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10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广播委员会已在州政府内设立为一个独立机构。其主要目标是为加州居民推广和扩展公共广播服务。

加州公共广播委员会特此在州政府内设立为一个独立的委员会,以鼓励本州人民的公共广播服务的增长和发展。

Section § 8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构成。州长任命五名成员,任期错开,从一年到五年不等,其中一名成员来自商业广播电台。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两名成员,任期四年,最初的任期也是错开的。此外,公共教育总监和高等教育委员会主任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所有首次任命必须在197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未来出现的任何空缺都必须在30天内由最初的任命机构填补。

委员会中不得有超过六名成员属于同一政党,以确保委员会的政治多样性。

委员会应由11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811(a) 由州长任命五名成员,任期五年,但首批成员的任期如下:一名成员任期一年,一名成员任期两年,一名成员任期三年,一名成员任期四年,一名成员任期五年。其中一名被任命者应来自商业广播电台。
(b)CA 政府 Code § 8811(b) 由州议会议长任命两名成员,任期四年,但首批成员的任期如下:一名成员任期一年,一名成员任期三年。
(c)CA 政府 Code § 8811(c)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两名成员,任期四年,但首批成员的任期如下:一名成员任期两年,一名成员任期四年。
(d)CA 政府 Code § 8811(d) 公共教育总监。
(e)CA 政府 Code § 8811(e) 高等教育委员会主任。
所有首次任命应在1976年3月1日或之前完成,所有后续空缺应在其发生后30天内由原任命该空缺职位的机构填补。
委员会中任何时候都不得有超过六名成员隶属于同一政党。

Section § 8812

Explanation
被选入委员会的人员应该是教育、文化艺术、公共服务或艺术(包括公共广播)等领域的专家。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这些成员能够代表州内不同地区,并带来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多样化专业背景、技能和经验。

Section § 8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任命到委员会的成员,每出席一天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将获得100美元。它还规定,这些成员可以报销与履行其公务相关的费用。

委员会的任命成员应按其出席的每次委员会正式会议的每一天获得一百美元($100)的报酬。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公务时所产生的费用应获得报销。

Section § 8814

Explanation

委员会每年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

委员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

Section § 881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有权任命一名执行秘书,并雇用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任何工作人员。

Section § 881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尽可能利用加州现有的公共广播和州属电信设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项行动具有成本效益、高效且有效。

Section § 8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管理其员工在受雇期间如何从其他地方获得报酬。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但需遵循委员会制定的更广泛政策,并遵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8817(a) 委员会应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标准,以规范其员工在受雇于委员会期间接受来自委员会以外来源的任何薪资或其他报酬。
(b)CA 政府 Code § 8817(b) 执行秘书在委员会通过的总体政策的指导下,可以根据公务员制度任命或解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员工,以实现委员会的宗旨。

Section § 8818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并遵循自第11120条开始的具体规定。这确保了委员会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委员会的会议应当依照第3编第1部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条起)的规定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