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委员会、机构负责人或负责招聘的人员,都不能制定规则阻止某人获得州政府工作,仅仅因为他们的年龄,只要他们符合该职位的其他资格。唯一的例外是第 (18932) 条中规定的内容。

Section § 19701

Explanation
雇主不得歧视部分或完全失明的人,除非该工作绝对需要完美的视力。同样,州政府不得因色盲而拒绝雇用或支持某人的职业发展,除非该工作确实需要正常的色觉,并经专门研究证明。

Section § 19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州政府雇员免受基于医疗状况、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歧视。它还禁止对那些反对非法行为或参与歧视相关调查程序的人进行报复。

如果发生歧视,委员会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例如重新雇佣或赔偿受影响的个人。歧视投诉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调查。

声称遭到报复的个人必须证明报复是针对他们采取的任何负面雇佣行动的一个因素,之后被指控方必须证明该行动是出于其他原因而合理的。

最后,“不利雇佣行动”包括对与工作相关的福利或评估进行威胁或更改。

(a)CA 政府 Code § 19702(a) 任何人不得因其医疗状况、精神残疾或身体残疾(如第12926条(i)、(j)和(l)款所定义)而在本条规定的州政府雇佣条款、条件和特权方面受到歧视。任何人不得因其反对任何构成非法雇佣行为的做法,或在本条规定的调查、程序或听证中提出指控、作证、协助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而受到报复。
(b)CA 政府 Code § 19702(b) 就本条而言,“歧视”包括骚扰。
(c)Copy CA 政府 Code § 1970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702(c)(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委员会发现发生了违反本条(a)款的歧视行为,委员会应向任命机关发出并送达命令,要求任命机关停止并制止歧视,并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复职或提升员工,无论是否支付欠薪,以及赔偿性损害赔偿,委员会认为这些行动将实现本条的目的。根据此权限,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赔偿性损害赔偿裁决的规则。该命令可包括要求报告遵守情况的方式。
(2)CA 政府 Code § 19702(c)(2) 尽管有(1)款的规定,本款适用于州谈判单位6或8的州政府雇员。如果委员会发现发生了违反本条(a)款的歧视行为,委员会应向任命机关发出并送达命令,要求任命机关停止并制止歧视,并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复职或提升员工,无论是否支付欠薪,增加额外工龄,以及赔偿性损害赔偿,委员会认为这些行动将实现本条的目的。根据此权限,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赔偿性损害赔偿裁决的规则。该命令可包括要求报告遵守情况的方式。
(d)CA 政府 Code § 19702(d) 任何声称在州公务员制度内因医疗状况、精神残疾或身体残疾而受到歧视的人,可以向任命机关提交书面投诉,说明所指控歧视的具体情况。书面投诉应在涉嫌歧视或不作为发生后一年内提交给任命机关。任何声称因医疗状况、精神残疾或身体残疾而受到歧视的人,在向任命机关提出投诉后,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歧视投诉。向委员会提出的歧视投诉应符合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19702(e) 如果任命机关的雇员拒绝或威胁拒绝配合根据本条(a)款对歧视投诉进行的调查,任命机关可以向委员会寻求协助。委员会可以提供直接调查或听证投诉、使用传票或任何其他将实现本条目的的行动。
(f)CA 政府 Code § 19702(f) 如果一个人以证据优势证明,其反对本条规定的任何非法雇佣行为,或其在本条规定的调查、程序或听证中提出指控、作证、协助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是针对其采取的任何不利雇佣行动的一个促成因素,则举证责任应由主管、经理、雇员或任命权人承担,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即使该人未从事本条保护的活动,所指控的不利雇佣行动也会因合法、独立的原因而发生。如果主管、经理、雇员或任命权人在任何行政复议、质疑或裁决中未能履行此举证责任,且报复已被证明是一个促成因素,则该人对不利雇佣行动应享有完全的肯定性抗辩。
(g)CA 政府 Code § 19702(g) 在本条中,“不利雇佣行动”包括承诺给予或给予任何福利,实施或威胁实施任何报复,或采取、指示他人采取、推荐、处理或批准任何人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晋升、调动、分配、绩效评估、停职或其他纪律处分。

Section § 19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所有招聘和晋升决定都必须遵守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设定的规则和标准,该法案旨在防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血统的歧视。

根据本部分进行的招聘和晋升应符合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

Section § 197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招聘或晋升时,任何教育要求或考试方法都必须与工作直接相关,除非它们不会对任何人产生负面影响。它还澄清,州人事委员会仍对州雇员的选拔和考试流程拥有管理权力。

