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政府职位合格人员名单的产生方式。这些名单是通过任何符合职位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的竞争性考试产生的。如果减少申请人数量对州有利且仍能进行公平竞争,法律允许部门在某些考试中限制考生人数。

(a)CA 政府 Code § 18900(a) 合格人员名单应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设立,该考试对合法可被任命担任该类别内任何职位,并符合该类别规范或规定所要求的履行该职位职责的最低资格的人员开放。
(b)CA 政府 Code § 18900(b) 部门可以在入门级和非晋升性考试中限制候选人组的规模,条件是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且在较少数量的申请人中仍能进行有效竞争。

Section § 189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指定任命权”定义为根据另一政府法典条款赋予特定部门的权力。

Section § 1890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对信息技术职位分类使用基于技能的认证,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要求的职位分析、该职位类别在全州范围内的应用、一个包含多种任务的广泛职位类别,以及使用此认证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决定。基于技能的认证是指根据对候选人技能的评估,为每个职位空缺创建一份独特的名单,以取代标准的合格名单。部门必须制定法规,以确保此过程的公平性并防止滥用。

(a)CA 政府 Code § 18900.6(a) 部门可以授权对信息技术职位分类使用基于技能的认证,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8900.6(a)(1) 存在符合法律标准的职位分析。
(2)CA 政府 Code § 18900.6(a)(2) 该职位类别在全州范围内使用。
(3)CA 政府 Code § 18900.6(a)(3) 该职位类别广泛,并包含多个不同的任务。
(4)CA 政府 Code § 18900.6(a)(4) 使用基于技能的认证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8900.6(b) 就本节而言,“基于技能的认证”是指为某一职位类别内的每个空缺职位创建一份独特的认证名单。基于技能的认证是通过对竞争者在所有衡量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方面所获得的分数进行加权,以反映其对该职位的重要性(由每个空缺职位的职位分析确定)来创建的。基于技能的认证应取代某一职位分类的单一合格名单,代之以针对每个空缺职位的独特合格人员名单。基于技能的认证应决定认证名单上人员的顺序;它不应影响使用认证名单的规则。
(c)CA 政府 Code § 18900.6(c) 部门还应颁布法规,具体说明如何实施基于技能的认证。除其他事项外,这些法规应包括确保所有候选人公平并防止不当操纵的规定。

Section § 18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部门如何管理合格求职者名单。如果有人获得了工作资格,他们的名字在名单上保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如果名单上剩下不到三个人,部门可以删除所有名字,即使还不到一年。如果一份名单上的合格候选人已用尽,可以创建一份新名单并与旧名单一起使用。原始名单上的人员享有优先权,直到该名单被删除或失效。在公布招聘考试时,合格人员名单的有效期必须在一年到四年之间。部门可以随时纠正合格人员名单上的任何笔误,但这些修正不会改变原始的资格日期。

(a)CA 政府 Code § 18901(a) 部门可以删除公开和晋升合格人员名单上保留超过一年(自创建其资格的名单通过之日起)的所有姓名,并且应不迟于创建其资格的名单通过之日四年后删除合格人员名单上的所有姓名。
无论何时,当公开或晋升合格人员名单上愿意接受雇佣的人员姓名少于三人时,名单上的所有姓名均可被删除,即使自名单通过之日起尚未满一年。
(b)CA 政府 Code § 18901(b) 当合格人员名单在法定有效期届满前,因临时或永久雇佣而用尽时,并且通过考试为同一类别创建新的合格人员名单以满足服务需求时,该新名单应成为合格人员名单的一部分,用于认证名单所涵盖的职位。在先前名单上的人员应获得优先任命,直到先前名单自动失效或部门采取行动将其上所有姓名删除。当先前名单因时间限制而失效,或部门命令将其上姓名删除时,则应仅从后者名单中进行认证。
(c)CA 政府 Code § 18901(c) 部门或指定任命权机构应在任何考试公告中说明,由此获得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自该名单通过之日起不少于一年但少于四年后失效。
(d)CA 政府 Code § 18901(d) 部门或指定任命权机构可以更改其记录,以纠正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前后的笔误;但因笔误或重新评级而在合格人员名单上进行的任何排名变更、姓名增减,不应改变此类名单的通过日期,也不应赋予任何人主张除创建其资格的原始合格人员名单通过日期之外的起始资格日期。

Section § 18901.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无限期保留合格求职者名单。考虑的因素包括:名单上剩余人数与职位空缺数量的对比、候选人的资格、名单在性别、族裔和残疾方面的多样性、其他人是否有公平的申请机会、是否有其他任用选择,以及自名单创建以来职位要求是否有任何变化。

尽管有第18901条 (a) 款的规定,部门可以根据以下因素授权无限期保留就业名单上的合格人员:
(a)CA 政府 Code § 18901.5(a) 名单上剩余的人数与预计空缺职位数量的关系。
(b)CA 政府 Code § 18901.5(b) 合格人员的资格。
(c)CA 政府 Code § 18901.5(c) 名单上剩余合格人员的性别、族裔和残疾构成。
(d)CA 政府 Code § 18901.5(d) 未不合理地剥夺潜在申请人的竞争机会。
(e)CA 政府 Code § 18901.5(e) 其他任用选择的可用性。
(f)CA 政府 Code § 18901.5(f) 自合格人员名单建立以来,职位类别说明中对职责、责任和资格所做的修改。

Section § 18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本州内设立不同的区域和部门管辖范围,并为每个区域建立合格人员名单。如果某人已在其中一个合格人员名单上,他们也可以选择被列入其他名单。只要部门认为这样做对本州有利,就可以批准。

Section § 1890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了如何建立和管理某些职位的再就业名单。具体来说,那些有试用期或正式员工身份,但被裁员或降职的人,可以被列入这个名单,以便有机会重新被雇用。此外,如果员工是良好辞职或自愿降职的,只要在一年内获得相关批准,他们的名字也可以加入到再就业名单中。这个名单还可以包括根据其他相关规定加入的人员。

Section § 18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为前雇员保留单独的再就业名单。其中一份名单是针对整个机构的,包括那些在离职时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另一份名单是针对机构内特定细分部门的,但前提是该细分部门的设置已获得人力资源部批准用于处理裁员事宜。

对于每个类别,应在特定州机构内维护一份单独的部门再就业名单,该名单应包含在一般再就业名单上但在离职时受雇于该州机构的人员姓名。在特定州机构内,还应维护一份单独的细分部门再就业名单,该名单应包含在离职时受雇于州机构某个细分部门的人员姓名,前提是该州机构的细分部门已获得人力资源部批准用于裁员目的。

Section § 18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复职名单上姓名的优先顺序是如何确定的。这个顺序是根据与裁员时使用的分数类似的分数来决定的,并遵循人力资源部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8906

Explanation
某个职位类别的重新雇用名单上的姓名,五年后将被移除,除非部门决定延长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