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开展示范项目,以测试人员配置和员工管理的不同方法。他们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合作,但这些项目都需要董事会批准。

这些项目不能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公务员制度规则中规定的功绩原则。项目不受现有法律或规则的限制,这些法律或规则涉及如何招聘、支付薪酬、晋升、惩戒或管理员工。

他们还可以探索其他替代方法,例如提供奖金、调整工作时间以及让员工参与决策,甚至在必要时考虑裁员。

部门经董事会批准,可以直接或通过与一个或多个任命机构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开展并评估示范项目。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侵犯或抵触《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所体现的功绩原则,根据本法案开展的任何项目也不得抵触或侵犯公务员制度的功绩原则。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示范项目不受本法典中缺乏采取预期行动的具体授权的限制,也不受本法典中与该行动不符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典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的限制,包括与以下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9600(a) 设定职位资格要求、招聘和任命职位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19600(b) 职位分类和员工薪酬的方法。
(c)CA 政府 Code § 19600(c) 分配、重新分配或晋升员工的方法。
(d)CA 政府 Code § 19600(d) 惩戒员工的方法。
(e)CA 政府 Code § 19600(e) 向员工提供激励的方法,包括提供团体或个人激励奖金或薪酬。
(f)CA 政府 Code § 19600(f) 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
(g)CA 政府 Code § 19600(g) 让员工、工会和员工组织参与人事决策的方法。
(h)CA 政府 Code § 19600(h) 减少机构总体人员和职级的方法。

Section § 19600.1

Explanation

本节将“示范项目”定义为经委员会批准并由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执行的项目。其目的是查看人事管理方式的特定变更是否能带来更好的州人事管理。

“示范项目”指经委员会批准并由部门或另一指定机构实施的项目,旨在确定人事管理政策或程序的特定变更是否会改善州人事管理。

Section § 19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示范项目都不能包含对自第19680条开始的第10章中任何规则的豁免。

Section § 19602

Explanation

在启动任何示范项目之前,主管机构必须首先向部门概述项目详情,包括目的、受影响员工、持续时间、成本和评估方法等要素。部门随后会提前至少180天通知员工和立法机构。

董事会将审查提案并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同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在项目最终采纳前,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如有需要,会将修改通知发送给评论者。

项目的任何法规都必须备案,但通常豁免于《行政程序法》,除非它们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进行歧视。项目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获得机构批准,并在启动日期前90天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

(a)CA 政府 Code § 19602(a) 在实施或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以实施示范项目之前,提议该项目的任命机构应向部门描述其提案,并具体说明以下因素:
(1)CA 政府 Code § 19602(a)(1) 项目目的。
(2)CA 政府 Code § 19602(a)(2) 受项目影响的员工,按职级、职业系列或组织单位分类。
(3)CA 政府 Code § 19602(a)(3) 受影响的员工人数。
(4)CA 政府 Code § 19602(a)(4) 方法论。
(5)CA 政府 Code § 19602(a)(5) 持续时间。
(6)CA 政府 Code § 19602(a)(6) 将提供的培训。
(7)CA 政府 Code § 19602(a)(7) 预计成本。
(8)CA 政府 Code § 19602(a)(8) 在项目期间及其结束时评估项目的方法和标准。
(9)CA 政府 Code § 19602(a)(9) 对项目任何缺乏具体授权的方面的具体描述。
(10)CA 政府 Code § 19602(a)(10) 具体引用任何法律、规则或法规条款,如果根据本节不予豁免,将禁止实施该项目或其提议的任何部分。
(11)CA 政府 Code § 19602(a)(11) 具体描述该计划对计划内员工的权利和地位的潜在影响,包括他们的上诉权。
(12)CA 政府 Code § 19602(a)(12) 关于在项目终止时确定受影响员工的地位、权利、薪酬和福利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9602(b) 部门应在根据本节提议的任何项目生效日期前至少180天,通知可能受项目影响的员工和立法机构两院。
(c)CA 政府 Code § 19602(c) 部门审查提案后,应将其转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项目通知,并附上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在会上将审议并决定是否采纳该示范项目。该通知应在会议或听证会前至少30天发布。
(d)CA 政府 Code § 19602(d) 董事会应提供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以及在董事会会议或听证会上发表口头意见的机会。
(e)CA 政府 Code § 19602(e) 提议该项目的任命机构应向已提交意见的人员提供董事会会议后对项目所作实质性修改的书面通知,并在董事会最终采纳示范项目之前,提供额外的15天期限供提交意见。
(f)CA 政府 Code § 19602(f) 任何实施示范项目的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这些法规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然而,如果项目基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肤色、国籍、血统、婚姻状况、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因素限制特定考试的竞争或限制进入特定职级,则任何实施示范项目的法规均不得豁免于该法案。
(g)CA 政府 Code § 19602(g) 将拟议项目提交公开听证会。
(h)CA 政府 Code § 19602(h) 获得参与计划最终版本的每个机构的批准。
(i)CA 政府 Code § 19602(i) 在项目生效日期前至少90天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阐明经如此批准的计划最终版本。

