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应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与内华达州签订一项契约或协议,其目的在于:
(a)CA 政府 Code § 8100(a) 促进、培养和鼓励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与内华达州人民之间就胡佛水坝项目(Boulder Canyon Project)建立友好和睦的精神。
(b)CA 政府 Code § 8100(b) 调整与内华达州或其政治分区对位于内华达州境内或将位于内华达州境内,且用于或将用于与胡佛水坝项目相关的蓄水、储存、发电、输送、分配或其他水或电能处理或处置的财产的拟议征税事宜,该财产是或将是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