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拨款援助功绩制度要求行政
Section § 19800
加州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地方政府职位制定和监督公平的招聘标准。当这些职位由州或联邦项目(例如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或民防相关的项目)资助时,就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Section § 19801
Section § 19802
Section § 1980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州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地方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的部分管理。具体来说,如果地方机构和员工组织之间有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中包含职位分类和纪律处分等绩效考核制度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得到了部门的批准,那么部门就可以免除其监督。这只有在这些标准符合联邦资金要求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部门可以定期检查这些豁免,如果标准未能维持,部门可以撤销豁免。如果豁免被撤销,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恢复豁免。
Section § 1980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人力资源部在管理那些没有自己批准的功绩制的当地机构雇员的功绩制方面的作用。该部门可以处理招聘和纪律处分等任务,并可以将这些职责授权给其他州机构。它还解决与就业相关的申诉,其决定对当地机构具有最终约束力。
此外,如果为没有自己功绩制的当地机构雇员进行听证会产生费用,该部门可以向相关州部门收取这些费用。主计长负责划拨资金以支付这些开支。
Section § 19804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部门无权干预根据既定标准雇佣的员工的选拔、任期或薪酬。
Section § 19805
本节解释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流程,以检查特定的功绩制是否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流程可能包括调查和听证。在听证或上诉期间,部门拥有与另一相关条款中描述的相同权力。
Section § 19806
Section § 19807
Section § 19808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提交关于其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根据能力管理员工招聘和晋升)如何运作的信息和报告。这些要求由州政府部门强制规定。
Section § 19809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补助金项目的州政府部门,偿还人力资源部在监督这些项目时产生的任何费用。人力资源部可以公平地在各个部门之间分摊这些费用。如果某个部门欠人力资源部钱,主计长将确保资金被转账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98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本条修订内容相冲突的法规,或因新的联邦或州要求而过时的法规,都必须废止。只有在联邦法律要求时,才需要制定法规。本条对地方机构施加的要求不被视为一般性法规,部门也无需因此制定新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