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安全成员,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因工伤残退休,您将根据以下三种方案之一获得退休金福利:您最后工资的50%加上任何额外缴款;如果您符合资格,则为常规退休福利;或者,如果您未满50岁且不符合常规退休资格,则根据您的年龄计算的折减金额。

重要的是,您获得的福利不会低于2013年之前规定所能获得的金额。

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因工伤残退休的安全成员,应获得等于以下各项中较高者的伤残退休金:
(a)CA 政府 Code § 21400(a) 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之五十,加上用其累计的额外缴款(如有)购买的年金。
(b)CA 政府 Code § 21400(b) 一笔服务退休金,如果该成员符合服务退休资格。
(c)CA 政府 Code § 21400(c) 一个经精算师确定的精算折减系数,对于成员服务年龄不足50岁的每个季度,乘以根据适用公式计算的安全服务年数,如果该成员不符合服务退休资格。
(d)CA 政府 Code § 21400(d)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成员获得的福利低于成员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所能获得的福利。

Section § 214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地方政府雇员因残疾退休,并且已经达到了服务退休的最低年龄,而无需因年龄原因受到任何扣减,他们将获得全额退休福利,就像他们正常退休一样。

Section § 214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地方安全部门成员因非工作相关残疾而退休,并且已达到可以退休而不会因年龄而减少其退休福利的最低年龄,他们将获得全额退休金。

Section § 21406

Explanation

如果巡逻队员因工伤残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的一半,加上他们为退休金额外缴纳的任何款项。另外,如果他们符合条件领取更高金额的常规服务退休金,他们可以选择后者。

巡逻队员因工伤残退休时,他或她应获得其最终薪酬50%的伤残退休金,加上以其累计额外供款(如有)购买的年金;或者,如果符合服务退休条件,他或她应获得其服务退休金,前提是扣除年金后的服务退休金更高。

Section § 21407

Explanation
如果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或地方安全人员因工伤残退休,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其最后工资50%的伤残津贴,外加他们额外缴款产生的任何年金。如果他们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并且其正常退休金在扣除年金后高于伤残津贴,那么他们将转而领取正常退休金。

Section § 2140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州政府普通雇员因工伤残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工资的 (50)%。此外,如果他们有任何额外储蓄,这些储蓄也会计入他们的退休金。如果他们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且正常退休金更高,他们将获得正常退休金。

Section § 21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州雇员因工伤残而退休时的退休福利。如果他们被认定符合资格,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其最终工资50%的伤残津贴。此外,他们可能还会从其累计供款中获得额外款项。但是,如果他们的常规服务退休津贴(扣除额外款项后)更高,他们将获得后者。

对于属于第21151条规定的州杂项雇员,或其服务受第21076条或第21076.5条管辖的州工业雇员因工伤残退休时,其伤残津贴应为其最终薪酬的50%,加上以其累计额外供款(如有)购买的年金;或者,如果符合服务退休条件,且其服务退休津贴在扣除年金后更高,则他或她应领取其服务退休津贴。

Section § 2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工伤残疾(即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而退休的州雇员的退休福利。如果一名雇员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受到某项特定规则的影响,并因此残疾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60%的退休金。他们还可以加上自己所做的任何额外缴款。但是,如果他们的正常服务退休福利更高,他们将获得后者。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集体谈判单位的雇员。

尽管有第21406、21407、21408、21409和21411条的规定,任何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受第21159条约束,并经人力资源部确定因无法履行州雇主处任何工作的职责而因工伤残疾退休的州雇员,应获得相当于其最终薪酬60%的残疾退休金,加上用其累计的额外缴款(如有)购买的年金;或者,如果符合服务退休条件,且服务退休金在扣除年金后更高,则该雇员应获得服务退休金。
根据本条应支付的福利,仅支付给受第21159条约束的州集体谈判单位中受雇的州雇员。

Section § 2141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州安全雇员因工伤残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的50%作为伤残退休福利,外加他们个人供款(如果有的话)产生的额外金额。或者,如果他们符合基于服务年限的退休条件,并且该养老金更高,他们将获得更高的金额。

州安全成员因工伤残退休时,他或她应获得其最终薪酬50%的伤残退休金,加上用他或她累积的额外供款(如有)购买的年金;或者,如果符合服务年限退休条件,他或她应获得其服务年限退休金,如果扣除年金后的服务年限退休金更高的话。

