初步评估,在此期间,其可从地方政府机构收集任何公开信息,以及地方政府机构愿意提供的任何额外信息,包括任何访谈,旨在识别该机构是否为高风险地方政府机构。
(2)CA 政府 Code § 8546.10(g)(2) 在开始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初步评估之前,加州州审计长应书面通知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将要评估的地方政府机构。

Section § 8546.11

Explanation

加州州审计长必须在2026年1月1日前对门多西诺县进行审计。这次审计应侧重于查明是否存在任何浪费、欺诈、滥用职权或管理不善的情况,并审查该县在2024年如何处理选举,以及他们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做法。

审计结果应在同一日期前报告给各个立法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8546.11(a) 加州州审计长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对门多西诺县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546.11(a)(1) 任何潜在的浪费、欺诈、滥用职权和管理不善。
(2)CA 政府 Code § 8546.11(a)(2) 该县在2024年的选举管理。
(3)CA 政府 Code § 8546.11(a)(3) 合同签订和采购。
(b)CA 政府 Code § 8546.11(b) 尽管有第10231.5节的规定,加州州审计长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包括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地方政府委员会和参议院地方政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