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7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地方合作计划(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基金的一部分)资金使用的意图和指导方针。它旨在制定关于谁可以申请这些资金以及哪些项目符合条件的规则。该计划旨在奖励当地选民已批准用于交通改善的税费的地区,并支持各种能提高安全性、连通性或空气质量的交通项目。它还规定,可用资金应在五年内分配完毕。

(a)CA 政府 Code § 8879.6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8879.23条(g)款,为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基金中的州-地方合作计划账户资金的使用制定标准和条件。这些标准和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资格、项目的资格、资金的及时使用以及账户资金与其他交通用途资金的关系。
(b)CA 政府 Code § 8879.66(b) 州-地方合作计划的目的是实现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8879.66(b)(1) 奖励选民已批准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费用或税收的“自助”县、市、区和区域交通机构。
(2)CA 政府 Code § 8879.66(b)(2) 为各种通常由地方或区域选民批准的支出计划资助的资本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能提供出行、可达性、系统连通性、安全或空气质量效益。
(c)CA 政府 Code § 8879.66(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第8879.23条(g)款,账户中所有可用资金应由委员会在五年内进行分配。

Section § 887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计划”指的是根据特定条款资助的州地方合作计划,旨在促进州和地方实体之间的合作。其次,“统一开发商费用”是指市或县对新建项目征收的费用,专门用于改善交通,以应对这些项目带来的整体影响。这些费用必须在特定区域内统一收取,除非因经济适用房等原因获得豁免。它们不同于旨在解决特定项目直接影响的费用。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8879.67(a) “计划”指本条中设立并根据第8879.23条(g)款资助的州地方合作计划。
(b)CA 政府 Code § 8879.67(b) “统一开发商费用”指根据现有法定授权征收的开发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7编第1部第5章》(自第66000条起)和《第7编第2部第4章第5条》(自第66483条起)。开发商费用必须由市、县或市县通过的当地条例或决议征收,并且必须专门用于交通目的,以解决累积的交通影响。开发商费用必须统一适用于特定区域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开发项目,但费用被豁免的情况除外,例如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为减轻与特定开发项目相关的现场影响而征收的开发商费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统一开发商费用。

Section § 8879.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要符合特定项目的资格,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其区域内交通项目的交通机构。要符合资格,该机构必须要么已获得选民批准,征收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税费并管理这些资金,要么已设定统一的开发商费用。

该项目下的合格申请人应当是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资助、采购或建设交通改善项目的地方或区域交通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政府 Code § 8879.68(a) 已寻求并获得选民批准,征收专门用于交通改善项目的税费,并管理这些税费。
(b)CA 政府 Code § 8879.68(b) 已征收统一的开发商费用。

Section § 8879.69

Explanation

要从这个项目中获得资金,地方必须使用选民专门为交通升级批准的税费。这可以包括销售税、财产税以及桥梁通行费或费用,但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交通项目。

为获得该项目下的资金所需,符合条件的当地配套资金应从任何经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当地或区域性税费收入中获得,或来自统一的开发商费用。就本节而言,税费指全县或全市范围的销售税、县、多个县或区内的财产税或地块税,以及经选民批准的桥梁通行费或经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特定交通改善的费用。

Section § 887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符合特定州政府资助或考虑条件的各类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对州高速公路系统的改进,例如重大修复或新建工程以增加通行能力和提高安全性。此外,还包括对公共交通设施的改进,以扩大服务和增加客流量,以及购置使用寿命至少为10年的公共交通设备。

此外,还包括对地方道路系统、自行车和行人安全的改进,以及减轻新建交通基础设施环境影响的项目。独立的施工阶段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缓解措施,如隔音墙和栖息地恢复。

