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有资格成为“年金领取人”,以便从加州某些退休系统中领取退休金和福利。它涵盖了多种类别,例如:离职后120天内退休并领取福利的人、在世家庭成员、法官、立法机构成员或民选官员、豁免雇员,以及领取遗属津贴的人(如已故教师的家庭成员)。每个类别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年金领取人”指:
(a)CA 政府 Code § 22760(a) 除第20380.5条所定义的国民警卫队成员外,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并从州政府是缴费方的任何州或加州大学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的人士。
(b)CA 政府 Code § 22760(b) 按照(a)款规定退休的年金领取人的在世家庭成员,代其领取津贴;或作为根据第21541、21546、21547或21547.7条规定去世的雇员的遗属,或根据任何其他州退休系统的类似规定领取津贴的人士。
(c)CA 政府 Code § 22760(c) 根据第22768条定义,在与签约机构离职后120天内退休的人士,或在适用情况下,符合第22893条(b)款的规定,并从该雇主提供的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的人士;或代去世者领取退休金的在世家庭成员。
(d)CA 政府 Code § 22760(d) 领取第75522条(e)款所规定福利的法官。
(e)CA 政府 Code § 22760(e) 曾是州成员30年或以上,且在退休时受雇于签约机构的本地成员。
(f)CA 政府 Code § 22760(f) 加州宪法规定的州议会成员或州民选官员,拥有至少八年认可服务年限,并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2760(f)(1) 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永久脱离州政府服务,且不超过其服务退休最低年龄前后10年,或根据第9355.2条规定,是立法者退休系统的非活跃成员。
(2)CA 政府 Code § 22760(f)(2) 从除加州大学退休系统以外的、由州政府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州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
(g)CA 政府 Code § 22760(g)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豁免雇员:
(1)CA 政府 Code § 22760(g)(1) 拥有至少10年认可州政府服务年限,其中至少2年为豁免雇员期间的认可服务年限。
(2)CA 政府 Code § 22760(g)(2) 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永久脱离州政府服务,且不超过其服务退休最低年龄前后10年。
(3)CA 政府 Code § 22760(g)(3) 从除加州大学退休系统以外的、由州政府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州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
(h)CA 政府 Code § 22760(h) 根据第3部分第14章第3条(自第21570条起)领取遗属津贴的人士,前提是该成员去世之日,其有资格参加健康福利计划,且该遗属津贴是因该成员而支付的。
(i)Copy CA 政府 Code § 22760(i)
(1)Copy CA 政府 Code § 22760(i)(1) 已故州教师退休计划退休成员的家庭成员,如果该已故成员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22760(i)(1)(A) 在离职后120天内退休。
(B)CA 政府 Code § 22760(i)(1)(B) 在该成员的学校雇主选择根据本部分签订健康福利覆盖合同之前退休。
(C)CA 政府 Code § 22760(i)(1)(C) 在其去世前,领取的退休金不包括向家庭成员支付的遗属津贴。
(2)CA 政府 Code § 22760(i)(2) 该家庭成员应在已故成员的学校雇主选择根据本部分签订健康福利覆盖合同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内,选择作为年金领取人获得覆盖。
(j)CA 政府 Code § 22760(j) 根据第7522.57条(d)款(2)项(ii)目恢复福利的人士。

Section § 2276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2276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医疗服务背景下“承运人”的含义。它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如私人保险公司、医疗协会、医疗团体、非营利会员制公司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这些实体必须拥有适当的认证,并负责提供或管理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它们通过收取保费或定期付款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22766

Explanation
“补充年金领取人保费”是指领取养老金的人(即年金领取人)在养老金不足以支付维持其健康保险计划有效所需费用时,需要额外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2768

Explanation

本节将“签约机构”定义为符合特定资格规则,并已按照另一节中概述的程序选择参与本法律部分的组织或实体。

“签约机构”指符合第22920条所规定资格标准,并已根据第22922条选择受本部分约束的实体。

Section § 22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注册伴侣”定义为一名成年人,其与参与计划的雇主的雇员或退休人员处于注册伴侣关系中,并且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注册享受某些福利。

Section § 22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注册伴侣关系”。它指的是符合《家庭法典》中特定条款所列具体条件的两个人。此外,它也可以指符合由某个签约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所提供定义的两个人,只要该定义是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确立的。