Section § 2141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从事工业工作的州政府雇员因与工作相关的残疾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后工资的50%,加上他们自己额外供款所能购买的任何额外福利。但是,如果他们的常规退休金会支付更多,他们可以选择那种方案。

Section § 21413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安全成员因工致残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一半的伤残退休金。如果他们有额外的供款,他们还会从这些供款中获得一份年金。但是,如果他们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并且在扣除年金后,正常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退休金,那么他们将获得正常退休金。

Section § 21414

Explanation
当地方杂项雇员因工致残退休时,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其最终工资一半的残疾津贴。如果他们有额外缴款,还会收到一笔额外金额。如果他们也符合常规服务退休条件,那么在扣除任何额外年金后,他们将获得两者中较高的一笔。

Section § 21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1986年1月1日之前选择非工伤残疾福利,但实际上有资格获得工伤残疾福利的退休州安全或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现在可以转为工伤残疾退休。这种转换不会改变其他退休选择,例如受益人指定。新的残疾津贴计算方式将视同某项已废止的法律从未存在,并且其金额不能低于非工伤残疾津贴。

一旦他们选择转换,新的福利将从选择生效之日开始支付,不具有追溯力。选择的生效日期是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退休成员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医疗证据证明他们的残疾是与工作相关的,并且与他们退休时的工作职责有关。

委员会没有责任识别、查找或通知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有关此选项的信息。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相反规定,一名退休的州安全或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如果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有资格获得工伤残疾津贴,并且在1989年12月30日或之后仍然在世,但当时选择的是非工伤残疾津贴,现在可以选择工伤残疾退休津贴。根据本条规定更改退休身份,本身不构成更改可选结算方式或受益人指定的依据。工伤残疾津贴的计算方式应如同1985年第557章法规废止的原第21293.5条从未颁布一样,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金额不得低于其非工伤残疾津贴。
根据本条选择的津贴仅在选择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支付,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提供在选择生效日期之前应支付的任何福利增加,或任何关于该增加的索赔。选择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委员会收到选择申请之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
任何根据本条申请选择的州安全成员,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退休时,通过有资质的医疗证据,因工伤残,并证明其退休时的工作职责。
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任何可能符合本条规定福利条件的年金领取者。

Section § 21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的州安全雇员退休时至少有25年服务年限,他们就有资格获得一项特殊的残疾津贴。这项津贴可以是第21411条中规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根据他们的最终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的金额。

但是,这项福利只有在州代表和立法机关达成并批准一项正式协议后才能生效。重要的是,一旦福利生效,它将追溯到退休人员的实际退休日期。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规定,在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任职的州安全成员,如果拥有25年或以上此类服务年限积分,且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后因公致残退休,应获得第21411条规定的残疾津贴,或获得相当于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乘以该成员在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的州安全成员服务年限(退休时计入)的残疾津贴。
本条对任何符合条件的成员均不生效,除非州与州谈判单位第6号的员工专属代表根据标题1第4分部第10.3章(从第3512条开始)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首先同意,并经立法机关依法批准。
根据本条向任何符合条件的成员支付的福利,应追溯至该成员退休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21418

Explanation
如果巡警、消防员或类似的州安全工作人员因工伤退休,他们的退休金将来自他们自己的缴费以及他们雇主所做的缴费。

Section § 21419

Explanation

如果安全工作人员获得了预支的残疾抚恤金,之后又收到了一笔追溯性残疾津贴,系统将从这笔追溯性津贴中扣除已预支的金额,以偿还给地方机构。如果追溯性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金额,那么将从他们每月的残疾津贴中扣除最高10%的金额,直到全部还清。不过,工作人员和系统可以协商制定不同的还款计划。

本系统应从地方安全人员的追溯性残疾津贴中扣除根据《劳动法》第4850.3条或第4850.4条支付给该人员的预支残疾抚恤金金额,并偿还已支付该预支残疾抚恤金的地方机构。如果追溯性残疾津贴不足以偿还全部预支残疾抚恤金,则应扣除不超过该成员每月残疾津贴10%的金额并偿还给地方机构,直至全部预支残疾抚恤金已偿还。该地方安全人员和本系统可以就该成员偿还预支残疾抚恤金的任何其他安排或时间表达成一致。

Section § 2141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领取临时残疾津贴的州雇员后来符合领取追溯性残疾津贴的条件,那么最初的临时津贴款项必须从其追溯总金额中扣除。这笔钱将返还给支付临时津贴的州机构。如果追溯性津贴不足以支付这笔款项,那么可以从其未来每月残疾津贴中扣除最多10%的金额,直到债务还清。雇员和退休系统也可以就其他还款计划达成一致。如果残疾申请被拒绝,退休系统无需向州机构偿还已支付给雇员的临时资金。

