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福利定义
Section § 22760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有资格成为“年金领取人”,以便从加州某些退休系统中领取退休金和福利。它涵盖了多种类别,例如:离职后120天内退休并领取福利的人、在世家庭成员、法官、立法机构成员或民选官员、豁免雇员,以及领取遗属津贴的人(如已故教师的家庭成员)。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Section § 22764
Section § 22768
本节将“签约机构”定义为符合特定资格规则,并已按照另一节中概述的程序选择参与本法律部分的组织或实体。
Section § 22770
Section § 2277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注册伴侣关系”。它指的是符合《家庭法典》中特定条款所列具体条件的两个人。此外,它也可以指符合由某个签约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所提供定义的两个人,只要该定义是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确立的。
Section § 2277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被视为“雇员”。它包括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参与公共资助退休金制度的机构的雇员、为机构工作的退休人员、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某些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指定为全职雇员的人员。但是,它不包括兼职或不定期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国民警卫队成员。
Section § 22774
本节将“免职雇员”定义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些部分不属于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具体而言,它指的是根据宪法特定款项获得豁免的雇员,包括根据这些指导方针任命的总检察长或立法顾问的雇员。
Section § 22775
这项法律定义了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在享受福利或相关考量时,谁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包括配偶、同居伴侣,以及在特定规定下的任何子女,例如收养子女或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此定义,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Section § 22777
这项法律将“健康福利计划”定义为任何负责提供、管理、支付或报销健康福利的系统或组织。
Section § 22778
Section § 22779
“州外雇员”是指其工作职责在加州以外履行的人。一项指派若要被视为“州外”指派,其持续时间必须旨在超过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