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员工试用期的规则。通常,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如果委员会决定,可以延长至一年。试用期从员工开始工作时算起。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缺勤,委员会可以延长试用期以弥补缺勤时间。如果员工长期缺勤后返回,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试用期,以便充分评估其表现。

如果员工有残疾,并且员工和雇主都同意,试用期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以便提供合理便利。这有助于员工证明他们能够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雇主仍必须遵守有关合理便利和歧视的法律。员工不必为了延长试用期而放弃其残疾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9170(a) 委员会应规定每个类别的试用期为六个月,除非委员会规定更长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从员工报到上班或开始履行工作职责的第一天开始。
(b)CA 政府 Code § 19170(b) 通过规定,委员会可以:
(1)CA 政府 Code § 19170(b)(1) 通过将员工在试用期内缺勤的时间段计入,延长个人试用期。
(2)CA 政府 Code § 19170(b)(2) 当试用期员工在长期缺勤后返回,且剩余的试用期不足以评估该试用期员工的当前表现时,要求额外的试用期,该期限不得超过该试用人员被任命的类别所规定的试用期长度。
(c)CA 政府 Code § 19170(c) 经任命机关与声称自己有残疾(如第12926条所定义)的员工书面同意,且该协议须经委员会批准,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以便任命机关向员工提供合理便利,且员工能在试用期结束前,证明其在合理便利下能够满意地履行该职位的主要职责。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任命机关遵守要求提供合理便利或禁止基于残疾歧视的适用法律的义务,且任何员工不得被要求,作为延长试用期协议的条件,放弃或解除其根据要求提供合理便利或禁止基于残疾歧视的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9171

Explanation
当某人在州公务员系统通过永久任命开始新职位或获得晋升、在中断后返回工作岗位,或在任何其他未明确豁免此要求的任命情况下,都需要试用期。

Section § 19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某人处于试用期时,其工作和效率必须由其主管进行评估。评估应遵循部门规章设定的方法和时间。

在试用期内,任命权人应当按照部门规章可能要求的方式和时间,评估试用人员的工作和效率。

Section § 191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可能因不符合工作资格或标准(例如未能展现效率或责任感)而被解雇,但不能因歧视性原因被解雇。

如果雇主决定拒绝一名试用期员工,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解雇的理由和生效日期,且解雇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发生。如有必要,试用期可以延长以满足通知要求。该通知的副本必须在解雇日期后的15天内提交给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9173(a) 任何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可因与该员工的资格、服务利益,或未能证明其功绩、效率、适任性和道德责任相关的理由,而被任命机关拒绝;但他或她不得因第19700条至第19703条(含)所规定的构成禁止歧视的任何原因而被拒绝。
(b)CA 政府 Code § 19173(b) 试用期内的拒绝通过向试用期员工送达书面拒绝通知而生效,该通知应包括:(A) 拒绝的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以及 (B) 拒绝理由的说明。通知的送达应在拒绝生效日期之前进行,具体按照委员会关于送达不利行动通知的规定。拒绝通知应在规定的试用期结束前送达。如有必要,可延长试用期以提供委员会规定所需的完整通知期。在拒绝生效日期后的15天内,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1917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试用期员工被拒绝(录用或转正),他们可以在拒绝生效后的15天内书面请求一个委员会调查拒绝的原因。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调查结束后,委员会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同意拒绝的决定,修改该决定,或者将此人的姓名恢复到雇佣名单上,以便将来有机会获得其他职位。但是,此人的姓名不能被认证到拒绝他们的那个机构,除非该机构的任命权人同意。 如果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发现没有确凿证据支持拒绝,或者拒绝是出于欺诈或恶意,他们可以将该员工恢复到原来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必须证明拒绝是不正当的,尽管最初会推定拒绝是公平且基于事实的。

Section § 1917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仅仅因为健康原因被解雇,他们可以申请重新获得这份工作。如果他们之前所在的招聘名单仍然有效,并且他们通过了新的体检,符合所有必要的健康标准,那么他们的名字可能会被重新列入该名单。

Section § 19175.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试用期人员在从一般重新雇用名单中获得任命后被拒绝,他们可以书面请求将自己的姓名重新放回该名单。但是,除非该机构同意,否则他们不能再次被考虑受雇于同一机构。

Section § 191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在遵守委员会规定的前提下,取消或收回对试用期员工的解雇通知。

Section § 1918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试用期内被错误地解雇,后来又被恢复职位,他们应该获得因不公平解雇而损失的工资补偿。但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工作,无论被拒绝的原因是什么,他们都不会获得这部分的工资。此外,在这段不公平解雇期间,他们从其他工作赚取或本可以赚取的任何收入,都将从这笔补偿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