Section § 2142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工伤残退休,并且在他们的退休基金中曾为不同的工作类别缴纳过供款,那么除了他们标准的伤残福利之外,他们还将从这些供款中获得一笔额外款项。

Section § 2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成员因残疾而退休,并且没有其他特定规则适用于他们时,他们将获得何种残疾退休金。它涵盖了工伤和非工伤残疾的成员。

这笔津贴包括一笔基于成员退休时缴款的年金。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残疾并非由成员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们将从雇主的缴款中获得一笔养老金。

任何因残疾而退休的成员,如果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未为其规定不同的残疾退休金,包括如果残疾属于工伤则有权获得工伤残疾退休金但因非工伤残疾而退休的成员,应获得由以下各项组成的残疾退休金:
(a)CA 政府 Code § 21422(a) 一笔年金,该年金是其在退休时累计缴款的精算等值;以及
(b)CA 政府 Code § 21422(b) 如果董事会认为其残疾并非由于其酗酒、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则为一笔源自雇主缴款的残疾退休养老金。

Section § 2142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如何为符合条件的政府工作人员计算伤残退休金。如果您正在申请伤残退休金,且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的范围,您将根据一个公式获得一笔金额,该公式会用到您的最终薪酬和服务年限。(a)选项是根据您的实际服务年限计算一个百分比。(b)选项允许您获得一笔退休金,假设您工作到60岁,但前提是这笔金额不超过您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且您必须为州政府工作至少10年。如果您的服务退休金高于您的伤残退休金,您可以选择领取服务退休金。

除因工伤残退休金外,对于非受第21444条或第21447条约束的成员,其伤残退休金应为其累计正常缴款所提供的年金部分,使其伤残退休津贴等于以下之一:
(a)CA 政府 Code § 21423(a) 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计入其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21423(b) 如果根据(a)款计算的伤残退休津贴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为其最终薪酬的五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如果其服务持续到其达到60岁时可计入的服务年限,但在该情况下,退休津贴不得超过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
本款不适用于在退休时无权计入至少10年州服务年限的成员。
(c)CA 政府 Code § 21423(c) 如果符合服务退休资格,且其服务退休津贴大于本条规定的伤残退休津贴,则该成员应领取其服务退休津贴。

Section § 21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雇员非因公伤残退休金的计算方式。首先,通常是员工最终薪酬的八分之一的90%,乘以其服务年限。如果这个金额低于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计算方式会调整,假设他们工作到65岁,但最高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且仅限于他们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的情况。其次,如果根据本条和另一条的计算导致退休金超过允许的最高限额,则两者将按比例减少。最后,如果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成员通过正常退休获得的金额高于伤残退休金,他们将领取较高的金额。

受第21076条或第21076.5条约束的州杂项服务或州工业服务的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应为以下之一:
(a)CA 政府 Code § 21424(a) 其最终薪酬的八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计入其名下的服役年数。
(b)CA 政府 Code § 21424(b) 如果根据(a)款计算的非因公伤残退休津贴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则为其最终薪酬的八十分之一的百分之九十,乘以如果其服役持续到其达到65岁,则可计入其名下的服役年数,但在该情况下,退休津贴不得超过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本款不适用于在退休时未计入至少10年州政府服务年限的成员。
(c)CA 政府 Code § 21424(c) 如果非因公伤残退休津贴源自本条和第21423条,并且否则将超过这些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则就每条而言应支付的退休金应按津贴与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计算的总津贴的比例同等减少,以便退休金总额等于允许的最高限额。
(d)CA 政府 Code § 21424(d) 如果符合服役退休条件,成员应领取其服役退休津贴,如果该津贴高于本条规定的非因公伤残退休津贴。

Section § 21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伤残退休金不会高于一个人在60岁退休时能获得的退休福利,且不计算任何额外累计供款。

Section § 2142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非工作相关伤残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退休,并且为遵守此规则的雇主工作过,他们的伤残退休金将会增加。这项增加使得如果他们有五年服务年限,退休金至少达到他们工作时收入的30%,每多一年服务年限再增加1%,最高可达总收入的50%。但是,这笔钱不能超过他们如果继续工作到60岁退休所能获得的金额。

