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州政府内设立一个名为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委员会的机构。

Section § 8131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明确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委员会,以适用于本章。

在本章中,“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委员会。

Section § 8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专注于特拉基河、卡森河、沃克河和太浩湖周围的区域。水资源局局长是其中一员,另外六名成员由州长从特定县(塞拉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埃尔多拉多县、阿尔派恩县和莫诺县)中选出。此外,一名成员可以来自加州任何地方,只要他们代表太浩湖地区。

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即水资源局局长和由州长任命的六名成员,这些成员应从居住在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盆地以及太浩湖组成的区域内、拥有财产或在该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加州选民中选出,具体如下:
一名来自塞拉县或内华达县;一名来自普莱瑟县;一名来自埃尔多拉多县;一名来自阿尔派恩县;一名来自莫诺县;以及一名居住在该州任何地方的成员,该成员应代表太浩湖地区。

Section § 8133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在处理委员会公务时,可以报销他们实际和必要的开支。

Section § 8134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自行选择谁来担任主席。

Section § 813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选出一名秘书,这名秘书也可以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委员会被允许雇用员工,并根据需要花费资金,以履行其职责和目标。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可以是其成员之一,并可雇用其认为必要的雇员,以履行其在本章下的职能。它还可以承担必要的开支,以实现其宗旨。

Section § 8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与内华达州的一个类似机构合作,制定一项关于太浩湖、特拉基河、卡森河和沃克河水域如何共享和使用的协议。这项协议将提交给两国州立法机构批准。委员会还与总统任命的美国代表合作,进行谈判并向国会报告。

Section § 8137

Explanation
任何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协定或协议,除非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和美国国会双方均已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813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水资源局局长必须与委员会合作,提供必要的工程及其他信息。但是,提供这些数据所产生的费用必须由委员会承担。

Section § 8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成员和雇员在必要时到州外旅行,以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从而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成员和雇员可以到州外旅行,并可以在州内和州外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只要有必要以实现本法案的宗旨。

Section § 8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将在契约生效时或1977年1月1日之前解散,以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