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公证行为的承认
Section § 8232
本节阐明了与公证行为相关的定义,公证行为是指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个人执行的官方行为。“公证行为”可以涉及实体或电子文件,并可根据某个州、其他国家或联邦法律执行。“公证人”是指经官方授权执行此类行为的人。“记录”一词包括任何可以书写或电子存储的信息,只要它能以可见形式被访问。“外国”不包括美国各州和经认可的印第安部落,但包括其他政府。“州”涵盖美国各州、领土以及受美国管辖的司法区域。
Section § 8232.1
如果一份公证行为(例如文件签署)是由其他州的授权人员(如公证人、法官或法院书记员)完成的,那么它在加州具有与加州公证员执行的公证行为相同的法律效力。他们的签名和头衔可以证明他们是真实且获得授权的。对于法官和法院书记员,这种证明是绝对的,并确认他们有权执行公证行为。
Section § 8232.2
如果公证行为是在联邦政府承认的部落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它将与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的公证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适用于由部落公证人或其他经授权的部落官员(如法官和法院书记员)执行的公证行为。
此外,执行公证行为的人的签名和头衔被视为初步证据,证明签名是真实的,并且该人担任该职位。如果是由部落公证人、部落法官或书记员签署的,则最终确认他们执行公证行为的权限。
Section § 8232.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根据联邦法律执行的公证行为,只要是由法官、军事人员或国务院指定人员等特定授权个人执行的,就与加州公证员执行的公证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经联邦公证的文件在加州是得到承认的。
此外,如果执行了此类公证行为,该个人的签名和头衔将被视为其权限的合法证明,无需进一步质疑。
Section § 8232.4
如果一项公证行为是在外国或由跨国组织完成的,那么在加州,它被视为与加州公证员执行的公证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公证员的职务和执行公证的权限列在认可的外国法律来源中,那么他们的权限就得到确认。他们的签名和印章被初步认定为真实,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根据《海牙公约》签发的海牙认证,也能证明公证员的权限和签名的真实性。同样,由美国国务院指定的领事官员出具的认证,也能确认外国公证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