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与听证
Section § 1867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以确定本部分中的规章制度以及特定条款是否得到遵守。他们可以检查州政府办公室或工作场所,以确保合规。如果州长、立法机构指示,或应雇员或公民的请求,委员会也必须进行调查,以确保本部分和《宪法》第七条得到执行。
Section § 18671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或其代表进行的听证会和调查可以类似于法庭诉讼程序进行。授权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宣誓,发出传票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文件,并安排录取证人证词,即使是州外证人,也要遵循民事案件中使用的程序。
Section § 18671.1
如果员工就其雇佣问题提出上诉,听证会应在上诉提交后尽快开始。如果上诉涉及员工被解雇,并且六个月内没有举行听证会,员工可以要求优先听证。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这次听证。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但从上诉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这个六个月的期限,但如果他们不放弃,委员会未能及时作出决定,则意味着所有行政申诉途径都被视为已用尽。
委员会还可以选择使用电子媒体进行听证。
Section § 18671.2
本节解释了负责州听证会的委员会每年需要计算其听证办公室的运营成本。为弥补这些成本,委员会将向使用听证服务的州机构收费。这包括对涉及州机构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的听证会收费,以及对某些补助金项目收费。所有收取的资金仅用于维持和运营听证办公室。此外,州审计长可以协助将各州机构欠委员会的款项转账给委员会。
Section § 18672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传票和文件传票的规则。传票可以强制某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交文件,但除非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能强制居住在100英里以外的人出庭。这些传票由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应案件当事人的请求签发。
传票可在州内任何地方送达,并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包括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或信使送达。收件人必须确认收到并验证其身份,无论是通过个人信息还是其他方法。如果不予理会,不遵守这些传票可被视为藐视法庭。
送达时不住在本州的证人没有义务出庭。文件保管人可以通过提供查阅、副本或原始文件,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宣誓书来履行文件传票。
Section § 18672.1
如果有人收到传票或要求出示证据的传票,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来提出异议。这可以口头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委员会或其代表将对异议作出决定。他们可以设定条件,以保护相关方或证人免受不合理要求,例如侵犯隐私。
Section § 18673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在听证会或调查中对证人进行宣誓作证的。如果证人距离太远、在州外或病重无法出席,需要其证词的一方可以自费安排其进行宣誓作证。但是,如果涉及“全州范围”的传票,证人必须亲自出席,其宣誓证词不能用作证据。对于其他无法到场的证人,其宣誓证词可以用作证据。
Section § 18674
Section § 18675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了听证会和调查应如何根据具体规则进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小问题都不会影响委员会最终的命令或决定。对于涉及州雇员的歧视、骚扰或报复案件,负责听证或调查的官员在作出建议决定时,必须考虑与州公务员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和判例。这些建议必须明确引用其所依据的法律和判例。
Section § 18676
如果证人获得了豁免权(这意味着他们的证词不会被用来对付他们),那么即使作证或提供文件可能使他们自证其罪或导致处罚,他们也必须作证或提供文件。这条规则适用于他们被正式命令在法律调查或听证中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情况。
Section § 186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法律场合作证或出示文件之前获得豁免权,那么他们不会因与他们作证内容或提供的文件相关的任何事情而被起诉或处罚。但是,如果他们在作证时宣誓作伪证,他们仍然可能被控伪证罪。
Section § 18679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以及其允许进行听证或调查的任何人,都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被视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