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以确定本部分中的规章制度以及特定条款是否得到遵守。他们可以检查州政府办公室或工作场所,以确保合规。如果州长、立法机构指示,或应雇员或公民的请求,委员会也必须进行调查,以确保本部分和《宪法》第七条得到执行。

委员会可以就与本部分的执行和效力以及根据本部分和第3254.6条规定的规则相关的所有事项举行听证会并进行调查。它可以检查受本部分影响的任何州机构、办公室或其他工作场所,以确定本部分和委员会规则是否得到遵守。
委员会应根据州长或立法机构的指示,或根据雇员或公民的请愿,就本部分的执行和效力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会,以强制遵守《宪法》第七条以及本部分和根据本部分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18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或其代表进行的听证会和调查可以类似于法庭诉讼程序进行。授权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宣誓,发出传票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文件,并安排录取证人证词,即使是州外证人,也要遵循民事案件中使用的程序。

此类听证会和调查可由委员会、任何成员或委员会的任何授权代表进行。任何进行此类听证会或调查的授权人员可主持宣誓、传唤并要求证人出庭以及出示书籍或文件,并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同本州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的类似取证,安排对居住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的证人进行取证,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篇的规定。

Section § 18671.1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就其雇佣问题提出上诉,听证会应在上诉提交后尽快开始。如果上诉涉及员工被解雇,并且六个月内没有举行听证会,员工可以要求优先听证。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这次听证。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但从上诉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这个六个月的期限,但如果他们不放弃,委员会未能及时作出决定,则意味着所有行政申诉途径都被视为已用尽。

委员会还可以选择使用电子媒体进行听证。

(a)CA 政府 Code § 18671.1(a)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就雇员提出的上诉进行听证或调查,该听证或调查应在上诉提交后合理时间内开始。对于因雇员终止雇佣而引起的上诉,如果在上诉提交后六个月内未开始证据听证,雇员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优先听证。委员会收到书面请求后,应在请求提出后60天内,在委员会指定的听证地点安排证据听证。
(b)CA 政府 Code § 18671.1(b) 委员会应在听证或调查结束后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但从上诉提交到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c)Copy CA 政府 Code § 18671.1(c)
(b)Copy CA 政府 Code § 18671.1(c)(b)款所述的关于六个月决定期的规定可由雇员放弃,但如果未放弃,未能及时作出决定则视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
(d)CA 政府 Code § 18671.1(d) 委员会可根据其规则,命令全部或部分听证通过电子媒体进行。

Section § 1867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负责州听证会的委员会每年需要计算其听证办公室的运营成本。为弥补这些成本,委员会将向使用听证服务的州机构收费。这包括对涉及州机构员工或加州州立大学员工的听证会收费,以及对某些补助金项目收费。所有收取的资金仅用于维持和运营听证办公室。此外,州审计长可以协助将各州机构欠委员会的款项转账给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8671.2(a) 委员会应预先或根据其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基础,利用听证办公室为其提供服务的州机构的信息,确定维持和运营委员会听证办公室给州带来的总成本。
(b)CA 政府 Code § 18671.2(b) 委员会应获得报销,以弥补听证办公室根据委员会管理的法规或通过机构间协议进行的听证会的全部费用。委员会可以向相关州机构收取因对这些州机构员工以及根据《教育法典》第 (89535) 条至第 (89542) 条(含)涉及加州州立大学员工进行的听证会而产生的费用,并可以向负责补助金项目整体管理的州部门收取因对未根据第 (2.5) 部分第 (1) 章(自第 (19800) 条起)管理自身绩效考核制度的员工进行的听证会而产生的费用。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费用应仅用于维持和运营委员会听证办公室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18671.2(c) 根据第 (11255) 条,审计长应根据第 (18675) 条,将任何州机构或部门因委员会根据 (a) 和 (b) 款规定确定的费用而欠委员会的款项转账给委员会。

Section § 186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签发传票和文件传票的规则。传票可以强制某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交文件,但除非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能强制居住在100英里以外的人出庭。这些传票由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应案件当事人的请求签发。

传票可在州内任何地方送达,并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包括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或信使送达。收件人必须确认收到并验证其身份,无论是通过个人信息还是其他方法。如果不予理会,不遵守这些传票可被视为藐视法庭。

送达时不住在本州的证人没有义务出庭。文件保管人可以通过提供查阅、副本或原始文件,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宣誓书来履行文件传票。

(a)CA 政府 Code § 18672(a) 传票和文件传票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和地点签发,以要求出席听证会和提交文件。但是,除非通过宣誓书陈述事实,向委员会成员、执行官或被授权进行调查或听证的人员证明该证人是重要证人,否则不得签发传票强制要求居住在听证会或调查地点100英里范围之外的任何证人出庭。该全州范围的传票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五天送达。
(b)CA 政府 Code § 18672(b) 传票和文件传票应由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应当事人的请求签发。
(c)CA 政府 Code § 18672(c) 该程序适用于全州所有地区,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987条和第1988条以及《政府法典》第68097.1条 (a) 和 (b) 款的送达规定进行送达。传票或文件传票也可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或信使送达。信使送达应在证人通过电话、邮件或亲自向送达人确认收到传票,并通过提及出生日期和驾驶执照号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身份识别号码来确认其身份时生效,或者送达人可以通过从收件人处获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来核实传票的接收。送达人应书面记录该确认。根据本条签发并确认的传票与亲自送达的传票具有同等效力。未能遵守根据本条签发并确认的传票可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受到惩罚,传票中可对此予以说明。
(d)CA 政府 Code § 18672(d) 除非证人在送达时是本州居民,否则无义务出庭。
(e)CA 政府 Code § 18672(e) 文件传票所涉文件的保管人可以通过交付文件或文件副本,或提供文件供查阅或复制,并附上符合《证据法典》第1561条规定的宣誓书来履行传票。

