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鼓励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工作。它指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州政府工作和其他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工作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像其他人一样。雇主必须为残疾申请人或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除非这会给雇主造成重大困难或费用。每个州机构都需要制定关于这些便利的政策,并且不能仅仅因为需要提供便利而拒绝就业机会。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
(a)CA 政府 Code § 19230(a) 本州的政策是鼓励和使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本州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并从事有报酬的就业。
(b)CA 政府 Code § 19230(b) 本州的政策是,合格的残疾人应在州政府部门、州政治分区部门、公立学校以及所有其他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就业岗位上,与非残疾人享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并符合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
(c)CA 政府 Code § 19230(c) 本州的政策是,部门、机构或委员会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申请人或雇员已知的身体或精神限制提供合理便利,除非招聘机构能够证明该便利会对其项目的运作造成不当负担。每个州机构负责制定自己的合理便利政策,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处理合理便利请求。如果拒绝的理由是需要为申请人或雇员的身体或精神限制提供合理便利,部门不得拒绝向合格的残疾申请人或雇员提供任何就业机会。

Section § 1923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残疾人”指的是具有另一法律条款(第12926条)所述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

在本条中,“残疾人”指任何具有第12926条所定义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个人。

Section § 19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州政府机构制定一项有效的平权行动计划,以帮助残疾人士公平地获得州政府内部的工作机会。这些计划应确保残疾人士能够与其他人平等竞争。 此外,每个机构必须制定一项具体的残疾人招聘计划,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截止日期。这些计划需要每年更新,并在6月1日前提交审批。公众可以要求查看这些目标和时间表。

Section § 19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该部门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在州政府劳动力中的代表性。他们必须概述行动,以确保对这些个体实行公平的就业做法。该部门负责调查州政府就业情况,以确定有多少残疾人正在工作,并设定目标以增加他们的代表性。

该部门还必须为州机构制定指导方针,以设立这些目标并定期审查其进展。每年年底前,该部门需要批准或建议修改旨在招聘更多残疾人的机构计划。如果某个州机构未能取得进展,该部门将识别出这些机构,并在180天内协助制定改进计划。

部门应负责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9233(a) 概述具体行动,以改善残疾人在州政府劳动力中的代表性,并确保对残疾雇员实行平等和公平的就业做法。
(b)CA 政府 Code § 19233(b) 至少按职位类别和薪资范围调查各部门的残疾人数量,以根据第19232节制定目标和时间表,并将这些数量与劳动力中的残疾人数量进行比较。
(c)CA 政府 Code § 19233(c) 制定州机构和部门设定目标和时间表的指导方针,以改善残疾人在州政府劳动力中的代表性。目标和时间表应至少按职位类别设定。
(d)Copy CA 政府 Code § 1923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233(d)(1) 每年12月31日前,审查州机构根据第19232节提交的计划,并批准该计划或根据需要要求进行适当修改,以制定能够显著增加残疾人招聘数量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策略。
(2)CA 政府 Code § 19233(d)(2) 识别在增加残疾人代表性方面持续未能取得进展的机构和部门,并与这些机构或部门合作,在180天内制定解决这些不足的行动计划。

Section § 19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每年检查其招聘做法是否不公平地将残疾人排除在工作之外。如果他们发现某个特定群体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被排除在外,他们必须纠正这种不平衡。

Section § 19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通过提供支持、促进倡导、确保全州协调以及跟踪相关工作,来帮助解决任何发现的代表性不足问题。

Section § 19237

Explanation

每年11月15日前,该部门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汇报州政府为残疾人设立的就业计划的最新情况。报告应涵盖当前正在做的事情、未来计划、过去的成功,以及他们在实现就业目标和便利政策方面的表现如何。

每年11月15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州政府中残疾人士整体就业计划的当前活动、未来计划和过去成就,包括对年度就业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合理便利政策和实践的评估。

Section § 192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到2025年12月3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残疾人就业的几个方面。报告应包括过去三年招聘实践的统计数据、与早期数据的比较、纠正性平权行动计划的详细信息,以及已实施的州长多元化工作组的建议。

此外,报告还应提出未来在州机构内加强残疾人招聘的策略,这些策略应与相关的残疾人组织协商制定。这项要求将于2029年12月3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19238(a)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部门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向立法机关报告:
(1)CA 政府 Code § 19238(a)(1)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三年期间,各任命机构雇用的残疾人数量,并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三年期间雇用的残疾人数量进行比较。
(2)CA 政府 Code § 19238(a)(2) 根据第19233条(d)款规定须提交修正后的平权行动计划的部门或机构的名称,以及这些计划的摘要和对其有效性的分析。
(3)CA 政府 Code § 19238(a)(3) 已实施的、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州长多元化工作组建议的描述。
(4)CA 政府 Code § 19238(a)(4) 旨在改善所有州机构残疾人招聘工作的未来努力建议。在制定未来行动建议时,该部门应咨询康复部、州发展性残疾委员会以及代表残疾人的组织。
(b)CA 政府 Code § 19238(b) 根据(a)款规定须提交的报告应按照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c)CA 政府 Code § 19238(c) 根据(a)款规定须报告的信息应与根据第19237条规定须报告的信息一并提交,并包含在现有报告中。
(d)CA 政府 Code § 19238(d) 本节仅在2029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