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州雇员牙科保健法
Section § 22951
这项法律旨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首先,它力求提高州政府服务的成本效益和效率。其次,它通过提供与私营部门类似的牙科保健计划,吸引并留住熟练工人。第三,它强调通过确保永久员工的健康和福祉,来保护州政府对他们的投资的重要性。
Section § 229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政府机构,如人力资源部和大学,为其雇员和退休人员设立牙科护理计划。他们可以选择已有的牙科服务提供商,如果更划算,也可以自行出资。雇员即使同时参加了健康和牙科计划,也不必选择同一家提供商。但是,除非立法机关为此计划拨款,否则州政府不能提供牙科计划,除非该计划是自筹资金的,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批准。
Section § 22954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州雇员牙科保健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为州雇员(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除外)的牙科保健计划提供资金。人力资源部使用该基金来支付牙科索赔和行政费用。该基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会重新计入其中。这些资金可按规定持续使用。
Section § 22955
本法律条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基金,名为“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牙科保健基金”。该基金旨在管理加州州立大学员工自筹资金牙科保健计划的款项。该基金用于支付牙科索赔和行政开支,其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将重新计入基金。根据本法律和另一相关条款的规定,这笔资金可自动用于支出。
Section § 22956
本节允许一名退休的州政府雇员(称为“年金领取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参加牙科保健计划。如果他们在退休时未参加健康或牙科计划,但当时有资格参加,并且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则他们必须参加。或者,他们可能正在领取某种特定的养老金。负责管理这项福利的委员会没有义务追踪或告知退休人员其资格,但加州州立大学(CSU)的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加州州立大学提出请求,委员会必须通过分享姓名和地址来协助通知退休人员,但加州州立大学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
Section § 22957
如果您在成为州或联邦退休人员时参加了牙科计划,您和您的家人可以继续保留该计划,而不会面临更高的费用或更少的福利。您需要支付部分月费,但不能超过在职员工为类似州政府赞助计划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将从您的每月养老金中扣除。
Section § 22958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在退休后享受雇主支付的牙科福利的资格。通常,州政府雇员必须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才能获得这些福利,除非有特殊情况。牙科福利的百分比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从10年服务年限的50%开始,到2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达到100%。包括的雇员是那些属于特定集体谈判单位和职位,并有特定入职时间限制的雇员。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公共机构的雇员的先前服务只有在费用已报销的情况下才能计入。该规定不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或立法机构的雇员,且仅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人员。
年限
百分比
Section § 2295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州雇员,必须至少有15年的州服务年限,才能获得雇主为退休人员福利支付的退休后缴费的任何部分。它特别适用于指定州谈判单位的雇员,并说明了雇主对退休后牙科福利的缴费百分比如何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提高,从15年服务年限的50%开始,到25年服务年限达到100%。法律还阐明了各种情况和例外,例如2017年之前受雇的雇员、休假人员,以及公共机构服务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计入州服务年限。该法规还考虑了当州职能和人员从公共机构转移时的财务安排。
Section § 2295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州雇员,特别是那些与州谈判单位16相关且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受雇的员工,除非他们有至少15年的计入州服务年限,否则无资格获得雇主为退休福利提供的缴款。退休后的牙科福利缴款会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提高,服务满25年或以上的员工可获得100%的缴款。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受雇,之后又返回工作或加入谈判单位16的州雇员。法律还规定,对于从公共机构接管的服务,除非原雇主同意承担已归属牙科福利的相关费用,否则该服务不计入州服务年限。此外,州雇员必须从服务中退休才能享受福利,并且州服务的定义包括作为州雇员或官员有偿提供的工作。
Section § 2295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州政府雇员何时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退休后福利的缴款。具体来说,它影响的是那些属于或与州政府谈判单位9和10相关,并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州政府工作并加入退休系统的雇员。要想在退休时获得这些福利的任何部分,雇员必须至少有15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他们获得的福利百分比会随着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在25年服务后达到100%。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2019年之前为州政府工作、之后返回工作,或在2019年之后转入谈判单位9或10的雇员。来自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年限只有在满足特定财务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计算在内。
Section § 22958.2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受州政府雇用的司法部门员工,需要至少有15年的州服务年限才能获得雇主对其退休福利的任何缴款。他们获得的缴款金额取决于他们在退休时为州政府工作了多久,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百分比就会增加,直至25年。具体来说,服务满15年后,他们获得50%的缴款;服务满25年后,则获得100%的缴款。
这仅适用于因服务期满而退休的员工,并将“州服务”定义为作为州政府雇员或官员的工作。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2017年之前离职后又返回的员工、2017年之前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员工,或根据特定司法退休法律退休的法官。
Section § 22958.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除非在退休时有10年的州政府服务年限,否则将无法获得雇主支付的退休金缴款。这适用于两个特定群体:如果他们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工作并加入系统,则包括第3谈判单位的雇员和非代表雇员群体的雇员。
这项规定专门针对因服务而退休的加州州立大学雇员。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批准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正式协议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22958.4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加州州立大学(CSU)工作的员工,如果他们属于特定的谈判单位,将无法获得雇主为退休福利支付的缴款,除非他们在退休时至少有10年的认可州服务年限。这只适用于因服务而退休的人员。此外,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具体规定采纳,或作为正式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达成协议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295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第11号谈判单位的雇员,如果是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工作的,必须拥有至少10年的计入州服务年限,才能在退休时从雇主那里获得退休福利。这仅适用于因正常服务而退休的雇员,不包括其他类型的退休。
此外,这项规定只有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正式采纳,或者被纳入各方之间的特定协议中时,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