Section § 1867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传票或要求出示证据的传票,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来提出异议。这可以口头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委员会或其代表将对异议作出决定。他们可以设定条件,以保护相关方或证人免受不合理要求,例如侵犯隐私。

(a)CA 政府 Code § 18672.1(a) 收到传票或要求出示证据的传票的人,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包括口头向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提出或书面提出的撤销传票动议,对其条款提出异议。
(b)CA 政府 Code § 18672.1(b) 异议应由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其声明的条款和条件解决。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发出任何其他适当的命令,以保护当事人或证人免受不合理或压迫性要求,包括侵犯隐私权。

Section § 18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在听证会或调查中对证人进行宣誓作证的。如果证人距离太远、在州外或病重无法出席,需要其证词的一方可以自费安排其进行宣誓作证。但是,如果涉及“全州范围”的传票,证人必须亲自出席,其宣誓证词不能用作证据。对于其他无法到场的证人,其宣誓证词可以用作证据。

如果证人不住在举行听证会或调查地点100英里以内,或在州外,或因病体虚弱无法出席听证会或调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自费安排其进行宣誓作证。
如果已向证人发出并送达了“全州范围”的传票,其宣誓证词不得用作证据,但他或她必须亲自出席其作为证人的任何听证会或调查。如果在听证会或调查时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证人的到场,该证人的宣誓证词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委员会用作证据。

Section § 18674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或调查中,证人获得的费用与民事法庭案件中的证人相同。如果官员传唤证人,他们会像执行其他公务一样获得交通费。证人费和差旅费通常无需预付,除非是被告要求提供服务的惩罚性案件。如果州机构传唤证人,州政府会支付他们的费用和里程费,由审计长处理。但如果不是州机构,而是被告等其他人传唤证人,那么该人必须自行承担证人费和差旅费。

Section § 18675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律规定了听证会和调查应如何根据具体规则进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小问题都不会影响委员会最终的命令或决定。对于涉及州雇员的歧视、骚扰或报复案件,负责听证或调查的官员在作出建议决定时,必须考虑与州公务员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和判例。这些建议必须明确引用其所依据的法律和判例。

(a)CA 政府 Code § 18675(a) 本部分授权的所有听证会和调查应受本部分以及委员会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管辖。在进行任何听证会或调查时,任何程序中的非正式性或取证方式上的非正式性,不应使委员会作出、批准或确认的任何命令、决定或规则失效。
(b)CA 政府 Code § 18675(b) 在调查或审理针对州雇员的歧视、骚扰或报复投诉期间,委员会听证官、部门听证官、委员会调查员或部门调查员在作出建议决定时,应充分考虑适用于州公务员制度的现行法律和判例。听证官和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应包含所适用法律和判例的引用。

Section § 18676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获得了豁免权(这意味着他们的证词不会被用来对付他们),那么即使作证或提供文件可能使他们自证其罪或导致处罚,他们也必须作证或提供文件。这条规则适用于他们被正式命令在法律调查或听证中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情况。

当接到命令时,证人不得以要求其提供的证词或书面证据可能倾向于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遭受处罚或没收为由,免除在该调查或听证中作证或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前提是证人已由适当的执法机关授予使用和派生使用豁免权,或交易豁免权。

Section § 18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法律场合作证或出示文件之前获得豁免权,那么他们不会因与他们作证内容或提供的文件相关的任何事情而被起诉或处罚。但是,如果他们在作证时宣誓作伪证,他们仍然可能被控伪证罪。

在作证或出示账簿或文件之前,获得并被授予豁免权的人,不得因其在任何此类听证会或调查中,已宣誓作证或出示书面证据的任何行为、交易、事项或事物而被起诉、惩罚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没收,但在作证时犯伪证罪的除外。

Section § 186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传票(即在调查或听证期间要求作证或提供文件的法律命令),但他们忽视或拒绝遵守,则可能被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18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以及其允许进行听证或调查的任何人,都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被视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

委员会及其授权举行听证会或进行调查的任何人,均是《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所指的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1868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11186条至第11188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现有权力的补充,而非限制。这意味着委员会或其代表仍可进行听证或调查,以强制证人出庭并提交文件。相关方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委员会发出的传票。

Section § 18681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和他们的雇主之间有争议,并且这个争议正在由委员会审查,如果双方已经就和解达成一致,他们可以把和解方案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委员会批准了,这个和解就具有最终效力,所有相关方都必须遵守。

Section § 18682

Explanation
如果在董事会审理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或部门要求董事会作出认定,那么只要该请求是在董事会开始作出决定之前提出的,董事会就必须作出这些认定。

Section § 1868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需要听证会的书面记录,他们可以要求委员会制作一份。委员会可以收取制作和分享笔录的合理费用,但收费不得超过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