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除规则的权力,这些规则是管理和执行其负责的法典特定条款所必需的。制定新规则时,必须将规则内容告知任用机构和员工。规则一旦通过,必须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收取合理费用。

Section § 18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根据州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州政府的公务员职位设定和调整不同的工作类别。

Section § 1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根据宪法第七条和本法律部分的指导方针,管理州公务员的员工纪律,包括解雇、降职、停职以及其他负面行动。

Section § 1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其他政府机构签订协议,包括那些不属于州公务员系统的机构,以及不同地区或州的政治实体。

Section § 18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请求时,向地方政府实体和不属于州公务员系统的州机构提供其服务和设施。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共享人事服务。所有这些协议都必须得到总务部主任的批准。

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可应请求与任何县、市、区或法律承认的其他州下属机构,以及豁免于州公务员制度的州机构订立协议,以提供其服务和设施。他们还可以订立协议,以交换人事服务或利用这些服务和设施。这些协议须经总务部主任批准。

Section § 1870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与财政总监、人力资源部等各种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合作,以确保州政府事务得到高效且经济的管理,只要不与现有法律冲突。

Section § 18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作出的所有命令和决定,必须由参与诉讼的各方遵守,即使他们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这包括任命权机构及其员工。

此外,所有命令和决定(委员会本身作出的除外)必须由执行官或指定员工审查。如果任何人拒绝遵守这些命令,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澄清命令、检查遵守情况,或要求任命权机构解释为何不遵守命令。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委员会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或诉诸法院强制执行。委员会还可以寻求司法强制执行,本法律是对其他现有执行方法的补充。

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或本部分作出的所有命令和决定,均应由在其面前的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方遵守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权机构及其所有员工,包括其人事官员,无论任命权机构或其他当事方是否同意或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
所有命令和决定,除委员会本身的命令或决定外,均应由执行官或由执行官指定的委员会员工进行审查。
如果任何任命权机构或其他当事方拒绝或怠于遵守任何此类命令或决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在进行调查(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后,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a)CA 政府 Code § 18710(a) 发布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解释或澄清该命令或决定。
(b)CA 政府 Code § 18710(b) 发布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关于任命权机构或其他当事方是否已遵守该命令或决定。
(c)CA 政府 Code § 18710(c) 发布一份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指向任命权机构,说明委员会为何不应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以强制任命权机构遵守该命令或决定。
如果委员会发现任命权机构或其他当事方拒绝或怠于遵守该命令或决定没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可发布与其调查结果一致的进一步命令或决定。或者,委员会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法院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以强制任命权机构或其他当事方遵守该命令或决定。
委员会命令和决定的执行程序是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或程序的补充。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在委员会面前的诉讼程序的当事方寻求对委员会命令或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Section § 18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加入专注于分享员工管理和人事流程相关信息和技术的团体。

Section § 18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人力资源部可以制定规则,处理部门内部的员工申诉,甚至在动用其他官方补救措施之前。此外,如果本条与根据另一项法律达成的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是,如果该协议需要资金支出,它必须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8714(a)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人力资源部通过规则规定一套员工申诉调整系统,该系统应在诉诸本部分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之前在各部门内部管理。
(b)CA 政府 Code § 18714(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871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确定哪些州公务员职位符合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州安全类别的程序。委员会制定标准来评估这些职位,然后根据其符合标准的程度进行排序。如果一个雇员组织不同意先前的决定,他们可以提交支持性论证,但除非论证具有说服力或人力资源部提出请求,否则委员会可以拒绝重新考虑。

委员会将其调查结果发送给该部门,该部门可以将报告分享给雇员代表。然而,该部门不必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并且除非职位已获得委员会批准,否则不能推荐其获得州安全类会员资格。此外,对于通过根据Section 3517.5达成的协议推荐的职位,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

本法不适用于受其他法规(特别是Sections 19816.20和20405.1)约束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18717(a) 委员会应制定客观标准,以确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州公务员职位适用州安全类会员资格的情况。应人力资源部或雇员组织的请求,委员会应随后确定哪些职位类别符合标准的全部或部分要素,并根据其职责符合标准的程度对职位进行排序。请求对先前被认定不符合标准的职位类别进行认定的雇员组织,应提交书面论证,以支持该职位类别符合标准的主张。如果委员会认为书面论证不具说服力,则可以拒绝启动认定程序,除非且直到人力资源部请求对该职位类别进行认定,或雇员组织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认为具有说服力的支持论证。委员会应向该部门表明这些类别是否符合州安全类会员资格。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雇佣机构应协助并配合委员会准备该报告。
(b)CA 政府 Code § 18717(b) 委员会应将报告直接送交该部门,该部门应根据任何雇员组织的独家代表的书面请求,向其提供报告副本。
(c)CA 政府 Code § 18717(c) 该部门可在随后与独家雇员代表的谈判中使用该研究结果;但是,该报告绝不强制该部门就州安全类会员资格采取任何行动或提出任何建议。
(d)CA 政府 Code § 18717(d) 对于未经委员会认定符合既定标准的任何类别的雇员,该部门不得推荐其获得安全类会员资格。
(e)CA 政府 Code § 18717(e) 对于通过根据Section 3517.5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推荐为州安全类会员资格的雇员类别,根据本节授权的报告副本应连同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一并提交给立法机关。
(f)CA 政府 Code § 18717(f) 本节不适用于受Sections 19816.20和20405.1约束的州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