(a)CA 政府 Code § 8879.70(a)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8879.70(a)(1) 对州高速公路系统的改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8879.70(a)(1)(A) 对现有路段进行重大修复,使其使用寿命延长至少15年。
(B)CA 政府 Code § 8879.70(a)(1)(B) 新建工程以增加高速公路路段的通行能力,从而改善该路段的交通流动性或减少拥堵。
(C)CA 政府 Code § 8879.70(a)(1)(C) 对高速公路路段进行安全或运营改进,旨在减少事故和死亡人数或改善该路段的交通流量。
(2)CA 政府 Code § 8879.70(a)(2) 对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导轨)的改进,以扩大公共交通服务、增加公共交通客流量、提高公共交通安全性、增强出行公众的便利性或可达性,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促进可行的替代驾驶方案。
(3)CA 政府 Code § 8879.70(a)(3) 购置、改造或修复使用寿命至少为10年的机车车辆、公共汽车或其他公共交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设施、公交车站、公共交通导轨、候车亭和票务设备。公共交通机构和其他地方机构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所需的厢式货车、公共汽车和其他设备的购置属于本款规定的合格项目。
(4)CA 政府 Code § 8879.70(a)(4) 对地方道路系统的改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8879.70(a)(4)(A) 对主要道路进行重大修复、重新铺设或重建,使其使用寿命延长至少15年。
(B)CA 政府 Code § 8879.70(a)(4)(B) 新建工程和设施以增加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流动性或提高安全性。
(5)CA 政府 Code § 8879.70(a)(5) 对自行车或行人安全或通行能力的改进,使用寿命至少为15年。
(6)CA 政府 Code § 8879.70(a)(6) 旨在减轻新建交通基础设施对地方或区域空气质量或水质(通常称为“城市径流”)环境影响的改进,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集水池格栅、过滤器和插件,或用于捕获或处理城市径流的其他最佳管理实践。
(b)CA 政府 Code § 8879.70(b) 就本计划而言,合格项目的独立施工阶段或分期可能包括项目环境影响的缓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音墙、园林绿化、湿地或栖息地恢复或创建、补种植物和排水设施。

Section § 8879.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地方合作计划资金如何划分和管理。资金分为两个子账户:95%进入选民批准税费子账户,按公式分配给合格项目;5%进入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通过竞争性拨款方式分配给合格项目。这些分配由委员会管理和批准,资金拨付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a)CA 政府 Code § 8879.71(a) 为分配立法机关每年拨付给州地方合作计划账户的资金之目的,委员会应将资金分成两个独立的子账户,这两个子账户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8879.71(a)(1) 百分之九十五的资金应存入选民批准税费子账户,并应提供给第8879.68条(a)款所定义的合格申请人,用于经委员会批准的合格项目支出。本子账户中的资金应根据第8879.72条的规定,按公式分配。
(2)CA 政府 Code § 8879.71(a)(2) 百分之五的资金应存入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并应提供给第8879.68条(b)款所定义的合格申请人,用于经委员会批准的合格项目支出。本子账户中的资金应通过竞争性拨款申请程序进行分配,该程序由委员会根据第8879.73条的规定管理。
(b)CA 政府 Code § 8879.71(b) 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a)款所述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拨付给委员会,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a)款所述目的。

Section § 8879.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资助周期开始前,交通资金如何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之间分配。委员会通过计算税收和通行费收入来确定区域份额。在南加州,资金根据适用销售税的县的人口进行分配。对于北加州,通行费、财产税和销售税的收入根据收入和人口数据按比例分配给负责实体。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交项目描述并证明有地方配套资金才能获得资助资格。委员会审查提交的材料以确保符合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周期内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在下一个周期使用。