这笔额外的钱由雇主支付。如果一个人为多个雇主工作过,这些雇主将根据该员工为每个雇主工作的时间长短分摊费用。机构及其员工不必遵守这些规定,除非该机构选择遵守,并且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在该机构决定加入后退休的人。

地方杂项雇员和地方安全雇员的伤残退休金,如果其非因公伤残退休的生效日期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且其退休前的最后一份工作是受本条约束的雇主,则应增加一笔金额。该金额在加上本部分项下原本应支付的伤残退休金后,将使其伤残退休金(不包括从累计额外缴款中支付的年金)等于最终薪酬的30%,如果他或她有五年服务年限,加上超过五年服务年限的每一年服务年限的最终薪酬的1%,最高不超过最终薪酬的50%。
在任何情况下,伤残退休金均不得超过足以使伤残津贴等于服务退休金的金额,该服务退休金不包括通过累计额外缴款购买的任何年金,且是该雇员如果继续服务并在60岁退休将可获得的金额。
根据本条应支付的额外金额应仅由受本条约束的雇主承担责任。对于在多个雇主处服务过的雇员,本条规定的伤残退休金的责任应根据该雇员在已选择受本条约束的任何雇主处的服务年限进行分摊。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及其雇员,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按照合同批准规定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选择受本条规定约束(但无需在雇员中进行选举),或者,对于1975年6月14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使签约机构受本条规定约束。
本条仅适用于在该机构选择受本条约束之日或之后因伤残退休的雇员。

Section § 2142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安全类或杂项类成员因工致残退休,并被认定为完全残疾,他们将获得残疾退休津贴。这项津贴是他们最终工资的75%,外加他们自己缴纳的任何款项。完全残疾意味着个人无法从事大量工作,并且在认定完全残疾时会适用特定的法律推定。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签约机构在1974年1月1日之后,通过规定的方式修订合同,选择采纳这些规定。

地方安全类成员或地方杂项类成员因工致残退休时,如果该成员完全残疾,他或她应获得残疾退休津贴,该津贴等于其最终薪酬的75%,外加用其累计的额外缴款(如有)购买的年金,以代替本条另行规定的津贴。
就本条而言,“完全残疾”指无法从事大量有酬就业,且《劳动法典》第4662条所载的推定也应适用于完全残疾的认定。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及其雇员,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按照批准合同规定的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或在1974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通过明示条款,选择受本条规定约束。

Section § 214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巡逻警员因执勤期间单一事件造成的严重伤害而致残退休时的福利。这些警员将获得两种残疾福利中较高的一种:要么是标准津贴,要么是根据其服务年限和缴款计算的3%福利。

