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170(a) 委员会应规定每个类别的试用期为六个月,除非委员会规定更长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从员工报到上班或开始履行工作职责的第一天开始。
(b)CA 政府 Code § 19170(b) 通过规定,委员会可以:
(1)CA 政府 Code § 19170(b)(1) 通过将员工在试用期内缺勤的时间段计入,延长个人试用期。
(2)CA 政府 Code § 19170(b)(2) 当试用期员工在长期缺勤后返回,且剩余的试用期不足以评估该试用期员工的当前表现时,要求额外的试用期,该期限不得超过该试用人员被任命的类别所规定的试用期长度。
(c)CA 政府 Code § 19170(c) 经任命机关与声称自己有残疾(如第12926条所定义)的员工书面同意,且该协议须经委员会批准,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以便任命机关向员工提供合理便利,且员工能在试用期结束前,证明其在合理便利下能够满意地履行该职位的主要职责。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任命机关遵守要求提供合理便利或禁止基于残疾歧视的适用法律的义务,且任何员工不得被要求,作为延长试用期协议的条件,放弃或解除其根据要求提供合理便利或禁止基于残疾歧视的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