(a)CA 政府 Code § 8879.72(a) 为确定第8879.71条(a)款(1)项所述的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金份额,委员会应在资助周期开始前执行以下操作:
(1)CA 政府 Code § 8879.72(a)(1) 根据向州平衡委员会、审计长或湾区通行费管理局报告的最新可用数据,确定由选民批准的销售税、选民批准的地块或财产税以及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桥梁通行费所产生的年度总收入金额。
(2)CA 政府 Code § 8879.72(a)(2) 设立北加州和南加州份额,通过将北加州各县征收的、由选民批准的销售税、选民批准的地块或财产税以及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桥梁通行费所产生的收入按比例归入北方份额,并将南加州各县征收的、由选民批准的销售税所产生的收入按比例归入南方份额。确定一个县是位于北加州还是南加州,应基于《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7条中规定的定义。
(3)CA 政府 Code § 8879.72(a)(3) 根据(2)项的决定,提供给南方份额的计划资金,应分配给负责规划和分配销售税收入的实体,与其所在县的人口与南加州所有拥有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销售税的县的总人口的比例。为计算人口之目的,委员会应使用加州财政部提供的最新信息。
(4)CA 政府 Code § 8879.72(a)(4) 根据(2)项的决定,提供给北方份额的计划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8879.72(a)(4)(A) 由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桥梁通行费和选民批准的地块或财产税所产生的计划资金,应分配给负责规划和分配通行费或税收收入的实体,根据该实体通过通行费或税收产生的收入份额,与北加州由选民批准的销售税、选民批准的地块或财产税以及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桥梁通行费所产生的总收入的比例。
(B)CA 政府 Code § 8879.72(a)(4)(B) 由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销售税所产生的计划资金,应分配给负责规划和分配销售税收入的实体,与其所在县的人口与北加州所有拥有选民批准的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销售税的县的总人口的比例。为计算人口之目的,委员会应使用加州财政部提供的最新信息。
(b)CA 政府 Code § 8879.72(b) 根据本条规定,为该计划拨款的每个财政年度应构成一个资助周期。
(c)CA 政府 Code § 8879.72(c) 根据本条规定,希望参与任何资助周期计划的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政府 Code § 8879.72(c)(1) 对被提名资助的合格项目的描述,包括项目成本、范围以及预期实现的具体改进和效益的描述。
(2)CA 政府 Code § 8879.72(c)(2) 对项目当前状态的描述,包括项目在被提名资助时的实施阶段以及项目完成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8879.72(c)(3) 对项目将如何支持区域内交通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描述。
(4)CA 政府 Code § 8879.72(c)(4) 申请人承诺为项目提供的合格地方配套资金金额。
(5)CA 政府 Code § 8879.72(c)(5) 申请人向计划申请的项目资金金额。
(d)CA 政府 Code § 8879.72(d) 委员会应审查本条下的被提名项目及其随附文件,以确保每个被提名项目符合本条的规定,并确认每个项目已承诺提供本条所要求的必要数量的合格地方配套资金。在对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拟议项目符合本条规定后,这些项目应被视为合格。
(e)CA 政府 Code § 8879.72(e) 根据本条规定被确定获得资金分配,但未在某个资助周期内提交项目申请的合格申请人,可以在随后的资助周期中使用其资金份额。

Section § 887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的资金如何通过竞争性拨款申请计划进行分配。每个财政年度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资助周期,单个项目每个周期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申请时,合格申请人必须提供其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成本、范围、状态、效益和配套资金。委员会审查提交的申请,以确保其符合要求,包括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的选择基于地域平衡以及安全、可靠性和环境改善等效益。优先考虑能够快速启动、使用更多非债券资金或显著减少车辆行驶里程的项目。

