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残疾人雇佣
Section § 1923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鼓励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工作。它指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州政府工作和其他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工作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像其他人一样。雇主必须为残疾申请人或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除非这会给雇主造成重大困难或费用。每个州机构都需要制定关于这些便利的政策,并且不能仅仅因为需要提供便利而拒绝就业机会。
Section § 19231
在此语境下,“残疾人”指的是具有另一法律条款(第12926条)所述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
Section § 19232
Section § 19233
本法律条款要求该部门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在州政府劳动力中的代表性。他们必须概述行动,以确保对这些个体实行公平的就业做法。该部门负责调查州政府就业情况,以确定有多少残疾人正在工作,并设定目标以增加他们的代表性。
该部门还必须为州机构制定指导方针,以设立这些目标并定期审查其进展。每年年底前,该部门需要批准或建议修改旨在招聘更多残疾人的机构计划。如果某个州机构未能取得进展,该部门将识别出这些机构,并在180天内协助制定改进计划。
Section § 19234
Section § 19237
每年11月15日前,该部门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汇报州政府为残疾人设立的就业计划的最新情况。报告应涵盖当前正在做的事情、未来计划、过去的成功,以及他们在实现就业目标和便利政策方面的表现如何。
Section § 19238
本法律条款规定,到2025年12月3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残疾人就业的几个方面。报告应包括过去三年招聘实践的统计数据、与早期数据的比较、纠正性平权行动计划的详细信息,以及已实施的州长多元化工作组的建议。
此外,报告还应提出未来在州机构内加强残疾人招聘的策略,这些策略应与相关的残疾人组织协商制定。这项要求将于2029年12月3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