与工作无关的教育先决条件或考试或评估方法,不得作为根据本部分进行的招聘实践或晋升实践的一部分采用,除非没有不利影响。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州人事委员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和本分部对州功绩选拔和考试计划的权力。

Section § 197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请了家庭护理假或协助调查此类假期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包括拒绝雇用、解雇或歧视。

它保护员工不会因行使与家庭护理假相关的权利,或帮助他人处理家庭护理假事宜而受到惩罚。

该法律还指出,它不强制在合同结束或1993年初之前修改现有劳动合同。

(a)CA 政府 Code § 19702.3(a) 任命机构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雇用、解雇、停职、开除或歧视任何个人:
(1)CA 政府 Code § 19702.3(a)(1) 个人行使第12945.2条(a)款规定的家庭护理假权利。
(2)CA 政府 Code § 19702.3(a)(2) 个人在任何与第12945.2条保障的权利相关的调查或程序中,提供关于其本人或他人家庭护理假的信息或证词。
(b)CA 政府 Code § 19702.3(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或直到1993年1月1日(以先发生者为准),对现有集体谈判协议进行任何修改。

Section § 19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人力资源部与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分享每个州机构的平权行动计划及其任何变更。此外,该部门必须从1975年开始每年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对州政府雇员的调查。该调查涵盖了诸如性别、年龄、族裔、职位分类、薪资、就业状况、所属部门以及工作地点等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9702.5(a) 人力资源部应向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提供每个州机构、部门、办公室或委员会通过的每项平权行动计划及其所有后续修订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19702.5(b) 该部门应自1975年1月1日起每年向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每个州机构、部门、办公室或委员会就业情况的统计调查。该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性别、年龄、族裔、当前就业分类、薪资、全职或其他就业状况、所属部门和行政单位以及就业所在县。

Section § 19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考虑与公共服务职位相关的推荐、提问或询问时,不应考虑任何人的政治或宗教观点或归属。同样,关于这些职位的聘用、变动或免职的决定,不得受这些个人观点或归属的影响。

根据本部分提出的推荐、提问或询问,不得涉及任何人的政治或宗教观点或归属;并且根据本部分或规定对任何职位的任命、变动或免职,不得以任何方式受此类观点或归属的影响或左右。

Section § 19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考试或工作场所文件中注明或暗示与种族、族裔、性别、婚姻状况或其他受保护特征相关的任何信息是违法的。这是为了防止基于这些因素的歧视。然而,在雇佣之后,可以收集族裔、婚姻状况和性别数据用于研究和统计,但前提是必须有严格的保护措施来防止滥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绝不能出现在任何与工作相关的考试、任命或晋升记录上。

Section § 19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自愿收集州公务员职位申请人的族裔数据。这些数据用于评估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并规划和监督平权行动。但是,有严格的规定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被用于歧视申请人,并且对参与招聘决策的人员保密。该部还必须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与这些数据相关的调查结果。

尽管有第19704条规定,人力资源部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采纳一套系统,在该系统中,州公务员职位的申请人将被要求自愿提供其族裔数据,如果该部认定此类数据对于评估选拔过程中的族裔和性别公平性以及规划和监督平权行动工作是必要的。该部应通过规则规定保障措施,以确保此类数据在选拔过程中不会被歧视性地使用。族裔数据可为妇女和少数族裔编制。根据本条收集的关于个别申请人的族裔数据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面试官或任何 有权作出或影响该个人公务员任命的官员或雇员。该部应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条收集的数据所确定的选拔过程结果。

Section § 19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公务员职位申请表上填写申请人的出生日期是违法的,除非该职位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说明了具体的年龄限制。同样,在这些表格上标注或要求提供关于某人何时完成高中、GED,或任何专业证书或会员资格的信息也是违法的。但是,在发出工作录用通知后,州政府可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这些规定的新表格必须在1977年6月1日之前印制完成。

禁止要求或允许在任何州公务员考试申请表上做出或填写关于申请人出生日期的标注或条目,除非该考试所针对的职位类别已在考试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最低或最高年龄限制。无论如何,禁止要求或允许在公务员考试申请表上做出或填写关于高中和G.E.D.高中考试完成日期,以及专业或职业能力证书、执照或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完成日期的标注或条目。在根据本节印制新表格之前,州政府可以使用现有的州公务员考试申请表,但此类印制应不迟于1977年6月1日进行。在向申请人发出真诚的雇佣要约之后,州政府可以要求提供本节所涵盖的信息以核实此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