(a)CA 政府 Code § 8879.73(a) 为向合格申请人(如第8879.71条(a)款(2)项所定义)分配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的资金,委员会应根据本节管理一项竞争性拨款申请计划。
(b)CA 政府 Code § 8879.73(b) 根据本节,为该计划拨款的每个财政年度应构成一个资助周期。为确保尽可能多的合格申请人能够从该计划的竞争部分受益,在委员会分配计划资金的单个资助周期内,任何单个项目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c)CA 政府 Code § 8879.73(c) 根据本节,每个希望参与任何资助周期的合格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政府 Code § 8879.73(c)(1) 拟申请资助的合格项目的描述,包括项目成本、范围以及预期将实现的具体改进和效益的描述。
(2)CA 政府 Code § 8879.73(c)(2) 项目当前状态的描述,包括项目在申请资助时所处的交付阶段以及项目完成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8879.73(c)(3) 项目将如何支持该区域内交通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描述。
(4)CA 政府 Code § 8879.73(c)(4) 申请人承诺用于该项目的合格地方配套资金的金额。
(5)CA 政府 Code § 8879.73(c)(5) 申请人从该计划中为该项目寻求的计划资金金额。
(d)CA 政府 Code § 8879.73(d)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审查提名的项目及其随附文件,以确保每个提名的项目符合本条的规定,并确认每个项目已承诺本条所要求的合格地方配套资金的必要金额。在对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拟议项目符合本条规定后,这些项目应被视为合格。
(e)CA 政府 Code § 8879.73(e) 委员会应根据本节采纳一个项目计划,该计划应地域平衡,并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多式联运安全、可靠性和环境效益。在向特定项目分配资金时,委员会应优先考虑能够做到以下任何一点的项目:
(1)CA 政府 Code § 8879.73(e)(1) 以在最早的日期提供公共利益的方式开始项目的建设或实施。
(2)CA 政府 Code § 8879.73(e)(2) 通过使用更高比例的非债券资金用于项目的总成本,从而提高债券资金的杠杆作用,超过本条另行要求的比例。
(3)CA 政府 Code § 8879.73(e)(3) 证明可量化的空气质量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该项目可以显著减少车辆行驶里程。

Section § 8879.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如何处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首先,委员会必须为每个资助周期设立一个项目计划,从2009年4月的拨款开始,未来年份则不迟于10月进行拨款。一旦项目获得资助,资金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两年内使用;否则,拨款将被撤销。

如果资金被撤销,它们可以重新分配给原提名机构提出的另一个合适项目,或在下一个财政年度重新分配给其他项目。委员会还负责制定资金分配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在最终确定指导方针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反馈意见。

(a)CA 政府 Code § 8879.74(a) 委员会应为每个资助周期采纳一个项目计划,以根据本条获得拨款,项目拨款最初应在委员会2009年4月的会议上进行,并在随后的年份不迟于委员会10月的会议进行。
(b)CA 政府 Code § 8879.74(b) 根据该计划获得拨款的项目,应在委员会拨款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两年内拨付资金。委员会应撤销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项目的拨款。撤销的资金拨款,对于根据第8879.72条设立的计划,应提供给由提名原项目获得资助的机构提出的另一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对于根据第8879.73条设立的计划,应在未满足适用资金及时使用要求的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重新分配给其他项目。
(c)CA 政府 Code § 8879.74(c) 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指导方针,以实施本条,并根据本条规定,建立向该计划下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资金的程序。在采纳指导方针之前,委员会应在北加州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在南加州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查拟议的指导方针并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委员会可以将这些听证会纳入其常规会议日程。

Section § 887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对于在特定计划下资助的某些合格项目,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对于从该计划中申请的每一美元,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美元的地方资金。尽管其他资金来源,如联邦或额外的州资金,可以用于该项目,但它们不计入这项地方配套资金要求。

根据第8879.23条 (g) 款,根据本条规定资助的合格项目,应要求每一美元申请的项目资金对应一美元 ($1) 的合格地方配套资金。申请人可以提议为同一项目使用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联邦或其他州资金,但是,这些其他资金不应计入本条规定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887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摘要。该摘要应涵盖与管理该计划相关的活动,并且必须详细说明每个项目的描述、地点和总成本,分配给每个项目的债券资金金额,它们的当前状态,以及它们正在对系统进行的改进。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第14535条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纳入一份关于其与计划管理相关的活动摘要。该摘要至少应包括计划中每个项目的描述、地点和总成本,分配给每个项目的债券资金金额,每个项目的状态,以及每个项目正在实现的系统改进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