Section § 19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招聘经理和主管方面更大的灵活性。它允许DMV针对特定职位举行竞争性考试,而不是遵循现有的更广泛的规定,从而帮助DMV更快地找到最佳候选人并节省开支。

这些考试是针对每个职位进行的,这意味着DMV可以根据具体职位量身定制考试。DMV必须根据既定法规中设定的标准对候选人进行排名。

(a)CA 政府 Code § 19602.5(a) 尽管有第18900、18901、18930、18930.5、18931、18933、18936、18937、18938.5、18939、18950、19050、19052、19054、19054.1、19057、19057.1、19057.2、19057.4、19081或191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一款(b)项的择优原则相符,机动车辆管理局的任命机构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考试和任命。本条的目的是为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匹配候选人与管理或监督职位,同时实现加快选拔流程并为该局节省成本。
(b)CA 政府 Code § 19602.5(b) 机动车辆管理局的任命机构可针对经董事会同意的特定管理职类和监督职类,按照2001年6月27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四分章第七条(始于第549.80条)所述的方式,或以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针对每个职位进行竞争性考试。在根据该条行使本款规定的权力时,机动车辆管理局的任命机构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二分章第四条(始于第548.30条)和第五条(始于第548.40条)规定的方式,对每位考试候选人进行排名。

Section § 196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简化其管理职位的招聘流程。他们可以针对具体的职位空缺进行竞争性考试,并更高效地任命最合适的候选人。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让该部门在匹配候选人与职位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来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仍遵守《加州宪法》规定的择优录用原则。

(a)CA 政府 Code § 19602.7(a) 尽管有第18900、18901、18930、18930.5、18931、18933、18938.5、18950、19050、19054.1或19057.2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1节(b)款的择优原则相符,交通部任命机构可以按照本节规定进行考试和任命。本节的目的是为了让交通部在将候选人与特定职位空缺匹配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加快选拔过程并为该部门节省成本。
(b)CA 政府 Code § 19602.7(b) 交通部任命机构可以针对管理职位类别,以特定职位为基础进行竞争性考试,考试方式应按照委员会同意的方式,即《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四分章第8条(自第549.90节开始)所述的方式。交通部任命机构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二分章第4条(自第548.30节开始)和第5条(自第548.40节开始)规定的方式对应试候选人进行排名。

Section § 196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林业和消防局为招聘林业员和林业助理设立一个简化流程。该局可以为这些职位举行专门的竞争性考试,并根据择优原则更快地做出招聘决定。目标是在满足委员会同意的特定资格要求的同时,更快地填补职位空缺并节省成本。

(a)CA 政府 Code § 19602.8(a) 尽管有第18900、18901、18930、18930.5、18931、18933、18938.5、18950、19050、19054.1、19057.2、19604、1960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一款 (b) 项的择优原则相符,林业和消防局的任命机构可以按照 (b) 项的规定进行考试和任命。本节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林业和消防局更大的灵活性,以便将候选人与林业员系列和林业助理职位的空缺相匹配,从而加快选拔过程,为该局节省成本,并以更快的速度开展公共事务。
(b)CA 政府 Code § 19602.8(b) 林业和消防局的任命机构可以根据第19603条的授权开展示范项目,针对林业员系列和林业助理职位进行特定职位的竞争性考试,并根据对所有符合经委员会同意的特定最低资格的人员开放的择优程序进行职位任命。

