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加利福尼亚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
Section § 8869.80
本节解释说,由于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联邦法律,加州必须管理该州每年可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总额的上限。州可能需要一个特殊的公式或程序来分配这个上限,并且需要一个州机构来监督它。
该法律强调了使用这些债券提供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例如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以及帮助教师等学校系统员工购买住房。
Section § 8869.81
本节旨在实施关于可使用多少免税债券授权的州限制。它指的是由1986年联邦税制改革法案、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设定的限制。
Section § 8869.82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加州私人活动债券债务限额管理和分配相关的关键术语。定义的关键术语包括“委员会”,指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以及“基金”,指相关的委员会基金。它解释了地方机构和州机构、私人活动债券以及债券分配的州上限的含义。
本章节进一步阐明,它监督总允许债务(即州上限)如何在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分配。此外,分配或转让的州上限的任何部分都将成为发行人的特定债券限额。
Section § 8869.83
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是一个州政府机构,由六名成员组成:州司库(兼任委员会主席)、州审计长、州长、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加州住房金融局执行主任以及一名地方政府代表。后三名成员为无表决权成员。
州司库为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并负责保管记录。委员会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其成员或工作人员,并且需要两名有表决权成员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的行动需要至少两票才能通过,除非所有成员同意由主席代表他们行事。委员会成员不获得任何报酬。
Section § 8869.84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确定并公布加州每年私人活动债券的州上限。该委员会将此上限分配给州和地方机构,并制定了这些分配的申请流程。委员会还可以在分配之前或之后,为特定债券类别优先或保留部分上限。申请人可能需要在申请时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保留直至债券发行,如果未使用则予以保留。部分州上限可根据特定规定转让给MBTCAC用于住房债券。
该法律还包括设立“额外学分教师购房计划”的选项,为在高优先学校工作的教师和学校员工提供抵押贷款信用和贷款。该计划可以保留未来的州上限分配,要求参与者履行教学合同,并在未满足条款时允许追回资金。委员会必须每年报告计划成果,包括分配情况和参与者统计数据。然而,除非立法机关进一步延长,否则本计划下的新保留在2004年1月1日之后不得进行。
Section § 8869.8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和地方机构如何向一个委员会申请获得一部分“州上限”,这个上限是对它们可以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总额的限制。州机构可以为特定项目或一个总金额申请分配,而地方机构则必须为特定项目或计划申请。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分配,任何发行的债券都必须依赖于已分配的这部分额度。一旦使用这部分分配额度发行了债券,该分配就不能被更改或撤销,除非委员会明确允许其用于未来结转。机构可以将它们获得的分配额度转让给其他机构,但前提是委员会批准,并且转让不能以现金或其他支付作为交换。所有转让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至所发行债券的整个期限。
Section § 8869.86
本节允许加州州和地方机构以多种方式使用其私人活动债券限额:发行债券、根据联邦税法结转未使用的限额,或者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限额转让给其他机构。在发行债券之前,机构必须分配其债券限额的特定部分,并且一旦债券发行,此分配就不可更改。机构在发行债券、转让债券限额或选择结转债券限额时,必须通知相关委员会。委员会将这些通知的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与债券的有效期相同。
Section § 8869.88
Section § 8869.89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委员会分配一部分州的免税私人活动债券(即“州上限”),供州或地方机构在合格计划下发行抵押贷款信用证书。这有助于这些机构为获得抵押贷款的人提供财政援助。
Section § 8869.9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特定委员会向涉及债券的各方(如债券发行人或购买者)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履行职责的成本。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名为“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基金”的账户,一旦适当拨款,该基金将用于支付委员会和司库的开支。
如果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费用,他们可以借款来支付初期的设立和运营成本。此外,从1987-88财政年度开始收到的任何费用也必须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8869.91
Section § 8869.92
Section § 8869.93
Section § 8869.9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而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常规步骤,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委员会必须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公众,并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征询期应至少提前21天公布。任何规则或规章一经通过即生效。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迅速制定规则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福利,这些规则被视为立即必要。这项权力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此后该条款将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