“注册伴侣关系”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2771(a) 符合《家庭法典》第297条或第299.2条规定的所有标准条件的两个人。
(b)CA 政府 Code § 22771(b) 符合由签约机构管理委员会定义的注册伴侣关系的所有标准条件的两个人,前提是该签约机构在2000年1月1日之前采纳了该定义。

Section § 22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被视为“雇员”。它包括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参与公共资助退休金制度的机构的雇员、为机构工作的退休人员、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某些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指定为全职雇员的人员。但是,它不包括兼职或不定期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国民警卫队成员。

(a)CA 政府 Code § 22772(a) “雇员”指:
(1)CA 政府 Code § 22772(a)(1) 州或州内任何机构、部门、机关或工具的官员或雇员,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
(2)CA 政府 Code § 22772(a)(2) 受聘于签约机构并参与由签约机构提供的公共资助退休金制度的雇员,或签约机构的官员或职员。
(3)CA 政府 Code § 22772(a)(3) 根据 Section 21232 领取退休金并受聘于签约机构的年金领取者。
(4)CA 政府 Code § 22772(a)(4) 受聘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教学助理、讲师、教练或口译员,其被任命在一个学年分类中工作,一个学期至少六个加权教学单位,或两个或更多连续季度学期至少六个加权教学单位。本款不适用于受聘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州成员,除非根据 Title 1 Division 4 Chapter 1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560) 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另有规定,或经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授权用于排除在集体谈判之外的雇员。
(5)CA 政府 Code § 22772(a)(5) Section 14876 (a) 款中规定的所有职位类别的雇员。
(6)CA 政府 Code § 22772(a)(6) 未在第 (1) 至 (5) 款(含)中描述的个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22772(a)(6)(A) 在《美国法典》Title 26 Section 4980H 以及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和解释性指南的含义内,州或签约机构的“全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22772(a)(6)(B) 经州或签约机构(视情况而定)书面指定为本节目的雇员。
(b)CA 政府 Code § 22772(b)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雇员”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1)CA 政府 Code § 22772(b)(1) 间歇性、不定期或不足半职受雇的人员,或情况类似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2772(b)(2) Section 20380.5 中描述的国民警卫队成员。

Section § 22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雇主”是指州政府,或者任何签订了合同并受政府法典本部分规定约束的机构。

Section § 22774

Explanation

本节将“免职雇员”定义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些部分不属于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具体而言,它指的是根据宪法特定款项获得豁免的雇员,包括根据这些指导方针任命的总检察长或立法顾问的雇员。

“免职雇员”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第(a)、(c)、(f)或(g)项免于公务员制度的雇员,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第4款第(m)项任命的总检察长或立法顾问的免职雇员。

Section § 22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在享受福利或相关考量时,谁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包括配偶、同居伴侣,以及在特定规定下的任何子女,例如收养子女或继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此定义,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雇员或年金领取者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任何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继子女或经认可的亲生子女。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子女的年龄限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和限制。“家庭成员”不包括雇员或年金领取者的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

Section § 22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健康福利计划”定义为任何负责提供、管理、支付或报销健康福利的系统或组织。

“健康福利计划”指任何提供、安排、支付或报销健康福利费用的计划或实体。

Section § 2277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保险健康福利计划”,指任何提供与医疗保险A部分和B部分协同运作的福利的健康计划。它包括通过Medicare+Choice计划提供的管理式医疗保险计划,以及补充传统医疗保险保障的医疗保险补充计划。

Section § 22779

Explanation

“州外雇员”是指其工作职责在加州以外履行的人。一项指派若要被视为“州外”指派,其持续时间必须旨在超过四个月。

“州外雇员”是指被永久性指派在州外履行其职责的雇员。如果指派旨在超过四个月,则该雇员被视为永久性指派到州外。

Section § 22781

Explanation
“预筹资金”是指雇主或雇员定期缴款,以支付离职后医疗保健福利相关费用的过程。这些缴款旨在覆盖雇主承诺向年金领取者(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包括所谓的“正常成本”或任何未偿还的财务义务。

Section § 2278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上哪些实体被视为“学校雇主”。这些实体包括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学区人事委员会、县学校总监以及社区大学区。

Section § 22785

Explanation
加州的“特别区”是一个非营利性、自治的公共机构,仅由公职人员组成,并执行与政府相关的任务。

Section § 22787

Explanation

本节仅将“系统”一词定义为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

“系统”指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