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0085(a) 个人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政府 Code § 20085(a)(1) 制作或促使制作任何明知虚假的重大陈述或重大声明,明知不披露重大事实,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信息,意图使用或允许使用该信息以获取、接收、继续、增加、拒绝或减少本系统管理的任何福利。
(2)CA 政府 Code § 20085(a)(2) 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明知虚假的重大陈述或重大声明,以支持或反对本系统管理的任何福利申请。
(3)CA 政府 Code § 20085(a)(3) 明知接受者根据本部分规定无权获得该款项,仍明知接受或从本系统获取款项,并意图将该款项保留供个人使用或受益。
(4)CA 政府 Code § 20085(a)(4) 明知协助、教唆、唆使或与任何人共谋实施本节禁止的行为。
(b)CA 政府 Code § 20085(b) 就本节而言,“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口头或书面福利申请、家庭关系报告、受伤或身体或精神限制报告、医院记录、检测结果、医生报告或其他医疗记录、就业记录、职责说明、薪酬报告,或任何其他对确定个人首次或持续获得本系统管理福利的资格或福利金额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c)CA 政府 Code § 20085(c) 违反本节任何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d)CA 政府 Code § 20085(d) 违反本节任何规定者,法院可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其向本系统或法院确定的任何其他人返还非法获得的福利金额,除非法院认为返还或部分返还不符合司法公正。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返还令,应在收取本节规定的任何刑事罚款之前履行。
(e)CA 政府 Code § 20085(e) 本节规定具有累积性,不应解释为限制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