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宗旨是:
(a)CA 政府 Code § 18500(a) 促进宪法第七条的实施。
(b)CA 政府 Code § 18500(b) 促进和提高州政府服务的经济性和效率。
(c)CA 政府 Code § 18500(c) 为州公务员制度提供一个全面的人事系统,其中:
(1)CA 政府 Code § 18500(c)(1) 涉及类似职责和责任的职位得到类似的分类和报酬。
(2)CA 政府 Code § 18500(c)(2) 任命基于通过实际和竞争性考试确定的功绩和能力。
(3)CA 政府 Code § 18500(c)(3) 通过提供任期保障和在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员工在服务中的发展,使州公务员就业成为一种职业。
(4)CA 政府 Code § 18500(c)(4) 在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州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考虑。
(5)CA 政府 Code § 18500(c)(5) 申请人和员工受到公平对待,不考虑政治派别、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血统、婚姻状况、年龄、性取向、残疾、政治或宗教观点或非工作相关因素。
(6)CA 政府 Code § 18500(c)(6) 公务员任期受良好行为、效率、工作履行必要性以及充足资金拨款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