但这仅适用于其伤势在退休后六个月内显现,且并非由长期健康问题(如压力或累积性创伤)引起的情况。

法律将严重伤害定义为导致重大致残影响的伤害,例如视力、听力、肢体丧失,因瘫痪导致的功能丧失,严重的脑损伤,或影响生活活动的主要器官严重损伤。

最高退休福利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90%。

此规定适用于特定谈判单位或身份的雇员。如果对资格存在争议,将继续按照标准退休程序办理,一旦本条下的资格确定,已支付的款项将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21428.1(a) 巡逻队员因单一事件导致严重身体伤害而因工伤致残退休时,该队员应获得第21406条规定的津贴,或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残疾津贴(等于其最终薪酬的3%乘以其巡逻服务年限,加上其累计额外缴款(如有)购买的年金)中的较高者。本条不适用于在因工伤致残退休生效日期后六个月以上才显现的残疾。如果该队员原本不符合因工伤致残退休的资格,本条不赋予其因工伤致残退休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21428.1(b) 本条仅适用于严重身体伤害,不适用于由以下任何情况导致的残疾:
(1)CA 政府 Code § 21428.1(b)(1) 累积性创伤。
(2)CA 政府 Code § 21428.1(b)(2) 累积性损伤,包括但不限于心脏病、中风、压力、焦虑或糖尿病。
(3)CA 政府 Code § 21428.1(b)(3) 《劳工法典》第4部第1章(第3200条起)所述的推定性损伤或疾病。
(4)CA 政府 Code § 21428.1(b)(4) 压力相关残疾。
(5)CA 政府 Code § 21428.1(b)(5) 源于精神的身体残疾。
(c)CA 政府 Code § 21428.1(c) 如果巡逻队员在本系统下拥有作为州治安官/消防员成员、州安全成员、地方安全成员、州杂项成员、州工业成员或地方杂项成员的其他服务年限,则根据本条规定的累计福利,包括用其累计缴款购买的年金,不得超过最终薪酬的90%。
(d)CA 政府 Code § 21428.1(d) 就本条而言,“严重身体伤害”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1428.1(d)(1) 一只或双眼完全失明。
(2)CA 政府 Code § 21428.1(d)(2) 双耳完全失聪。
(3)CA 政府 Code § 21428.1(d)(3) 手、臂、足或腿的截肢或功能完全丧失。
(4)CA 政府 Code § 21428.1(d)(4) 脊髓损伤导致瘫痪,造成手、臂、足或腿的功能完全丧失。
(5)CA 政府 Code § 21428.1(d)(5) 脑部身体损伤导致严重认知障碍或瘫痪,造成手、臂、足或腿的功能完全丧失。
(6)CA 政府 Code § 21428.1(d)(6) 主要内脏器官损伤,严重限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主要生活活动是指诸如自理、执行手工任务、行走、看、听、呼吸、学习和从事实质性有偿工作等功能。
(7)CA 政府 Code § 21428.1(d)(7) 任何其他导致无法从事实质性有偿工作的严重身体伤害。
(e)CA 政府 Code § 21428.1(e) 本条仅适用于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描述的巡逻队员:
(1)CA 政府 Code § 21428.1(e)(1) 受雇于某个州谈判单位,且州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已就该单位受本条约束达成谅解备忘录。
(2)CA 政府 Code § 21428.1(e)(2) 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规定的州雇员定义之外。
(3)CA 政府 Code § 21428.1(e)(3) 受雇于政府行政部门且非公务员。
(f)CA 政府 Code § 21428.1(f) 如果对本条的适用性存在争议,委员会应根据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条款办理退休手续,并在本条不适用时,根据任何其他条款支付应付的任何福利。如果委员会随后确定本条适用,则应从根据本条应付的福利中扣除已支付的福利金额。

Section § 21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安全工作人员因工伤退休时,他们的退休金将根据其永久性残疾的程度来确定。支付金额将是他们最终工资的50%到90%之间,具体取决于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给出的残疾评级。

这项规定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地方机构或其员工。一个机构必须同意这项规定,可以通过修改其现有合同,或者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中明确提及。它只影响在机构决定采纳此规定后退休的员工。

地方安全人员因工致残退休时,该成员应获得残疾退休津贴,以代替本条另行规定的津贴,其金额为最终薪酬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等于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为永久性残疾赔偿金目的而确定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且仅限于导致残疾退休的伤害,并使《劳动法》第4750条生效,但不得低于该成员最终薪酬的50%,也不得超过90%。此项规定是根据《劳动法》第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4650条开始)执行的。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及其员工,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以合同批准规定的方式修改其合同,或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使该签约机构受本条规定约束,从而选择受本条规定约束。
本条仅适用于在机构选择受本条约束之日或之后因残疾退休的成员。

Section § 2143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领取残疾退休金,并且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开始从事非州政府工作,如果您的新收入加上退休金超过了您在原职位上本可以赚取的金额,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减少。这是为了确保您不会比继续在原职位工作时赚得更多。

如果您的收入在这次调整后再次发生变化,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进一步调整,以确保它不超过这个收入上限或您最初获得的金额。您必须在被要求时提供收入信息,否则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暂停,直到您提供为止。一旦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您的退休金将恢复到原始金额,并且不会再有任何变动。

如果,在达到其所属类别成员适用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之前,一名残疾退休津贴(非因工致残津贴)的领取者从事非州政府工作的有偿职业,委员会应将其每月残疾退休金减少至一个金额,该金额加上其每月所赚取的报酬,不得超过其退休时所担任职位的人员可赚取的最高报酬金额,或者如果该职位已被取消,则不得超过该职位取消前立即担任该职位的人员可赚取的最高报酬金额。
如果其收入进一步改变,委员会可将其残疾退休金进一步调整至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21432(a) 其最初退休时所领取的残疾退休金金额。
(b)CA 政府 Code § 21432(b) 一个金额,该金额加上其所赚取的报酬,应等于其退休时所担任职位的人员可赚取的最高报酬金额,或者如果该职位已被取消,则等于该职位取消前立即担任该职位的人员可赚取的最高报酬金额。
残疾津贴领取者应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收入信息,以执行本节规定。如果领取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残疾退休金应予中止,直至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为止。如果提供了所要求的信息,残疾退休金应予恢复。
当其达到其所属类别成员适用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时,其退休津贴应恢复到未根据本节规定减少的金额,并且不得再因任何原因而修改。