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的实施州与地方伙伴关系项目
Section § 8879.66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地方合作计划(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基金的一部分)资金使用的意图和指导方针。它旨在制定关于谁可以申请这些资金以及哪些项目符合条件的规则。该计划旨在奖励当地选民已批准用于交通改善的税费的地区,并支持各种能提高安全性、连通性或空气质量的交通项目。它还规定,可用资金应在五年内分配完毕。
Section § 8879.67
这项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计划”指的是根据特定条款资助的州地方合作计划,旨在促进州和地方实体之间的合作。其次,“统一开发商费用”是指市或县对新建项目征收的费用,专门用于改善交通,以应对这些项目带来的整体影响。这些费用必须在特定区域内统一收取,除非因经济适用房等原因获得豁免。它们不同于旨在解决特定项目直接影响的费用。
Section § 8879.68
本法律规定,要符合特定项目的资格,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其区域内交通项目的交通机构。要符合资格,该机构必须要么已获得选民批准,征收专门用于交通改善的税费并管理这些资金,要么已设定统一的开发商费用。
Section § 8879.69
要从这个项目中获得资金,地方必须使用选民专门为交通升级批准的税费。这可以包括销售税、财产税以及桥梁通行费或费用,但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交通项目。
Section § 8879.70
本法律规定了符合特定州政府资助或考虑条件的各类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对州高速公路系统的改进,例如重大修复或新建工程以增加通行能力和提高安全性。此外,还包括对公共交通设施的改进,以扩大服务和增加客流量,以及购置使用寿命至少为10年的公共交通设备。
此外,还包括对地方道路系统、自行车和行人安全的改进,以及减轻新建交通基础设施环境影响的项目。独立的施工阶段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缓解措施,如隔音墙和栖息地恢复。
Section § 8879.71
本节解释了州地方合作计划资金如何划分和管理。资金分为两个子账户:95%进入选民批准税费子账户,按公式分配给合格项目;5%进入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通过竞争性拨款方式分配给合格项目。这些分配由委员会管理和批准,资金拨付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8879.7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资助周期开始前,交通资金如何在北加州和南加州之间分配。委员会通过计算税收和通行费收入来确定区域份额。在南加州,资金根据适用销售税的县的人口进行分配。对于北加州,通行费、财产税和销售税的收入根据收入和人口数据按比例分配给负责实体。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交项目描述并证明有地方配套资金才能获得资助资格。委员会审查提交的材料以确保符合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周期内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在下一个周期使用。
Section § 8879.73
本法律解释了统一开发商费用子账户的资金如何通过竞争性拨款申请计划进行分配。每个财政年度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资助周期,单个项目每个周期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申请时,合格申请人必须提供其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成本、范围、状态、效益和配套资金。委员会审查提交的申请,以确保其符合要求,包括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的选择基于地域平衡以及安全、可靠性和环境改善等效益。优先考虑能够快速启动、使用更多非债券资金或显著减少车辆行驶里程的项目。
Section § 8879.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如何处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首先,委员会必须为每个资助周期设立一个项目计划,从2009年4月的拨款开始,未来年份则不迟于10月进行拨款。一旦项目获得资助,资金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两年内使用;否则,拨款将被撤销。
如果资金被撤销,它们可以重新分配给原提名机构提出的另一个合适项目,或在下一个财政年度重新分配给其他项目。委员会还负责制定资金分配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在最终确定指导方针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