Section § 19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任何示范项目必须在启动之日起五年内结束,除非需要更多时间来确认其成果。此外,如果委员会或任命机构发现项目造成重大问题,或不符合公众、雇员或州政府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提前终止该项目。

每个示范项目应在项目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期结束前终止,但为验证项目成果所需,项目可在此日期之后继续。
在不违反部门与任命机构之间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涉及任命机构的示范项目可由委员会或任命机构终止,如果任何一方认定该项目对公众、雇员或州政府造成实质性困难,或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Section § 19604

Explanation
由独家工会代表的员工,除非机构与该工会组织之间有书面协议,否则不能被纳入任何示范项目。

Section § 1960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将雇员纳入示范项目的规则。监督雇员(即管理职位上的雇员)只有在相关州机构与代表他们的雇员组织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参与。

对于没有获得排他性代表权的工会的雇员,雇主在将他们纳入任何示范项目之前,必须与这些雇员及其组织进行真诚的会谈和讨论。这包括开放和坦诚的对话,以分享信息并努力达成一项共同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9605(a) 监督雇员,如第3513条(g)款所定义,不得被纳入任何示范项目,除非受影响的州机构与代表该示范项目所涵盖的监督雇员的所有经核实的监督雇员组织之间,就该示范项目存在书面协议。
(b)CA 政府 Code § 19605(b) 任何谈判单位内的雇员,如果其工会尚未获得排他性承认,不得被纳入任何示范项目,除非雇主首先与雇员以及代表这些雇员的任何雇员组织进行真诚的会谈和协商。“真诚会谈和协商”是指雇主、雇员和雇员组织应负有相互义务,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立即亲自会谈和协商,并持续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议,并努力达成协议。

Section § 19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评估每个示范项目如何影响公共管理。所有机构必须通过提供其领域内项目所需的必要信息和报告来帮助部门。

部门应负责评估每个示范项目的结果及其对改进公共管理的影响。
所有机构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任何评估中与部门合作并协助部门,并向部门提供与其各自机构内的示范项目相关的所要求的信息和报告。

Section § 19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参与示范项目的员工保留其所有权利,但与示范项目本身特别相关的权利除外。一旦示范项目结束,这些员工将重新获得如果他们从未参与该项目,他们本应享有的资历和其他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9607(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参与示范项目的员工的任何权利,但直接涉及示范项目主题事项的权利除外。
(b)CA 政府 Code § 19607(b) 根据本章规定,示范项目终止时,参与该项目的员工应享有如果他们未参与示范项目,他们本应享有的所有资历和其他权利。

Section § 19608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律下有一个示范项目,除非人力资源部明确同意,否则该项目不能更改或忽视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规定。

Section § 196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将示范项目永久化的机构,必须向州人事委员会报告项目的各种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申请人数量、雇用人数、成本、考试申诉以及招聘所需时间。报告在前三年必须每年提交,之后则仅在被要求时提交。州人事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项目并征求公众意见。

(a)CA 政府 Code § 19609(a) 对于根据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立法而永久化的示范项目,参与该示范项目的任命机构应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该示范项目所有方面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9609(a)(1) 申请人数量。
(2)CA 政府 Code § 19609(a)(2) 被雇用的申请人数量。
(3)CA 政府 Code § 19609(a)(3) 招聘过程的成本。
(4)CA 政府 Code § 19609(a)(4) 考试申诉的数量和性质。
(5)CA 政府 Code § 19609(a)(5) 完成招聘和测试过程所需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19609(b) 自示范项目永久化之日起的三年内,任命机构应每年提交(a)款所述的报告。三年期满后,如果州人事委员会要求,任命机构应提交报告。
(c)CA 政府 Code § 19609(c) 当委员会收到本节所述的报告时,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提供信息交流的机会,并就报告所涉的示范项目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